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線價劃掉的是原價?電商價格「貓膩」您中招沒?

2020-12-26 新華網客戶端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題:劃線價劃掉的是原價?電商價格「貓膩」您中招沒?

  新華社記者熊琳、關桂峰、陽娜

  打開手機購物APP,商品的「原價」2199元被一道橫線狠狠「划去」,只需1799元即可購得,在此基礎上還有「滿200元減5元」店鋪優惠。對於熟悉網購的消費者來說,這樣的場景並不陌生。

  然而,這道橫線劃掉的是商品原價嗎?消費者真的享受到實惠了嗎?「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報告,對電商價格呈現的問題進行梳理。

  劃線價劃掉的不是原價 法院認定電商價格構成欺詐

  2016年3月,馮先生在某電商平臺的一家數碼專營店購買了4件桌上型電腦內存條。購買時,馮先生注意到,商品詳情頁面上標明:「價格2199.00元,促銷價1799.00元。今日特價,本店活動滿200元減5元。」在諮詢平臺在線客服2199元是否是商品原價並得到肯定答覆後,馮先生付款1794元購買了內存條。

  在購買商品並籤收後,馮先生認為,「2199.00元」並非商品原價,而是電商任意標註的價格。隨後,馮先生以涉嫌價格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返還購物款並予以賠償。

  最終,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數碼專營店構成價格欺詐。該數碼專營店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這是一起典型的電商虛構商品原價、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的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註的原價屬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等情形。

  侯軍介紹,本案中,數碼專營店主張其標註的2199.00元價格是「標牌價」「上貨價」而非原價。然而,卻並沒有以該價格進行銷售的實際交易記錄,也沒有在商品詳情頁面對標註的價格和促銷價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同時,在線客服回復也表明該價格是商品原價。最終,法院認定其屬於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構成價格欺詐。

  侯軍介紹,「3·15」前夕,三中院民三庭對近三年全國法院審理的涉電商價格欺詐類案件進行梳理,篩選了部分以劃線價為代表的價格標註不規範引發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消費者均以經營者虛構原價等構成價格欺詐為由起訴,被訴主體涉及多家知名電商平臺及入駐平臺的經營者。

  「標牌價」「上貨價」「指導價」 電商價格標註有哪些花樣?

  那麼,電商價格標註究竟有哪些花樣?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劉建剛、法官助理張雅霖、法官助理高赫男結合已生效司法判決進行解答。

  ——直接在銷售頁面標註虛構的商品原價。「在一起案例中,我們看到,商家在商品頁面上標註了『原價+折扣價(現價)』的字樣,而經過調查發現,本案中的原價是虛構價格。」劉建剛介紹,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該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該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這起案例中,王女士在電商平臺購買的手錶顯示原價為7.2萬元,而銷售記錄顯示在變為促銷價3.6萬元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5.76萬元。因此,這塊手錶的原價應為5.76萬元,而非7.2萬元,銷售方構成欺詐。

  ——未對劃線價做任何說明。張雅霖告訴記者,一些商家在銷售頁面標註了「劃線價+未劃線價」,然而對劃線價卻並未標註實際意義。「實踐中,如果商家的銷售頁面未對劃線價做出任何說明,我們一般傾向於將該劃線價認定為原價。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劃線價格確實為原價,那麼商家就有可能構成價格欺詐。」

  ——對劃線價進行詳細「說明」,規避價格欺詐責任。高赫男介紹,一些商家在產品介紹底端對劃線價進行了「詳細」說明。比如,「劃線價:商品展示的劃橫線價格為參考價,該價格可能是品牌專櫃標價、商品吊牌價或由品牌供應商提供的正品零售價等。由於地區、時間的差異和市場行情波動,可能會與您購物時展示的不一致,該價格僅供您參考。」「市場行情波動、參考價、品牌專櫃標價……這些看似全面的表述,實際上並未將劃線價指向的價格到底是什麼描述清楚,不排除構成價格欺詐的可能。」

  專家認為:電商價格標註有待規範 平臺應負起相應責任

  「不公開、不透明、不真實的標價,給消費者設置了陷阱,對誠信經營的企業也造成傷害。」侯軍介紹,結合北京三中院收案量來看,2015年,此類案件收案量屈指可數,近兩年,收案量明顯增長。希望能引起關注,及時規範。

  侯軍介紹,目前,對電商價格的規範主要是部門規章。考慮到電商的迅速發展,面對不斷增長的訴訟實際,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有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

  「劃線價真假,消費者並不知情,維權時很難提供證據。」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認為,消費者維權存在證據搜集難、訴訟難等困境,有待引起關注。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平臺責任僅要求其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聯繫方式、地址等,在價格欺詐方面沒有規定平臺相應的責任。建議相關法律加大對平臺的責任約束,督促平臺承擔對商家的管理責任,有效規範平臺商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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