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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運動遇險,緊急救援誰買單?隨著戶外運動的興起,尤其是登山徒步,幾乎每周都會上次熱搜,當然每次上熱搜都不是什麼好事。
看看這些新聞標題:《廣州驢友徒步穿越貢嘎山失聯,已確認遇難》、《徒步愛好者穿越無人區失聯近80天》。暫且不論事故中的違規行為和責任,單就戶外運動本身來說,它首先不是旅遊,而是一種挑戰自我的運動,並且伴有一定風險和意外。
熱愛戶外是好事,但戶外運動不是挑戰生命,我們應該對自己有個判斷,對自己的能力有一個評估。不管多麼熱衷,都不要盲目地去人跡罕至甚或沒有開墾過的地方,即便自覺有萬全之策。不要讓戶外運動,成為隨時可能搭上性命的一段歷程。
4月7日,在仙居公盂巖徒步探險、失聯的1名驢友被救援人員成功救出。親屬和社會各界心中懸掛的石頭終於落地。
1人的魯莽行事
背後是70多人艱苦的付出
4月6日下午,來自台州溫嶺的驢友劉先生,冒險進入仙居未開發的公盂巖區域徒步穿越,行至西側山脊時失聯。
家屬報警當晚,救援人員便開始了徹夜不眠搜尋,夜間、低溫、山高、林密、斷崖、獸蟲帶來的危險,不管是對驢友還是救援人員來說都是威脅。
直到4月7日下午3點30分左右,救援人員在海拔1050米左右懸崖位置發現被困者。其被困於距懸崖頂部和底部各有100多米懸巖中部的一平臺邊緣,頭部有10釐米左右的傷口,意識模糊,危在旦夕。
惡劣的現場救援條件,幾乎無法搬動的傷員,救援人員制定了多套方案後,於當晚18:29成功完成救援並將傷員送至醫院救治。目前傷員正在積極治療中。
註:以上內容來自仙居縣全媒體新聞中心
近年來,驢友在進行戶外活動並陷入困境的案例不在少數。
根據中國登山協會登山戶外運動事故研討小組的不完全統計,2017年共發生289起事故,活動參與總人數2346人,事故總人數1007人。換句話說:每1-2天裡就有一起戶外事故發生。
其中受傷事故107起,受傷人數121人,無人員傷亡事故141起;死亡事故35起,死亡人數41人,其中群體性死亡事故2起,死亡7人,失蹤事故7起(其中一例與死亡事故同例),失蹤人數8人。
數據告訴我們,戶外處處充滿著意外
很多有保險意識的驢友
在出行前都為自己購買了保險
但還有部分驢友認為出行發生事故概率低
沒有必要買保險
更有甚者,認為買保險觸黴頭
難道戶外險對於他們
真的一點用都沒有嗎
不買戶外險,他們有一千多個理由
1、我有的是錢,這輩子花不完,保險對我沒有用!
對於有些戶外人來說確實是有閒也有錢。但真的出現意外,一次看病假如需要2萬元,而買一份保險只需10元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不留住你的1999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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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裡經濟負擔比較重,哪有閒錢買保險?
一般所謂用閒錢買來的,通常是屬於可買可不買的東西。對於經濟不寬裕的人來說,戶外保險更是為了解決萬一發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斷時的經濟來源問題。保險起的是保障作用,戶外人更應該考慮萬一因為突發事件,而使自己的最低生活需求受到威脅。
3、我出行的路線很安全,應該不會出事,買了豈不浪費?
世界上最昂貴的是生命,為了健康和生命,人可以不惜任何代價。
人的身體和生命有時又是很脆弱的,今天的體壯如牛,並不意味著明天就不會病入膏肓。意外事故的發生也不會專落在病人身上,下一分鐘有什麼意外事故發生在我們身上誰也不知,況且淹死的都是會遊泳的。
4、風險都是偶然的,不會碰巧讓我給趕上。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意外事故的死亡人數佔所有死亡人數10.37%,成為僅次於惡性腫瘤的第二號人類殺手。而戶外事故多發的新聞,相信你也已經聽得厭倦了吧。
許多未投保險的人因勤勞而致富,又因意外事故變窮的例子真是數不勝數。真可謂「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然而買了保險,一切都不是問題了。
5、買保險不吉利,一買就出事。
許多人覺得一談保險,就是生啊死的,不吉利。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先舉個例子:某地今日決定關閉所有的醫院,理由很簡單,有人認為因為有了醫院,當地才有那麼多的病人。話題拉回來,如果有人認為買了保險才會出事豈不和有了醫院才會有人生病的觀點同樣荒唐嗎?實際上保險也沒這麼「靈」。
6、保險都是騙人的,我才不會相信。
有些人買保險後出了險,見保險公司不賠或理賠手段繁多,就認為「投保容易理賠難,保險公司都是騙人的」。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投保時沒有搞清保險責任的賠償範圍,有些人以為無論買了哪種保險,只要出事了,保險公司就得賠,這顯然是不對的。
投保前先了解「保險責任」範圍是至關重要的,提前明確保險責任,購買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險產品或產品組合,才能保障全面,而超級俱樂部APP裡就有很多保障全面的戶外險可供你選擇。
如果你有任何不明白的問題,也可在線諮詢。
戶外出行,保險真的很重要
戶外活動存在很多不確定風險,雖然活動中人人都會儘可能規避風險,但誰都不敢保證每次活動100%的安全,磕磕碰碰、人員傷亡在戶外運動中是不可避免的,買一份保險就多一份保障。
即使是純AA制的戶外活動,如果隊員出了事,作為組織者和隊友都有連帶賠償責任,有幾起戶外事故法院都是這麼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第三十七條,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而如果隊員和領隊都買了戶外保險,那麼大部分的經濟賠償都會由保險公司承擔。
買保險,是花最少的錢得最大的保障。
戶外出行我們追求的是健康與快樂。我們用有限的時間,去看無限的風景;但戶外雖美,風險卻無處不在。戶外探險不是等於不負責任,我們的每一次出行,都要為自己負責,為家人負責。
為了保障我們每一次出行,記得提前購買適合的、保障全面的戶外類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