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6: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完成第一次「大修」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什麼新變化?
未成年人哪些行為是嚴重不良行為?
又該如何幹預、矯治?
往下看,檢察官帶你一起讀新法~
明確界定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含義
不良行為是指吸菸、飲酒、曠課、逃學、沉迷網絡等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特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教育
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決定對其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父母應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幹預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
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及時制止,並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學校: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訓導、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參加校內服務活動、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幹預等教育措施。
對嚴重不良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制止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可以採取矯治教育措施。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鼓勵支持學校聘請社工進駐學校
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等行為。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父母、學校可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無法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END
原標題:《延平未檢丨新法速遞,檢察官帶你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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