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2月21日,原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國抽2019年第1號)》。據公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8年第50號),抽檢不合格的食品涉及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朝記炒瓜子、朝記山核桃瓜子、香料煮花生。依據有關規定,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
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朝記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朝記炒瓜子(抽樣單編號: GC18510000683330248,生產日期:2018-03-19;規格型號:240克/袋);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涉及的經營企業: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8G0235)後,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8月9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採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朝記炒瓜子40袋,共計9.6公斤,貨值280元;已銷售40袋,共計9.6公斤;庫存(未銷售)0袋,共計0公斤;召回0袋,共計0公斤;封存0袋,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 警告;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5元(大寫:叄拾貳元伍角);
3. 罰款人民幣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朝記炒瓜子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問題(當事人在購進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情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銷售記錄製度)。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並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做好進貨查驗,進一步完成索票索證各項管理制度。
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朝記山核桃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朝記山核桃瓜子(抽樣單編號: GC18510000683330249,生產日期:2018-01-22;規格型號:160克/袋);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涉及的經營企業: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8G0236)後,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8月9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採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朝記山核桃瓜子40袋, 共計6.4公斤,貨值200元 ;已銷售40袋, 共計6.4公斤;庫存(未銷售)0袋,共計0公斤;召回0袋,共計0公斤;封存0袋,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 警告;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5元(大寫:叄拾貳元伍角);
3. 罰款人民幣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朝記山核桃瓜子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問題(當事人在購進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情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銷售記錄製度)。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並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做好進貨查驗,進一步完成索票索證各項管理制度。
涉案的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朝記炒瓜子、朝記山核桃瓜子系同一時間同一違法行為,共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
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香料煮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料煮花生(抽樣單編號: GC18510000683330251,生產日期:2018-06-28;規格型號:208克/袋);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涉及的經營企業: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8G0233)後,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8月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採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香料煮花100袋,共計20.8公斤,貨值500元;已銷售100袋,共計20.8公斤;庫存(未銷售)0袋,共計0公斤;召回0袋,共計0公斤;封存0袋,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宏興旺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和《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 警告;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元(大寫:叄拾玖元整);
3. 罰款人民幣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香料煮花生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問題(當事人在購進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情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銷售記錄製度)。成都市新津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並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做好進貨查驗,進一步完成索票索證各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