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村莊共同體,在中世紀的英國農村,這是一種十分具有代表性的組織,這種組織可以把鄉村的人都團結起來,無論在維護社會秩序,還是發展鄉村生產,或者提高鄉村自治力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這種村莊共同體的出現,很多專業也不同的看法。
宋寰先生曾經說過:
「(村莊共同體)長期存在於階級社會之內,只是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裡才使農村公社制度走向瓦解。」
村莊共同體的出現,其實並不是古代社會共產制度的一種殘留,不過也不少中世紀重新出現的體重產物,是因為有了古代村落基礎上,又融合了全新的當時的社會元素而發展形成的一種屬於中世紀卻又不只屬於中世紀的產物。
一、中世紀村莊的形成的起源就是古代村落,古代村落讓中世紀村落吸取了很多的經驗和想法,但是中世紀村莊並不是古代村落的翻版,他們是既有聯繫又是有區別的兩個個體。
考古學家曾經在不列顛的土地上發現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古代村落的遺蹟,這些小村落,在時間上看,大約是從1世紀到4世紀左右的,這些村落規模非常小,一般是由當時的自由民和農奴組成的,他們可以自己耕種土地,也可能會給奴隸主服勞役。這些小村落,很可能就是與中世紀村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在《英國鄉村社區》這本書裡曾經提到過這樣的說法:
「英國的核心型(nucleated)村莊是在早期馬爾克公社的基礎上,由分散的小屯逐漸發展而來。以英國為例,威廉徵服之前,零散小村子佔主導地位;到了中世紀中後期,才形成眾多密集居住型村莊。」
首先,在古代村落和中世紀村莊的產生區域看,中世紀村莊應該是在一些古代村落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因為古代村落相對而言都是比較小的零散的居住點,這些小地方多半是分布在比較不集中的地方,而中世紀很多村莊,距離這些居住點都很近。
克裡斯託夫·泰勒曾經說過:
「布裡克斯沃斯的小居民點可能多達30個或40個,保存下來並被發掘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其次,如果從耕種的角度來看的話,中世紀當時流行的敞田制,其實也不中世紀自有產生的制度,也源自與古代社會。在當時,敞田製作為一種比較常用的耕種體質,其實在4、5世紀的時候就已經有了。
這些體制隨著發展越來越先進,越來越人性化,甚至已經出現了很多休耕地。當時人們種植的農作物也很豐富,不光有小麥、大麥、燕麥,還有豌豆等一些糧食作物,而且當時的人也飼養牲畜,牛、羊、馬飼,農牧混合的經濟已經比較長輸了。
所以無論從地理位置活動區域還是耕作方式,其實中世紀的村莊都古代村落有著一定的聯繫,但是他們也有著很大區別,不能說中世紀村莊就是古代村落的延續。那是因為古代的小村落的組成結構非常遠大,多半是由一個父權大家族組成的。
這些小村落,每個村落都是一個家庭整體。而現在的這些村落,其實並不是由學琴方式組成的。而是由很多家庭獨立有統一,組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村落。以前的村落是血緣關係構成的,現在的村落是地域關係構成的。所以他們是有明顯去區別的兩個個體。
二、敞田制,對於村莊共同體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制度。敞田制的村莊,是當時村莊共同體的最初階段,這種敞田制的形成和發展,直接決定了村莊共同體的發展,對於中世紀村莊的影響力巨大。
敞田制是9世紀前後,在英國很多農村地區重新出現的一種田地制度,主要出現在村莊裡,在經濟模式上看,這種制度是農耕結合的一種經濟模式。這種制度不僅僅著眼於農作物的栽培,也會保留放牧的習慣。農耕與放牧相結合,尋找更適合土地的發展方式。
而從耕作角度上看,這是一種以條田為形式來實行的耕作制度。條田就是每家每戶都會得到一個土地面積相等的條狀的田地,在這個田地裡耕種,這個田地也是呈插花的形式分布的。
在威廉·霍爾茲沃斯爵士的《英國法律史》上曾經說過:
「直到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絕大部分地區仍然處於敞田制的經營模式之下。」
而敞田制的形成方式,有以下兩個條件:
農牧混合經濟模式不斷擴大英國的農牧混合,我們可以從上文中看到,在4世紀的時候就已經有這個習慣了。只不過其實一直沒有大面積推廣。但是隨著盎克魯·撒克遜人進入不列顛之後,這種農牧結合的方式倒是受到了他們的歡迎。所以他們將這種方式推廣壯大。
首先他們努力發展農業,讓農業在不列顛的土地上儘可能的耕種。另一方面,他們也沒有放棄畜牧業,與其是一些特別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地方,出現了一些畜牧業為主的村莊。所以農牧相結合的這種方式,在英國開始被大力的推廣,已經變得十分普遍了。
條田制的產生10世紀前後,真正激發英國農業發展的是人口的不斷增長。
埃利奧特曾經說過:
「大量的,正在膨脹的人口是農業變革的先決條件,它迫使人們需要更加有效的耕作他們的土地。」
這時候農業的變革需要儘快實現,所以人們選擇了兩種比較方便快捷的方式。一種是在村莊內部分割土地,來解決人和地的關係;另一種方法是開墾新的荒地去決絕農業與村莊的關係。
隨著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分割村內的土地已經不足夠人們使用了。於是他們開始去外面墾荒在墾殖獲得的土地,就開始平均分配,這也就是條田的產生,隨著越來越多荒地被墾荒,成為了耕地,敞田制的村莊也越來越多。
三、村莊共同體的最終形成,並不是一個單一的過程,而是人們泉流與義務相結合進而形成的一個存在。所以當時的村莊共同體中有兩個重要的特徵,一個是權力的形成,另一個就是承擔的公共義務。
著名歷史學家戴爾曾經說過:
「是指生活在一個特定區域內的人們,能夠有效的組織起來去控制使用資源(通常是土地和牧場),並且能夠集體承擔來自上一級機構 (例如國家) 的役務。」
村莊共同體,不僅僅是一個自然的共同體,更重要的就是相應的權利也義務。公共權力的形成和集體義務的承擔,這是鄉村共同體的兩個重要特徵。
公共權力的形成這種權利是一種公共的,並不是私人佔有的。這種權利重要指的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在還沒有開墾過的土地上有的一定權利。所有村民都可以去使用那些村莊周圍的沒被人開墾過的森林、草地和荒地。
另一個是開墾地上的公共權力,當秋收以後,所有的村民都可以在沒收乾淨的莊稼地上放牧。這些群裡就是敞田制時期人們所應該享有的公共權力。
在沒被人開墾過的荒地上的權利是自古就有的,然而這種在開荒地上的公共權力,卻是後來才產生的。因為沒有被剷除掉的莊稼剩餘部分,可以作為牲畜的飼料,而牲畜在吃食的同時,也會為農田的土壤增加肥料。
瑟斯克曾經說過:
「在共有地上放牧顯然是便利的,因為它消除了繁雜而又令人厭煩的限制綿羊以及栓系大牲畜的麻煩。」
承擔公共義務在諾曼徵服以後,中央集權加強,王權對地方也逐漸收緊管理方式,所以很多村莊開始接到分派的任務,這些任務是一個小村莊沒辦法完成的,所以這些小村莊開始逐漸的聚集變大,逐漸成為了一個成熟的大村莊。這樣才能具備完成國家布置工作的能力。
在《中世紀英格蘭的維爾》一書中曾經提到過:
「領主也希望他們的佃農能夠團結合作,通過共同承擔自營地上的犁耕勞役,或者是共同參加秋收役務,有時還通過集體徵稅(比如塔利稅就是把佃農作為一個整體來徵收的) 等形式把他們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隨著敞田制的形成,村民們擁有了公共權力,也由於村落的逐漸形成,他們可以聚在一起完成國家分派的各項任務。這些就是組成了村莊共同體的模式。也是人們關係越發穩定的原因。
村莊共同體,為當時的英國產生了很多的影響,首先,讓很多人個體的權利得到了系統的保護,由於村莊共同體的形成,所以他們可以免受領主的過度剝削。而也為很多農民提供了一定的保護。其次,村莊共同體的出現,奠定了他們地方自治的基礎,有了一定的權利,他們可以額通過自己的討論去制定一些規章制度。
而且這種村莊共同體,也成就了當時中世紀的私有共享的混合土地所有權。所以很多人認為,在中世紀的鄉村組織是十分重要的基層組織,而村莊也是比較高級的一個社會組織,它已經不同於原來的古代村落,而是代表人類古老文明的一個新的階段。它的形成有利於中世紀農村的發展,也利於鄉村秩序的產生。
參考文獻:
《英國法律史》
《中世紀經濟社會史》
《野外農業起源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