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不規範用工的情況,有的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觀念淡薄造成的,也有的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故意為之。因此,員工入職後未及時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等,連給員工發放工資時也用法定代表人、財產人員、股東等個人帳戶進行,以避免留下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以人個人帳戶發的工資,真的不能證明與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嗎?其實並不能完全否認,在大多數情況下,仲裁委或法院都是可以認定即使是個人帳戶支付的工資,同樣可以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也無其它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或股東等定期以個人帳戶向員工支付工資,有的甚至在轉帳時明確備註為「工資」用途。
在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否認個人帳戶轉帳支付的是工資,辯稱轉帳行為與單位無關,但是這些人員與單位存在密切的關係,用人單位否認支付的是工資,又不能做出合理說明的,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或法院都可以直接認定個人帳戶支付工資是公司行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在這類案件中,勞動者一旦能證明勞動關係成立的,用人單位將面臨多項法律責任,如果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經濟補償、補繳社會保險等。為了更好的說明該法律問題,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梅訴稱,其於2013年8月19日入職潤正公司處從事會計類工作,潤正公司未足額向劉某梅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間的工資,該月潤正公司應支付劉某梅的工資為人民幣3138.50元,實際支付劉某梅的工資為人民幣2500元,拖欠劉某梅工資人民幣638.50元。且劉某梅在潤正公司處工作期間,潤正公司沒有與劉某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劉某梅繳納社會保險費。
潤正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劉某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劉某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試用期內潤正公司支付給劉某梅的工資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劉某梅有權要求潤正公司至少按照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劉某梅試用期工資,即劉某梅試用期工資為每月人民幣2240元。
潤正公司長期不為劉某梅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違反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劉某梅的合法權益。劉某梅有權據此解除與潤正公司之間的事實關係,且有權要求潤正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劉某梅因不服某區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特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潤正公司向劉某梅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2萬餘元。
潤正公司辯稱,劉某梅提供的銀行流水僅能證明有個名叫陳某龍的人給劉某梅轉了款。但是,是不是與潤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不能確定,潤正公司並未轉給劉某梅任何費用,劉某梅與潤正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請法院駁回劉某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要點: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間原、潤正公司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因潤正公司否認轉款人陳某龍並非潤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劉某梅申請,法院向中國建設銀行查詢了62×××10帳號開戶人陳某龍的身份證號為××,與經潤正公司確認的其法定代表人陳某龍的身份證號一致。
潤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間每月固定時間支付劉某梅基本固定的款項,該行為符合工資支付的基本特徵,而實際生活中存在有些單位以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帳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情況,潤正公司未能就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支付行為的原因進行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法院依法採信劉某梅的主張,認定潤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劉某梅所發放的款項為每月的勞動報酬,並據此認定原潤正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劉某梅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勞動合同籤訂及工資數額等情況,依法應當由潤正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潤正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依法採信劉某梅的主張並認定劉某梅於2013年8月19日入職潤正公司處,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試用期三個月,每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2800元。劉某梅最後工作至2014年1月18日。
判決結果: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潤正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某梅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工資差額共計19852元。
律師點評:本案中,劉某梅入職後,潤正公司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僅有的證據就是潤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龍的個人帳戶轉帳明細,但潤正公司否認該轉帳行為與公司有關,更是辯稱劉某梅提交的轉帳明細上的戶名劉某龍,不能確定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勞動仲裁階段,仲裁機構依法駁回了劉某梅的全部仲裁請求。在法院訴訟階段,劉某梅依法申請了調查取證,證明確實系潤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龍個人帳戶轉帳,在潤正公司不能合理說明的情況下,法定認定陳某龍的個人帳戶轉帳系支付工資的行為,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劉某梅的訴訟請求也全部得到支持。
在實務中,還有的是以財務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等個人帳戶發放工資的,在操作上與法定代表人是一樣的,要實際證明這些人員與單位存在密切的關係,不同的主體在證明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別,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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