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有關共享電單車的新聞頻頻進入公眾視野。先是有公益律師就廣東省多地清退共享電動自行車所依據的文件提起合法性審查申請。緊接著,湖南省長沙市對轄區內共享電動自行車行業亂象進行綜合治理,回收違規投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38萬餘輛。
可以說,對於是否要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社會上一直有不同看法。支持者認為,共享電動自行車出行綠色、低碳、環保,能夠有效解決人們的短途出行需求。反對者則認為,共享電動自行車大量堆積、停放無序容易給城市管理帶來壓力,而且與共享單車不同,共享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快,存在很大安全隱患。這些爭議和考慮也投射到了不同城市對待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態度上。
此前廣東省多地對共享電動自行車予以清退,依據的主要是當地出臺相關文件中包含「落實國家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條款。的確,在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的態度是「不鼓勵發展」,但「不鼓勵發展」並不意味著「禁止」。從法律對私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看,地方政府僅以此為由便對共享電動自行車採取全面清退舉措,並不完全合乎法治原則。這從廣東省司法廳的復函中提到該條款「與國家有關文件表述不盡一致,並已提出審查意見要求相關單位進行研究修改」,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同時,從推動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落地的角度看,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或許可以有效破解新國標的推行難題。目前,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已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但受制於執法力量的不足,在公共運輸網並不是很發達的二三線城市,如何整治超標電動行車車、引導超標車退出市場一直是讓監管部門頗為頭疼的問題。而允許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業務,要求企業必須投放符合國標的車輛,並進行登記上牌,以合規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擠佔不合規的私人車輛,則可以幫助政府找到整治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新抓手。目前,很多企業投入運營的共享電動自行車都朝著輕型化的方向發展,體積更小、重量更輕,時速在20公裡以內,不僅符合新國標,也能夠有效降低出行安全風險。
當然,允許共享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並不是放任整個行業無序競爭,這方面要特別注意避免共享單車初期從一哄而上到最終一發不可收拾的亂象。目前,雖然很多企業在推廣共享電動自行車時,普遍採取了無門檻免押金的方式,從根本上杜絕了用戶的資金風險,但在投放上仍存在盲目無序、重數量投放輕運營維護的苗頭,對此也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首先,政府部門要在法治軌道上加強對市場的引導和管理。比如浙江推行「立法引領」的管理模式,當地出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的投放範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並向社會公布。長沙市也要求按照政府審定的投放機制,核定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規模總量後實施配額管理。如此一來,既能引導行業規範發展,又能夠滿足民生出行需要,這種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鑑和學習。
其次,要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助推治理的精細化。面對一些城市數十萬輛的投放規模,依靠傳統的粗放式管理顯然不能滿足城市治理的需要,這就要求城市的管理者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提升精細化治理的效能。如杭州打算為電動自行車發放專屬「智能身份證」——物聯網電子牌照。長沙也在加緊推進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監管平臺。這些舉措都將助力推動共享電單車治理的智能化精細化,也將為企業有序投放提供數據支撐。
最後,對於企業而言,也要充分吸取此前共享單車初期發展所遇到的教訓。目前一些城市之所以對共享電動自行車說「不」,其實與此前共享單車行業混戰留下的後遺症直接相關。為了避免重蹈共享單車的覆轍,增強政府對於共享電動自行車治理的信心,一方面,企業要在進入相關城市前,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充分溝通,避免跑馬圈地式的無序投放堆積;另一方面,企業要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來進行科學智能調度,對亂停亂放進行有效管控,切實承擔起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
總之,只有在法治軌道上,切實構建起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自律、社會參與、科技支撐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共治格局,才能避免城市道路陷入公地悲劇,才能確保共享電動自行車這一新興業態更好滿足民眾短途出行需求,更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