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同志就《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

2020-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7年11月21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內容豐富、針對性強,從治標和治本兩個維度制定了一系列務實管用的制度規定。為準確理解《意見》相關精神,推動《意見》有效貫徹落實,切實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就有關政策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行業協會商會是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業協會商會得到了穩步、快速發展,整體規模和素質都有較大的提高,在加強行業自律、提供決策諮詢、服務企業發展、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重複、偏高和過度收費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增加了企業和社會負擔,擾亂了市場秩序,社會負面影響較大,亟待進一步加強正面引導和規範管理。尤其近期以來,在國務院組織開展的第四次大督查中,18個督查組又發現了行業協會商會一系列違規收費線索,部分問題還比較突出。比如,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均參加了100多家協會學會商會,每項繳費從數百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收費主體龐雜,收費名目繁多,增加了企業負擔。為改善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牽頭,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參加,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並報經國務院同意後正式印發。

二、《意見》關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管理有哪些新規定和新要求?

答:在今年國務院組織開展的第四次大督查中,18個督查組發現的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問題線索主要集中在會費標準偏高、重複收取會費、收費與服務不匹配等方面。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意見》對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規定和新要求。具體如下:

一是行業協會商會收取會費應同時明確所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並向會員公開,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列入行業協會商會基本服務項目的,不得再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

二是要綜合考慮經濟形勢、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規範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等為基數收取會費的方式,合理設置會費上限。對這一規定,要從如下兩方面進行理解:第一,《意見》對行業協會商會採取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等為基數收取會費的方式予以了明確,這種收費方式不屬於浮動會費標準;第二,要按照《意見》要求進行調整和規範:1.要在對會員企業產銷量、企業規模進行合理測算基礎上,確定不超過4級的會費檔次;2.會費不能無限制的與會員企業產銷量、規模進行掛鈎,要在合理測算基礎上確定每一檔次會費的明確金額,同一檔次按明確金額收取。

三是會費不得重複收取,行業協會商會總部及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向同一家會員企業分別收取會費。行業協會商會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已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要立即整改。

四是要合理設置會費檔次,一般不超過4級,對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收費標準。

五是會費應設立專帳管理,向會員公布年度收支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

三、《意見》對於行業協會商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是如何規範的?

答:《意見》明確提出要嚴格行業協會商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行業協會商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代行政府職能並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後確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四、《意見》對於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是如何規範的?

答:《意見》明確提出要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應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和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在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規範相關收費行為。對政府定價管理的,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允確定並公開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

五、《意見》如何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答:為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提出,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嚴格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經批准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嚴格落實批准的獎項、條件等要求。評比達標表彰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非營利原則,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不得向參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對象收取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直接或變相收取各種相關費用。

六、《意見》對於企業反映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偏高問題是如何解決的?

答:近年來,個別行業協會商會在自身盈餘較多的情況下,依然高標準收取會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負擔。對此,《意見》明確提出,行業協會商會要適當降低偏高會費和其他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行業協會商會要全面梳理服務項目收費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盈餘較多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以強制捐贈、強制贊助等方式變相收費,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七、對於當前部分企業反映行業協會商會過多過濫問題,《意見》是怎麼解決的?

答:對於上述問題,《意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登記準入管理。嚴把登記入口關,抓緊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的標準和辦法,進一步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準入制度,加強源頭規範管理。二是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會員行為。不得依託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一般吸收在全國有代表性的企業會員,省級行業協會商會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業會員。三是倡導企業務實理性入會和參加活動。企業應加強入會自我約束,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各級法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參加行業協會商會活動。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梳理加入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情況,規範管理。

八、對於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現象,《意見》是怎麼考慮的?

答:針對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的現象,《意見》提出,要深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管理、黨建外事等方面脫鉤,釐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切斷利益鏈條,建立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附政府部門或利用行政影響力收費等問題。

九、為強化自律意識,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意見》都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圍繞強化行業協會商會自律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意見》主要作出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建立行業協會商會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行業協會商會要向社會公開誠信承諾書,制定自律公約,按照《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規範收費行為,提升行業自律水平。二是要求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託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指導,國家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示並定期更新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三是要求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並記入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個人信用記錄,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設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協同監管,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在政府購買服務、年檢、評先評優等方面進行限制。四是要求發揮第三方評估的引導監督作用。修訂行業協會商會評估標準,及時發布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

十、行業協會商會貫徹落實《意見》關於會費管理,要採取哪些措施?

答:行業協會商會要高度重視《意見》的學習貫徹工作,特別是要深刻領會《意見》精神,按照《意見》規定,結合《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全面梳理協會商會會費標準,現有會費標準與《意見》新規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5月30日前整改完畢,未經整改,不得在2018年及以後收取會費。

凡是存在行業協會商會總部及分支(代表)機構重複收取會費的,要立即無條件取消分支(代表)機構會費標準,不得繼續收取。凡是會費標準超過4檔的,必須調整為4檔及以下,且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標準。凡是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等為基數收取會費的,必須確定每一檔次會費的明確金額,同一檔次按明確金額收取。所有的協會商會都必須明確收取會費應當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都必須設立專帳管理會費,對會費收入和支出進行單獨核算。

考慮到《意見》是經國務院同意的政策措施,為便於和加快貫徹實施,經研究,協會商會調整會費標準的程序可適當優化。協會商會按《意見》規定調整會費標準,新的會費標準與原有會費標準持平或降低,可以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待下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追認;新的會費標準比原有會費標準提高的,必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如不涉及會費標準的調整,只是明確基本服務項目的,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待下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追認。

各級民政部門在2018年年檢工作中,要對協會商會會費標準調整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凡是不符合《意見》規定的,一律予以嚴肅處理,並抄報價格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

十一、下一步如何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查處力度?

答:為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監管職責,要求健全對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收費行為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具體來說,民政部門要依照相關登記管理法規嚴格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審計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審計監督。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及價格行為加強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職業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行為強化監管。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服務行為進行必要的政策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意見》還強調,要從嚴從實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並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責令撤換。

十二、《意見》出臺的鼓勵扶持舉措有哪些?

答:為進一步增強行業協會商會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意見》要求完善向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按市場機製成本合理核算對價,確保承接主體收支平衡且有適當盈餘;應及時按合同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費用,不得拖欠服務費或以其他非貨幣方式支付。《意見》還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中的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和輔助性職能,充分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協調等方面的優勢,切實提高服務能力、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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