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移民〔2008〕113號
有關市、縣發展改革委:
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和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〇 〇 八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和項目
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政策兌現、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結合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大中型水庫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一個儘量」的原則,我省對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統一實行「全額直補為主,項目扶持為輔」的扶持方式。對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遷農村水庫移民的現狀人口,已核定登記到移民個人的,從2006年7月1日起,將後期扶持資金全額發放到移民個人,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為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農村水庫移民原遷人口,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2、對無法核實到移民個人的,將移民人口指標核實到移民村組,扶持資金用於移民村組內的項目扶持,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3、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實行「增人不增,減人要減」,在扶持期內對自然減員人口予以核減,每年核定一次。自然減員人口的扶持資金從次年1月起停止發放。
4、在扶持期內,人口自然減員包括:
(1)移民戶口轉為非農戶口;
(2)扶持對象死亡;
(3)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義務兵退役後戶口沒有及時遷回農村的;
(4)扶持對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減員人口核定工作由縣(區)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自然減員名單公示無異議後,報市級移民管理部門覆核匯總,於次年1月底前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核准。
6、自然減員人口作為核實到村組人數,經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核准後,其扶持資金繼續用於原移民所在縣(區)項目扶持。
7、對扶持期內扶持對象的戶籍發生跨縣、市變遷的,由遷移人提出申請,經遷出地與遷入地縣級移民管理部門確認後,市級移民管理部門匯總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核准,從次年1月起由遷入地負責發放扶持資金。
8、對實行項目扶持的移民人口指標,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將主要依據年度項目實施和人口自然變化等情況,實行一年一核定的動態管理。
9、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二、後期扶持項目管理
10、後期扶持項目應選擇移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工程,扶持資金投向為人畜飲水、農田水利、村組道路、文教衛生、農村沼氣、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礎設施。扶持項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11、各項建設工程以移民村為基本單元,非移民村組(自然村)不得納入項目扶持範圍,村民委員會為項目實施責任主體。
12、項目實施和維護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則,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選舉村民代表,成立項目管理小組(或理事會)。管理小組(或理事會)在村委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建設和管理,並依照報帳制規定的程序使用資金。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13、後期扶持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每年一季度,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根據核定的年度項目人口指標,下達各市、縣(區)年度項目人口計劃。縣(區)移民管理部門按照項目人口計劃,編制年度後期扶持項目計劃建議,經市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審批。年度項目計劃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申報程序報批。
14、後期扶持項目投資應在年度項目計劃下達後一年內完成。
15、後期扶持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實施和竣工驗收等管理,由縣(區)移民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16、移民村要逐步完善「一事一議」制度,鼓勵村民投工投勞和集資參與項目建設,並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和管護的長效機制。
三、後期扶持資金管理
17、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項目資金屬政府性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財企〔2007〕457號)執行。
18、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報帳制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458號)實行報帳制管理。
19、扶持項目資金由移民村包幹使用,要設立項目資金專戶,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專款專用,嚴禁用於償還村級債務和行政費用等其他支出。
四、監督檢查
20、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扶持方式使用後期扶持資金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第13號令)追究責任。
21、各級移民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對已經上級部門批准的年度計劃及時在縣(區)政府網站公示,並保留到項目竣工驗收結束為止。
22、各級移民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各司其職,逐年制定並實施年度檢查計劃,對移民人口自然減員核定、年度計劃執行、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管理等情況,加強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23、對人口自然減員應減不減,違背政策,虛發資金的市、縣(區),除督促收回資金外,同時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4、對不嚴格執行年度計劃、擠佔挪用移民資金和項目建設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停撥或緩撥移民資金。
25、對在移民人口和項目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27、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