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出了醫療事故建議以人身損害案提出訴訟後申請法定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否則在醫學會鑑定一般很難得到公正的結論。那麼,醫療事故處理方法是什麼?接下來由小編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醫療事故處理方法是什麼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或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病員死亡、殘廢等不良後果,在認識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認識,以及雙方在認定性質上無分歧,即都認為屬於醫療事故,但在處理上卻各持不同意見。即使如此,當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也首先要通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之後,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1)民事訴訟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權利。
(2)刑事訴訟解決。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修訂後的《刑法》,增設了第335條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時,就應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3)行政訴訟解決。如果對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對作出複議決定的衛生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通俗稱為「民告官」,因此,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否則就不稱其為行政訴訟。
二、醫療事故進行調查的過程
第一,證據的檢驗。首先,病員的病歷是記載病情發展過程、記錄醫生醫治方法和思路、反映醫生責任心的最原始的資料。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須對病歷進行文件檢驗以判斷病歷是否被塗改。其次,對現場勘察提取的藥品、藥瓶和殘存的藥液、病員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藥物分析和標本。再次,如果懷疑病員錯輸異型血、懷疑換錯新生兒、懷疑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則需要做血型檢驗。最後,若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設備故障造成,則需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等進行檢驗,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有無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等。
第二,對活體進行檢查,對屍體進行解剖。對活體進行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患者是否殘廢,是否有組織器官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確定殘廢的程度及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對屍體進行屍檢主要是對屍體進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以確定死亡的原因。
第三,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病員及其親屬、在場病友等的調查訪問,針對醫學疑難問題諮詢醫學權威等。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不應忽視對醫患雙方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得到一些對醫療事故處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雙方的矛盾,溝通雙方,以使醫療事故順利得以解決。
三、醫療事故處理注意問題
1、接待環節: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說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儘量多搜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後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保存和保護。
2、屍體解剖環節: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後書面通知並引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鑑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3、善後處理環節:善後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籤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覆,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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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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