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衛健法》)。這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點一: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本法」,公民「健康權」首次入法。
【解讀】「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的決勝之年。《衛健法》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該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首次在法律層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權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憲法》裡公民基本權利中的健康權。因此,該法的制定與實施,將有利於落實憲法關於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有利於引領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大局,有利於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相關法條】第四條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養。
亮點二:對醫鬧和暴力傷醫「零容忍」,以「法治之力」保護醫護人員。
【解讀】該法加大了對涉醫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保障醫務人員執業安全。明確規定醫院屬於「公共場所」,這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這是對「醫鬧」事件的嚴重性進一步強調。對於符合刑法規定的醫鬧涉案人員,將可能對其適用刑罰較重的尋釁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而升級對醫護人員的安全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傷醫辱醫等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第五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亮點三:以需求為導向確立人才培養機制,或將有效破解「兒科荒」「全科荒」等問題。
【解讀】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醫護人員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稱為最美的「逆行者」。他們用實際行動踐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精神。戰時「有我」,平時該如何加強醫療隊伍整體建設呢?據統計,我國每1000名兒童僅0.53名兒科醫師。又該如何破解「兒科醫師荒」的問題?對此,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
【相關法條】第五十二條 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
國家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轉診、預防、保健、康復,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亮點四:「強基層」方針上升為法律,人財物都將向基層傾斜。
【解讀】「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是新醫改的基本要求,「以基層為重點」更是新時期我國衛生與健康工作總方針的基本內容之一。《衛健法》將該方針上升為法律,並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著力點,力求多角度全力推進「強基層」:一是明確規定了醫療資源配置以基層為重點。如從醫療機構配置角度,加強縣級醫院、鄉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建設;二是通過分級診療制度和家庭醫生籤約服務來推動醫療衛生服務的下沉;三是全面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四是大力加強基層和邊遠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相關法條】第十條 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以基層為重點,採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持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提高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國家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機制,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國家加強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的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亮點五:對社會辦醫繼續持鼓勵政策,但明確了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紅線。
【解讀】《衛健法》一方面繼續重申「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機構」的政策,明確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另一方面,明確政府舉辦醫療機構「保基本」的職能定位,並強調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對政府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進行了嚴格限制和監管,明確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這一「紅線」。
【相關法條】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並控制規模。
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亮點六:醫療告知出現新變化,醫學倫理亦不容忽視。
【解讀】知情同意權是患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不僅是一種有效的自我保護,也是對患者認真負責的表現,更是確保臨床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衛健法》在醫療告知上出現以下新變化:(1)首次在基本法中明確了對「醫療費用」的告知,以確保患者「安安心心就醫,明明白白消費」;(2)相對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就告知增加了「及時」的要求;(3)就「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情形下的告知,相較於《侵權責任法》而言,刪除了「書面」二字,告知方式更靈活;(4)進一步強調了臨床試驗及醫學研究需依法通過倫理審查並取得知情同意,並明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醫學倫理規範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第三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的原則,並符合倫理。
亮點七:注重保護個人健康信息安全
【解讀】醫療信息對醫院來說是醫院管理、決策、臨床研究、臨床教學等方面的重要資料。對患者來說,病案中包含大量私密信息,具有不可公開性。信息洩漏給醫院和患者帶來的傷害將不可估量。同時,隨著「網際網路+」的社會發展趨勢,這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網際網路+醫療」融合發展新形態下的必然舉措。從區塊鏈醫療大數據分析到網際網路醫院線上智能化診療,再到商業醫療保險定製,均以個人健康信息為基礎。因此,個人健康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具有被侵害的可能,需要立法層面予以特別保護。
【相關法條】第九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洩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範。
亮點八:建立立體化醫療衛生監管體系,加大了違法成本。
【解讀】這一規定打破了目前「醫」、「藥」兩線,主管部門條塊分割、各負其責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對政府未依法履責、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醫療機構或個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不同情形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比,醫療機構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或出租承包科室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明顯加大,對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舉辦人分配收益情形的法律責任亦作出了明確規定。監管體系的完善,違法成本的加大,將發揮協同作用,倒逼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規範執業。
【相關法條】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亮點九:強調「大健康」理念,國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
【解讀】《衛健法》體現出對我國基本國情和現實挑戰的考量,強調了「大健康」和「預防為主」的理念。具體表現在:(1)對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和促進作出立法安排。明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3)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設立「健康促進」專章,提出個人、政府、社會的健康防病責任。其中,國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包括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發布制度等。(3)明確提出公民是健康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相關法條】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組織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孤殘兒童提供安全、便捷的醫療和健康服務。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工作及其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醫療衛生、教育、體育、宣傳等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健康知識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
第六十八條 國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學校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科學健身知識、急救知識和技能,提高學生主動防病的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行為習慣,減少、改善學生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第六十九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亮點十:助力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解讀】2019年10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加快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產業化,堅持中西醫並重,推動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補充、協調發展,推動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衛健法》對於中醫藥的支持是具有政策和立法延續性的,其有關中醫藥的規定,與此前國務院印發的《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和《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等文件精神一脈相承,並與《中醫藥法》銜接,也是對最高層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貫徹落實。
【相關法條】第九條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並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
第十六條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等共同確定。
第六十六條 國家加強中藥的保護與發展,充分體現中藥的特色和優勢,發揮其在預防、保健、醫療、康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