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旅遊補充協議
此協議與《團隊出境包價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行社報名表及補充約定》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 35 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 行程安排的情況下,經旅行社(甲方)與旅遊者(乙方)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銷 售行程中註明的旅遊購物場所,則協議安排旅遊行程購物場所參觀。具體約定如下:
一、說明:為體現閩南地方特色,在此線路設計上有以下購物點作為旅遊的參觀點,在團隊旅遊行程中, 加入參觀以下閩南特色購物店的活動項目,購物商場證照齊全,是對社會開放的商場.經雙方協商一致,達 成本補充協議,作為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旅遊者如不願參加以下購物點,則在報名時另外選擇其他 的包價旅遊線路,特此說明。
二、購物場所及相關:(4 選 2 店)
1、廈門自貿區出口絲綢展示廳(時間 120 分鐘左右):
2、自貿區進口乳膠材料展示廳 (時間 120 分鐘左右):
3、金門菜刀展示館(時間 120 分鐘左右):
4、保健品展示館(時間 120 分鐘左右):
三、相關約定:
、本補充協議的籤訂及履行必須是基於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確認的前提下且必須於籤訂出境旅遊合同時 一併籤訂;甲方或其派出的帶團導遊和領隊不得有任何欺騙或強迫旅遊者的行為,如有發生前述行為,旅 遊者有權拒絕前往購物場所或參加自費項目並可向組團社投訴或依法向國家相關部門舉報。本協議籤訂後 旅遊者或旅行社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毀約,如發生此情況:單方面修改者或毀約者將承擔一切的經濟賠償。
2、甲方承諾本 協議約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購物場所售賣的產品不存在假冒偽劣產品。其他如 購物一條街、奧特萊斯、連鎖(百貨)超市、免稅店等購物場所不屬於《旅遊法》規定的「旅行社不得指 定具體購物場所」範圍。
3、本協議約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購物場所,可能因地區差異及進貨渠道等原因其售賣產品的 銷售價格甲方不能保證是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鄭重提醒前往購物的旅遊者謹慎選擇是 否購買。
4、旅遊者在購買產品時請主動向購物場所需要發票或售賣單據以做憑證。
5、旅行社行程單中的景點、餐廳、長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內及周邊購物點不屬於安排的購物場所,旅行 社不建議購買,如購買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責任。
6、甲方承諾本協議約定下的由甲方推薦的自費項目內容真實可靠,喜好程度取決於乙方的個人興趣愛 好,甲方不承擔在自費項目內容真實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賠償或者退款。
旅遊者(客人)聲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參團的全體同行人,對以上行程表及備註內容已詳細閱讀, 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的約定,自雙方籤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旅行社(蓋章)或授權代表籤字: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旅遊者(蓋章或者籤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二)健康證明·免責書
旅行社為了確保本次旅遊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建議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 要的身體檢查,因服務能力所限無法接待下列人群參團: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行動不便者及 80 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已完全了解了貴社接待人員告 知的注意事項,自願要求參加貴社組織的 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止。並且承諾不屬於上述八項人群範圍之內。本人並根據旅行社對高齡人群的接待相關要求,承諾如下:
一、本人以及直系親屬了解自己的身體情況,適合參加此旅遊團,本人能夠完成旅遊團全部行程並近期 返回。如本人未按貴社要求如實告知相關健康情況,本人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發生的全部費用, 並承擔給貴社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二、在旅遊過程中,本人有放棄禁止高齡人群參加的相應景點或相應活動權利:若因本人堅持參加所產 生的全部後果均由本人承擔。
三、在旅遊過程中,如果本人由於身體不適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完成行程,需要貴社協助提前返回、 就醫等情況發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及發生的全部費用。
四、本人已就此承諾告知了直系親屬並得到他們的同意,本人同意貴社任何單一或全部核實義務。
五、以上承諾內容是本人及直系親屬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本承諾函的各項條款及本次旅遊行程中可能存 在的因地域差異會產生的不良反應和旅途辛勞程度,貴社工作人員已充分告知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本人 及本人直系親屬人已完全理解並自願承諾。若發糾紛,以本承諾函為準。特此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