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商號與商標「撞車的小事」 ——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採蝶軒」案

2021-01-18 華進智慧財產權


「囉嗦幾句」 (可跳過)

商號與商標作為企業品牌效應的兩個重要環節,無論是功能作用還是保護範圍既有交叉重合,又有特殊領域。鑑於全面保護的考慮,即使企業在擁有諸多品牌的情況下,仍然大多數選擇將商號作為商標註冊。今天,「小進」就將企業商號登記與商標保護的幾個關鍵點拿出來討論一番,歡迎各位看官指正。

在討論之前,我們先看看企業名稱一長串的文字中究竟什麼才是商號。「小進」認為大多數的企業名稱構成是「地域+商號+行業(領域)+企業組織形式」。地域即企業所處的行政區域,上至省級、下至鄉鎮級別均可作為企業名稱的地域部分;行業(領域)即企業主營的方向所屬,如「食品」、「科技」、「教育」等;企業組織形式即企業屬於「個人」、「合夥」還是「公司制(有限責任,股份)」。企業名稱所剩下的文字就是「商號」了。

例如「廣州華朗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商號即「華朗」。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判了不少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子(比如喬丹案),但是對於今天本文的主題來說,最高法改判的「採蝶軒」案對於眾多企業具有很重要的借鑑意義,各位看官們可以好好去研讀一下最高法的判決。


「劃正文分割線」(你真想跳過就跳過吧)

「採蝶軒」案圍繞的就是「採蝶軒」這三個字,但涉及的範圍卻覆蓋了商標註冊,商標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的類似認定,商號權,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訴求。詳細案情以及一審、二審的情況這裡不囉嗦,「小進」直接圍繞今天的主題來簡述案情,並給看官們捋一捋。(判決信息量較大,為方便看官吃「快餐」,後文「小進」將用一些代稱統指相關涉案人,並省略一些不是特別重要的信息,細節控的朋友們可以直接百度一下看判決哦)

以「小進」的快餐思維,簡要案情就是:兩家做「麵包、蛋糕」的公司都叫「採蝶軒」,生產的產品上也會使用「採蝶軒」作為商標,還通過十幾年的努力經營,在各自的省份「廣東」和「安徽」都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兩個地方的「採蝶軒」圍繞「採蝶軒」商標侵權開掐,訴訟結果一波三折,從一審、二審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才畫上句號。

「廣東採蝶軒」最早歷史可追溯到1981年,但涉及企業吊銷、重新設立等諸多原因,現在的「廣東採蝶軒」實際是2002年成立的。不過「廣東採蝶軒」於1998年在先有30類「咖啡,蛋糕麵粉,」、43類「咖啡館,自助食堂」的商標權,也自註冊以來一直有持續使用在先商標。「廣東採蝶軒」2002年又在第30類「蛋糕,麵包,糕點」、2005年在43類「麵包店,麵包連鎖店」補充註冊了「採蝶軒」商標。

「安徽採蝶軒」自2000年成立以來,開始陸續在「麵包、蛋糕」產品以及「麵包蛋糕店」門面上使用「採蝶軒」。並於2002年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等服務上申請註冊「採蝶軒」商標。



最高法院再審「採蝶軒」的重要觀點(藍色部分為直接引用判決內容):

1、本院認為,麵包與咖啡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中均屬於第30類,且均屬於西式食品和飲品,經常一起售賣,消費者也會將其搭配食用,二者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重合度高,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故麵包與咖啡構成類似商品。麵包店和咖啡館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中均屬於第43類,且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所售商品上有重合,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故麵包店和咖啡館屬於類似服務。原審法院認定麵包與咖啡不屬於類似商品,麵包店與咖啡店不屬於類似服務,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2、「麵包店」是生產、銷售麵包蛋糕的服務場所,二者具有特定聯繫,因此「安徽採蝶軒」生產的麵包、蛋糕已經與「廣東採蝶軒」在先第43類「麵包店」服務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

3、「安徽採蝶軒」成立時間(2000年)晚於「廣東採蝶軒」的在先商標註冊時間(1998年),且「廣東採蝶軒」在「麵包、蛋糕」上補充註冊「採蝶軒」時(2002年),「安徽採蝶軒」的實際證據不足以證明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安徽採蝶軒」對於其企業字號的商標性使用沒有在先權利。

4、本院認為,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麵包店的服務類別屬於第43類,採蝶軒服務公司在麵包店鋪門頭上使用「採蝶軒」標識,不是對於其註冊在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的服務商標的使用,因而不能構成正當使用。

5、判斷將「商標」註冊為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於判斷其在註冊企業名稱時是否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的意圖,在這一判斷過程中,需要考慮涉案商標在被他人註冊企業名稱時是否具有知名度。「安徽採蝶軒」成立時,「廣東採蝶軒」尚沒有知名度,因此「安徽採蝶軒」註冊「採蝶軒」企業名稱的行為沒有攀「廣東採蝶軒」在先商標的意圖,也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號與商標的「小事」也重要

(「小進」真心話,絕對不能跳過了)

從一波三折的「採蝶軒」案,小進有幾點想法需要分享:

1、將商號作為商標註冊是很有必要的

採蝶軒一案特殊性在於,「採蝶軒」既是兩地企業的商號,又是各自的產品、服務的商標。而不少企業經常會將商號結合其他文字或圖形組合成商標使用在產品上,但是如果沒有在指定的商品上獲得商標註冊時,貿然直接將商號作為產品、服務的商標突出使用,就會有侵權的風險。如「安徽採蝶軒」沒有在第30類「麵包、蛋糕」和43類「麵包房」上註冊「採蝶軒」商標,直接將商號作為商標使用,就侵犯了「廣東採蝶軒」的商標權。而「廣東採蝶軒」的在先註冊行為就很好地將「商號」保護起來,具有更強的品牌價值。而我們將商號去嘗試註冊為商標的行為也是一個很好的侵權風險預警過程。


2、商標保護要全面

 「廣東採蝶軒」正是享有了第30類商標的在先權利,才能成功阻擊已經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安徽採蝶軒」。雖然最高法院認定了「麵包、蛋糕」與「咖啡、「咖啡館」、「麵包房」構成類似商品、服務。但是倘若「廣東採蝶軒」當年商標註冊時選擇商品、服務項目更全面,在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也申請註冊採蝶軒,可能就不用一審、二審連續失敗,直至最高院才能維權成功了。(此處只是絕對條件的假設,請大咖們原諒「小進」排除了「訴訟地域優勢」以及「案外第三人被撤銷的在先商標」影響)


 3、選擇商號登記和將商號作為商標去使用都要慎重

商號必然與企業名稱登記密不可分,我國的企業登記一般都是以省級行政區劃為單位的,因此企業在安徽登記了,並不一定就可以在廣東登記,所以選擇商號時建議避免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品牌重名(現代網絡技術發達,這一點是可以很好提前預防的)。

而已經登記了的企業如果與他人在先商標重名的,並不用急著變更企業名稱,而是要反思是否已經將商號作為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標使用,並採取補救。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只認定「安徽採蝶軒」將「採蝶軒」作為商標性使用侵權,因此「安徽採蝶軒」的企業名稱並不侵犯商標權,所以理論上只登記註冊,但不實質性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來使用,是不會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但是要考慮不正當競爭的風險。所以「小進」建議企業還是腦洞大開想個獨創的名字吧。


4、使用證據要保存

無論是商號還是商標都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具有很強的品牌價值,而對於證明品牌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基礎就是使用證據。最高法院正是通過使用證據的情況,認定了「安徽採蝶軒」在2002年仍未具有影響力。倘若「安徽採蝶軒」通過提交證據足以證明在2002年已經具有影響力,那最高法院的審理是否又存在更多不確定因素呢,誠然這個已經無可預測了。但是使用證據對於保護企業商標被撤銷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提示:商標註冊不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標局提起撤銷申請),因此「小進」建議對於品牌的使用證據都要好好保存。


5、維權應該窮盡所有程序

「廣東採蝶軒」最終能夠維權成功,正是其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堅定信念,堅持從一審、二審走到再審,時間跨度之長,成本之高,其中付出的艱辛也是難以預計的,但是維權所獲得的結果的甜蜜也是難以量化的。所以企業在面臨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時,應該盡力去窮盡法律所能保護到自己的所有手段和程序,結果怎樣,不試一試怎麼知道呢。


6、申請註冊商標是小事,可是涉及到商標後續的覆審、無效等行政程序、甚至法律訴訟程序可就有不少的「道道」了。何以解憂,快撩「小進」(好吧,這一點純屬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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