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訊,*ST雲投(002200)4月15日發布公告,關於《本公司訴紅葉酒店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撤訴。
本案中,原告是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元陽縣紅葉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葉貴紅,葉媛,鄭棟韜,*ST雲投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公司於2016年4月28日與被告紅葉酒店籤訂了《元陽縣紅葉溫泉國際度假酒店室外景觀及溫泉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由本公司承建被告酒店室外景觀工程及溫泉基礎設施工程,雙方對工程款金額、支付時點、資金佔用費及違約金計算等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了全部義務,並與被告紅葉酒店進行了工程結算,結算金額為人民幣76,768,798.02元,但被告紅葉酒店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資金佔用費等,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2018年8月30日,公司為了支持被告紅葉酒店建設,與被告紅葉酒店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為被告紅葉酒店進行酒店室外零星工程及水電工程進行施工。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已完成人民幣500,000元的工程產值,但被告紅葉酒店未根據補充協議約定向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也未支付原協議約定的工程款項,嚴重違反原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基於被告紅葉酒店上述嚴重違約行為,已導致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另外,被告葉貴紅、葉媛、鄭棟韜為施工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並且公司享有被告紅葉酒店提供的抵押擔保及被告葉貴紅、鄭棟韜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現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紅葉酒店承擔工程款及資金佔用費等費用支付義務,並對其享有的擔保措施實現擔保權。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公司與被告紅葉酒店籤訂的《元陽縣紅葉溫泉國際度假酒店室外景觀及溫泉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及《元陽縣紅葉溫泉國際度假酒店室外景觀及溫泉基礎設施工程合同-補充協議》;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紅葉酒店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77,268,798.02元;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紅葉酒店向本公司支付資金佔用費直至欠付工程款清償之日止(自2017年7月15日起,以人民幣76,768,798.02元為本金,暫計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期間的資金佔用費為人民幣11,686,326.47元);4.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紅葉酒店向本公司支付因追償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人民幣613,602.9元;以上訴請金額共計人民幣89,568,727.39元。5.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葉貴紅、葉媛、鄭棟韜對上述訴請款項與被告紅葉酒店向本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6.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對所享有的抵押物:位於雲陽縣南沙鎮南沙村委會菱角塘2幢房屋《房屋他項權證》(元陽縣房他證2016字第756號)、位於元陽縣南沙鎮南沙村委會菱角塘3幢房屋《房屋他項權證》(元陽縣房他證2016字第757號)及取水(滇元)字【2013】第133號取水權實現抵押權;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對所享有的被告葉貴紅、鄭棟韜所持有被告紅葉酒店的股權質押實現質押權;請求法院判決本案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等)。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此項訴訟涉及的債權,公司已進行了轉讓,公司不再享有對該項債權的權利和義務,撤訴不會對公司產生影響。公司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44,822元,對公司本期利潤影響較小。
來源: 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