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臺灣自治的前提是作為中國的地方政府。
鄧小平始終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謀劃解決臺灣問題,始終把實現祖國統一作為基本前提條件,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多次強調臺灣須以中國地方政府的身份享有高度自治權。
1978年11月28日,鄧小平在會見對華友好人士斯蒂爾時指出:「臺灣的社會制度同我們現在的社會制度當然不同,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會照顧這個特殊問題,『中華民國』的名稱要取消,它可以成為地方政府,根據現實情況,可以保留它的資本主義制度」[1]。1979年12月6日,鄧小平在會見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時指出:「臺灣作為一個地方政府,可以擁有自己的自衛力量,軍事力量。條件只有一條,那就是,臺灣要作為中國不可分的一部分。它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擁有充分的自治權。」[2]
第二,臺灣享有包括保留軍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
鄧小平靈活運用「一國兩制」解決臺灣問題,基於兩岸分隔對峙數十年及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現實,承諾兩岸統一後臺灣將在軍事、政治、經濟等多方面均享有高度自治權,有些權力甚至遠遠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自治權,而成為某種意義上的「特權」。
1980年9月9日,鄧小平在會見美籍華人陳樹柏教授時指出:「統一後,臺灣擁有廣泛的自主權,包括擁有軍隊」,而且「臺灣當局不僅蔣經國本人,其他人也可以作出政治安排」。[3]1981年8月27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總統吉米·卡特時指出:實現祖國統一後,「臺灣作為地方政府對外關係可以保留,也可以保留自己的軍事力量」,而且「將對臺灣各界人士在全國政治機構中做妥善安排」。[4]
1983年6月18日,鄧小平在會見外籍華人科技專家時指出:「將來祖國統一後,我們對臺灣的政策也不會變,允許臺灣有自己的軍隊。如果臺灣發生財政困難,要求補貼,中央政府可以給予補貼。」[5]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詳細闡述了臺灣享有的高度自治權:「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祖國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6]
此後,鄧小平又在黨的重要會議及重要外事活動等場合,多次重申允許臺灣保留自己的軍隊。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解決臺灣問題的政策比香港更寬,就是除了解決香港問題的這些政策可以用於臺灣以外,還允許臺灣保留自己的軍隊」[7]。次日,鄧小平在會見日本前首相鈴木善幸時指出:用「一國兩制」的構想解決臺灣問題,「條件可以更寬一些,臺灣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8]。同年10月31日,鄧小平在會見緬甸總統吳山友時再次強調:「臺灣跟香港不同,還可以保留軍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