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6·26」國際禁毒日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認識,始終保持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6月23日,潮州中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劉某勝、鄭某珠、鄭某礦、陳某填、盧某偉、盧某平製造毒品案、被告人林某沛製造毒品案進行宣判。
2017年4月至5月,為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張某在陳某填等人的介紹下,向盧某偉租借潮州市湘橋區鳳新街道陳橋村將軍山上原錦源耀石場的一處空地,並出資讓盧某偉、盧某平在該空地上建造製毒工場。後張某出資並指派被告人劉某勝到潮州市負責該製毒工場的籌備及生產。劉某勝和同案人林某沛多次通過鄭某珠、陳某填、盧某偉、盧某平等人,將製毒工具、原料運到該製毒工場。在製毒過程中,張某和林某沛負責調配製毒原料,操作反應釜,指導劉某勝、鄭某珠具體操作過濾、冷卻等製造毒品的工序。
期間,在明知張某等人是要製造毒品的情況下,鄭某礦先後二次駕車載張某從陸豐市到潮州市湘橋區社光村陳某填的工廠,後一起轉乘盧某平駕駛的車輛到將軍山製毒工場。陳某填提供其工廠給張某等人停放車輛,存放製毒原料和工具。後為轉移上述物品,陳某填、盧某偉又幫忙租賃了湘橋區磷溪鎮一倉庫。盧某平還負責接送張某、劉某勝等人,購買製毒工場人員所需食物和運送所需物資。陳某填、盧某偉還從張某處索得款項與盧某平進行瓜分,其中陳某填分得人民幣3.8萬元,盧某偉分得人民幣14萬元,盧某平分得人民幣2萬元。
2018年4月20日,製毒工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抓獲劉某勝、鄭某珠,查扣白色晶體狀物品、固液混合體物及製毒原料、製毒工具一批。經稱重,白色晶體狀物品淨重65.8357千克,固液混合體物淨重18.1千克。同日,公安機關在陸豐市甲子鎮抓獲張某,在陸豐市甲西鎮抓獲鄭某礦,在潮州市湘橋區分別抓獲陳某填、盧某偉、盧某平。經鑑定,現場扣押的白色晶體狀物品、固液混合體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勝、鄭某珠、鄭某礦、陳某填、盧某偉、盧某平合夥製造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沛合夥製造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劉某勝、林某沛判處死刑,對被告人鄭某珠、鄭某礦、陳某填、盧某偉、盧某平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無期徒刑。
「6·26」前夕,潮州中院還組織轄區內各基層法院對10宗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充分彰顯了潮州法院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堅定決心和勇於擔當、敢於亮劍的堅強意志,有效震懾了毒品犯罪活動,為推進潮州禁毒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媒體記者】鄭淼鑫
【通訊員】張蝶
【作者】 鄭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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