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草案明確,鼓勵社會力量開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醫保支付。有專長的個人可以通過實踐和效果考核獲得中醫醫師資格,並可以開中醫診所。
中醫藥立法經多部門齊努力終成現實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醫藥出現服務能力不足,特色和優勢發揮不充分;現行醫師管理、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發展;一些專長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中藥製劑品種出現萎縮;中醫藥人才匱乏等諸多問題。
為此,原衛生部於2011年12月向國務院報送《中醫藥法(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多次調研並召開專題論證會,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草案於2015年12月9日獲國務院討論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中醫藥立法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經過前期調研、研討並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為,我國亟需制定一部中醫藥法,將黨和國家關於扶持和保障中醫藥的方針政策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解決中醫藥發展中面臨的困境和問題,依法保障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經過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多年的努力,中醫藥立法終成現實。
支持社會力量開辦中醫醫療機構 中醫藥納入醫保支付
草案提出,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草案規定,政府應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配置資源,提升服務能力。支持社會力量開辦中醫醫療結構,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草案還規定,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同時制定醫保支付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
個人通過實踐及效果考核可獲醫師資格並可開中醫診所
草案明確提出,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診所準入管理制度。草案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卻有醫術專長的人員,開闢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由省級中醫主管部門開展分類考核,通過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在考核、註冊的職業範圍內,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但是,以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只可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只能開展備案的診療範圍內的醫療活動,否則處以1-3萬元罰款,嚴重者將責令停止執業。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將停業並罰款1-3萬元,嚴重者吊銷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