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詳解劉忠林獲「史上最高精神賠償」:考慮到了其身體損害

2021-01-20 澎湃新聞

劉忠林在律師陪同下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 屈振紅律師 圖

1月7日,吉林劉忠林獲賠國家賠償460萬,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

在公開報導中,劉忠林是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他失去人身自由達9217天,與此同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繼聶樹斌案之後,創下同類案件的最高數額。

對此,劉忠林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按照最高法院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劉忠林被羈押9217天,因此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262萬餘元。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屈振紅律師稱,劉忠林羈押時間最長、申訴時間最長、出獄後仍未平反,且出獄後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患上嚴重抑鬱,無工作技能,生活面臨困難,這都是在與法院協商精神損害撫恤金過程中的考慮事項。

屈振紅律師稱,雖然劉忠林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最高,但佔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並不是最高,約75.275%。此前,福建念斌案賠償總額為119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約佔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86%。

2010年12月1日,新修訂並實施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為精神損害賠償劃出兩條標準線:最高,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規定要求,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澎湃新聞曾梳理過去8年來被宣告無罪的34個冤假錯案當事人的國家賠償數額,發現在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及佔比雖存在波動,但近幾年屢次刷新紀錄,較以往取得了突破。

2013年,浙江張氏叔侄案兩名當事人分別獲賠110餘萬元,其中精神賠償比例達到69%;

2014年,呼格案獲得的100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當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紀錄;

2015年,遼寧涉黑團夥袁誠家案件二審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終審被法院認定無罪,一年後,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判決支付高超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僅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5.6%;

同年,福建念斌案賠償總額為119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佔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86%,刷新最高佔比紀錄;

2017年,江西樂平案當事人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的65%;

同年,聶樹斌案獲賠268萬餘元,因聶樹斌在羈押217天後被執行死刑,人身自由賠償金一項僅為5257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30萬,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24倍;

2018年9月18日,江西「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平反後獲得國家賠償293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恤金90萬元,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約44.2%;

同年10月,「安徽五周案」的5名冤案當事人分別獲得150餘萬到290餘萬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均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

2019年1月7日,劉忠林獲得197萬多元精神損害賠償,刷新最高數額紀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陳春龍曾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好衡量,需要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最高法院設定標準,要考慮到各地財政的承受能力,從社會發展來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經歷了從無到有,發展趨勢必然是由少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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