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結婚證用於國外需要進行公證,但申請人不在婚姻登記地區,可以異地做公證嗎?
這種是可以的,對於用在國外的文書,並不一定要在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除特殊原因)。那麼,在異地如何做公證呢?需要本人前往嗎?需要多長時間?
1、雙方身份證(如在國外的,應提供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籤證);申請人是港、澳、臺居民的,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臺胞證);
2、雙方戶口本(如在國外的,應提供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籤證);申請人是港、澳、臺居民的,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臺胞證);
3、申請人持有的結婚證。
一般正常情況下,資料齊全,辦理結婚證公證3個工作日就能完成,如果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公證處是不會開門的,大家在辦理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如果申請人實在著急,也有合理的理由,經同意後可以辦理急件,加急後1個工作日左右取得公證書。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係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於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後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於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夫妻關係公證書。
4.對於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籤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後,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係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各地公證處收取涉外結婚公證費、工本費、譯文費有所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證處不同可能還可能收取調查費。
以下是公證書樣本
需注意的是,如果該公證文書用於國外,根據不同的國家要求,以及使用目的不同,還應送到我國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進行認證,才能在國外使用。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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