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自動販售機購買過現榨橙汁呢?你是否想過此種現榨橙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呢?
近日,記者從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獲悉,2018年1月,該局收到舉報稱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生產經營的「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其中多個與食品接觸的部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199070元。
據調查,使用「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銷售現榨橙汁的經營行為,由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實施。截至案發,深圳共投放59臺「天使之橙」牌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
經現場及鑑定:「天使之橙」現榨橙汁機內部壓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觸橙汁食品,該現榨橙汁機屬於與食品相接觸相關產品。經鑑定,該設備內部「上下爪」部件材質為鋁合金,未覆有有機塗層,而當事人用於經營的橙汁屬於酸性食品。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4806.9-2016)的規定:「金屬材料和製品(鍍錫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觸面未覆有機塗層的鋁和鋁合金、銅和銅合金,以及金屬鍍層不得接觸酸性食品。」
當事人在食品經營過程中,與酸性食品接觸的榨汁機「上下爪」設備為未覆有機塗層的鋁合金,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的上述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採取措施對全部榨汁機「上下爪」設備進行了有機塗層處理。
除此之外,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應當為「自製飲品的銷售」,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領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當事人的經營行為,屬於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的行為。
截至案件調查期間,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經營的59臺設備共銷售現榨橙汁79938杯,銷售額1199070元。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010年第71號)規定,當事人銷售收入為違法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決定給予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處以沒收其違法所得1199070元的行政處罰,若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還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