為加強摩託車、電動車管理,有效遏制摩託車、電動車交通事故多發高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廣大交通參與者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交通出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在全州範圍內開展摩託車電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整治車型
兩輪、三輪摩託車,兩輪、三輪、四輪電動車(含老年代步車)。
三、整治重點
(一)騎乘摩託車、電動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摩託車、電動車超員,三輪摩託車、電動車和四輪電動車違法載人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盜搶、報廢、非國家標準生產、逾期未檢驗及非法改裝的摩託車、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四)摩託車飆車,摩託車、電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五)飲酒後駕駛摩託車、電動車的;
(六)租賃、銷售非國家標準生產的電動車,租賃無牌無證電動車的。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等。
五、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拒絕、對抗和阻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