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中山市採蝶軒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或、總經理盧宜堅訴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採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梁或、盧宜堅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而勝訴的合肥「採蝶軒」公司在法庭內外也上了一堂實實在在的「商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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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採蝶軒」索賠1500萬
2012年9月4日,一位不速之客來到位於安徽省合肥市長江東路與明光路交叉路口、清溪路與合作化北路交叉路口、壽春路與含山北路交叉路口的三間「採蝶軒」店鋪,分別對外觀進行拍照,又進入店鋪內購買了十種食品,取得了購物發票和銷售單。
合肥市衡正公證處的公證員對這一過程進行了監督,並分別出具了三份公證書。公證書記載,三間店鋪的門頭均標有「採蝶軒」字樣。大部分食品外包裝上標有一隻蝴蝶、拼音字母和「採蝶軒」三字的紫色組合圖案,另有一部分食品外包裝上標有「採蝶軒」文字和「蝴蝶」部分,還有個別食品外包裝上標有「採蝶軒」文字和拼音部分。這些食品的外包裝背面印有「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樣,部分印有「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合肥採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總代理」的字樣。
這位不速之客是廣東省中山市採蝶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中山「採蝶軒」)法人代表梁或、總經理盧宜堅的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是一家在中山市註冊的生產中西式糕點食品的企業。
2012年9月,中山「採蝶軒」對外發布消息稱:安徽「採蝶軒」在食品宣傳資料及外包裝上使用了該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採蝶軒」文字及蝶形圖案,構成對其企業字號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隨後,梁或、盧宜堅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採蝶軒集團公司)及旗下的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梁或、盧宜堅享有的「採蝶軒文字及圖、蝴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變更或註銷)「採蝶軒」在企業名稱中、「採蝶軒文字及圖、蝴蝶」在網站中進行經營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立即拆除、銷毀任何帶有「採蝶軒文字及圖、蝴蝶」的標識、招牌、海報、廣告牌等宣傳資料和產品外包裝等;公開向梁或、盧宜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在「採蝶軒食品集團」網站及各自公司網站的主頁、《》、《》等媒體上登載致歉聲明;並賠償梁或、盧宜堅經濟損失150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花費的合理開支4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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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隻「蝴蝶」的前生今世
南粵蝴蝶一撲翅膀,驚起合肥蝴蝶群動。
合肥市中級法院很快查明兩家「採蝶軒」的前生今世。
中山市飲食總公司「採蝶軒」成立於1987年,法定代表人盧宜堅,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飲食業、麵包西餅。該企業於2003年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999年10月28日,中山市飲食總公司「採蝶軒」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採蝶軒」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咖啡、茶、糖漿、蛋糕麵粉等。2001年4月14日,該註冊商標轉讓給中山市石岐區宏基食品廠。
2002年8月7日,梁或成立中山市採蝶軒食品有限公司,許可經營項目有:生產糕點,銷售西式糕點等。
2003年9月14日,盧宜堅、梁或從宏基食品廠受讓了「採蝶軒」註冊商標。
2004年至2010年,梁或、盧宜堅先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蝴蝶圖形、採蝶軒文字、「CAIDIEXUAN CATE」3個商標,相繼在30類、43類取得採蝶軒不同形式和內容的圖形及文字、拼音商標共九件。
梁或、盧宜堅將註冊商標許可給中山市採蝶軒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2010年,其中第3422492號註冊商標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
合肥採蝶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0年6月8日,主營糕點生產、銷售等。其企業名稱後來變更為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則成立於2005年。
合肥採蝶軒於2003年10月28日在第35類上申請註冊取得「採蝶軒」(隸書字體)文字服務商標,服務項目為:廣告、飯店管理等。2006年5月7日,採蝶軒服務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受讓該註冊商標。
2002年8月以來,合肥採蝶軒公司生產的蛋糕、麵包、月餅,先後在安徽省獲得諸多榮譽。
2008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採蝶軒服務公司使用在「推銷(替他人)」上的「採蝶軒」服務商標為「安徽省著名商標」。2009年,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上述商標為「合肥市著名商標」。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民營企業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佔據著合肥糕點市場的龍頭地位,在省內擁有近200家門店,年銷售額達數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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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採蝶軒」使用商標在先
在一審法院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11個焦點問題展開激辯。其中,最激烈的莫過於經營使用在先是否能夠抗辯侵權。
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中山「採蝶軒」共列舉了12組證據,還當庭搬出3個大紙箱,出示了合肥「採蝶軒」各類蛋糕、西點,認為被告在食品外包裝和宣傳廣告上均使用了採蝶軒的文字及圖標,侵犯其8件註冊商標。
面對原告的激昂呈辭,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合肥「採蝶軒」在1999年開設蛋糕個體店,2000年6月成立了採蝶軒為字號的公司。企業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剛剛起步時,就已經在門面、包裝和銷售店面的門頭上廣泛使用採蝶軒字樣。
為了證明商標使用在先,被告方依次請出了4名證人:1999年為其辦理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的工作人員,曾出租房屋供其賣蛋糕麵包的房東和當年為合肥「採蝶軒」製作門頭的廣告公司經理。證人作證說,1999年合肥「採蝶軒」已經使用小蝴蝶標誌和「採蝶軒」的名稱。
安徽「採蝶軒」在合肥可謂是家喻戶曉,已經成為行業中的領跑者。中山採蝶軒來者不善,除了訴合肥採蝶軒商標侵權外,還指責其「搭便車」、「傍」,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原告的指責,被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說,合肥「採蝶軒」是合肥地區採蝶軒品牌的唯一培育者,與中山「採蝶軒」無任何關係。合肥「採蝶軒」目前已經有200多家門店,而中山「採蝶軒」只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擁有十多家門店,在合肥鮮有人知,如今想不勞而獲合肥「採蝶軒」的品牌成果,才屬於不正當競爭。
被告律師還稱,合肥「採蝶軒」與原告所使用的商標在外觀標識上存在顯著差異。無論是知名度,還是組合商標外觀,合肥「採蝶軒」都沒有借用被告的影響力,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合肥」採蝶軒」公司於 2003年註冊了35類採蝶軒商標。被告律師認為是中山「採蝶軒」在戶外廣告與宣傳上大量使用該類「採蝶軒」商標,已涉嫌侵犯其註冊商標權。
原告代理律師反駁說,中山「採蝶軒」並非只有十多家門店,其產品遍布珠江三角洲100多家分店,在食品行業有很高的知名度。「我們提供的地稅、國稅的納稅證明可以證明,中山『採蝶軒』一年的納稅額就超過合肥「採蝶軒」的幾年。」
在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幾乎沒有和解的希望。
意外的是,訴訟過程中,安徽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對外發布公告稱:我公司自1999年創業以來,雖一直持續地在產品上使用採蝶軒文字及圖案,擁有在先使用的權利,但鑑於中山採蝶軒在後已經在第30類商品上註冊了「採蝶軒」商標,為避免消費者混淆和誤認兩家的產品,不利於我公司今後業務的發展,我公司決定全面停止在此類產品上使用「採蝶軒」文字和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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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不構成近似商標
2013年6月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梁或、盧宜堅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206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梁或、盧宜堅負擔。
梁或、盧宜堅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院民三庭收案後,庭領導高度重視,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由具有豐富智慧財產權審判經驗的業務骨幹組成合議庭。
2013年10月29日,安徽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庭審圍繞著三大爭議焦點展開:一、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是否構成對盧宜堅、梁或涉案8件商標的侵權?二、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若侵權成立,其民事責任應如何確定?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安徽高院詳細評議了兩地商標不同之處和部分相同點。梁或、盧宜堅擁有的採蝶軒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是「餐館、快餐館」等,並無「麵包店」這一具體服務項目。在實際生活中,「餐館」與採蝶軒集團公司經營的「麵包、蛋糕店」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消費習慣等方面均大相逕庭,因此,其行為不構成對梁或、盧宜堅第1328994號、第134478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採蝶軒集團公司等使用的「採蝶軒」圖形標識與梁或、盧宜堅的註冊商標蝴蝶圖形相比,前者系組合商標,由蝴蝶圖形、「caidie Bakery」及漢字「採蝶軒」組成,而後者則是單獨的蝴蝶圖形,兩者構成要素、整體結構均不同,因而不構成近似商標。採蝶軒集團公司等使用的蝴蝶標識與梁或、盧宜堅的註冊商標蝴蝶相比,兩者差別明顯,不僅蝴蝶朝向不同,而且圖形的構圖不同,前者為線條白描圖形,後者系線條和著色相結合的圖形,因而不構成近似商標。
安徽高院認為,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智慧財產權權利衝突的一項基本原則。安徽採蝶軒集團對「採蝶軒」標識具有在先使用的權利,採蝶軒集團、採蝶軒服務公司將「採蝶軒」註冊為企業字號並在經營中使用與「採蝶軒」有關的商業標識,主觀上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標的意圖,亦不存在「搭便車」、「傍」的主觀惡意情形,雙方在各自的區域內長期開展經營活動,客觀上也沒有造成消費者對合肥「採蝶軒」與梁或、盧宜堅經營的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的事實。梁或、盧宜堅與作為法人的安徽採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採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之間並不具有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關係,並不存在特定、具體的競爭關係,故梁或、盧宜堅不符合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主體要件。
據此,安徽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梁或、盧宜堅上訴,維持原判。
案後追訪
允許商業標識和商標共存
當下,商標權糾紛主要由惡意造假、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等等原因引起,「搭便車」、「傍」的主觀惡意情形比較普遍。像此案兩家相隔數千裡的企業,使用同一名稱的商標,而突然陷入訴訟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為什麼安徽採蝶軒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安徽高院主審這起案件的法官告訴筆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妥善處理商標近似與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的關係,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但主張權利的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訴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係。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狀態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於商標近似,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據此,即使存在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使用的商業標識構成要素與梁或、盧宜堅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但鑑於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使用與「採蝶軒」相關的標識沒有「傍」主觀惡意,此案系爭的麵包、蛋糕門店經營模式,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採蝶軒集團公司持續十多年使用「採蝶軒」標識,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梁或、盧宜堅「採蝶軒」商標註冊在後,在安徽合肥區域沒有開展經營活動,且沒有任何知名度,梁或、盧宜堅的註冊商標被許可人經營活動主要集中在廣東省中山市,合肥區域的消費者不會對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採蝶軒」標識與梁或、盧宜堅「採蝶軒」註冊商標產生混淆和誤認。
法院在考慮上述歷史和現實情況的基礎上,允許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與「採蝶軒」有關的商業標識與梁或、盧宜堅的「採蝶軒」商標共存,不會損害梁或、盧宜堅的權利和利益,也可以尊重和維持採蝶軒集團公司、採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在合肥區域多年規模化發展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符合利益平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