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行政區劃基本沿襲了民國時期的市制,包括直轄市(華北事務部直轄市)、大區直轄市、省轄市(專級市)和專轄市(縣級市)、專轄鎮(縣級鎮)、縣轄鎮(鄉級鎮)等。
至1956年撤銷大區之後,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直接管理整個國家(除臺灣地區),民國時期推行的「市縣分立、省直管縣」帶來很大弊端。首先是直轄市的糧食問題,基於「地區自治」的原則,直轄市很難從一路之隔的鄰省調糧,於是乎各直轄市紛紛擴地,形成了市管縣的先例。到八十年代,各省主要的城市地區均實行了「市管縣」,因此八二年《憲法》將中國的行政區劃描述為「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憲法忽略了省派出機構「地區行署」和市轄區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也直接忽略了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以外其他市的市下區劃。
改革開放以後,各地逐步將地區行署改為市。
過去,由於交通不便,省直接管理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設置「行署」這個省政府派出機構,對縣直接管理。就是這樣,行署的個數很有限,權力也不大,對縣的管理更多的是為之協調以解決困難。 [1-2]
現在,交通已經極其方便,加上通信發達,尤其是網際網路的網上處理公文的能力,省直接管理縣已經是十分方便的事了,更應該嚴格按《憲法》的規定,省直接管理縣。過去,把由縣直接改為地級市,實際就是「省直管縣」,只是平白地增加了許多廳級幹部,而地級市為了能夠符合《憲法》,竟然不顧一切,把縣改成區,使自己成了「設區的市」,這些做法在地級市本身經濟實力不強的條件下,往往不是為縣域經濟輸血,而是搜刮縣域經濟的能力,不利於縣的發展,拉大了城鄉差距。
今天進行「省直管縣」的行政體制改革,如果依然把地級市看成是一級政權,不是由縣人大會議直接選舉省人大代表,而是由地級市人大會議選舉省人大代表,在省與縣之間橫插了一級政權—地級市,這從根本上講是「違憲」的,實際就是對行政體制膨脹的妥協。
改革必須在這些方面勇於先行先試,闖出一條體現民權、關注民生的人民政府為人民的路子。
事實上,只有撤銷違憲的地級市,才能真正實現簡政放權,才能真正做到精兵簡政,才能強縣擴權。
審批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界線的變更,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係;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
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實行如下:
一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
機構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地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區公所。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的政府機關構成基本行政區政府機構。
數量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共34個,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共333個,包括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共2845個,包括963個市轄區、382個縣級市、1329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林區、1個特區(2019年10月)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共39954個,包括8414個街道、21296個鎮、9108個鄉、981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1個縣轄區(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