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103條

2020-12-13 澎湃新聞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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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雙方籤訂的合同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原財產所有人——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33號)

2.網絡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違反交易規則的,交易不成立——青海紅鼎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

二、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3.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與債務人之間的代物清償協議,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武侯分局與招商(蛇口)成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港招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民豐科技實業開發總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6期

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4.勞動者對顯失公平的工傷賠償協議享有撤銷權——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五、買賣合同糾紛

6.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原裁判承擔債務時,可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

7.在產品已經輸出的情況下誰能更有效地合理預防、消除風險,誰即應當及時、正確地採取產品召回措施——捷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海信進出口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8.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交貨不符的,買方能夠以合理價格轉售的,質量不符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與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8期

9.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二審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2號)

10.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三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9號)

1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四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5號)

12.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消費者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損失——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五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7號)

13.消費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購買可十倍索賠——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六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23號)

14.在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務人籤訂的相關合同無效——嘉吉國際公司與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

15.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怠於履行給後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難的,後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大慶凱明風電塔筒製造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

16.在合同約定本身不屬於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但書前的規定,僅僅適用於單純的委託合同關係——廈門航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南鋼金易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廈門市東方龍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期

18.公司減資時對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應履行通知義務,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況下直接以登報公告形式代替通知義務——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馮軍、上海博恩世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1期

19.合同當事人及訴訟時效的認定,應分別考量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約定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華糖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儋州市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0.當事人合同中關於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上訴人長春市國土資源局與被上訴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約交納土地出讓金時,應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預期利益、損失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違約責任——貴陽市國土資源局與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審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4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22.應根據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與履行情況綜合認定合同之債的權利義務關係——上訴人北海大西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錦尚置業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無效後在當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權利,可以作為合同轉讓的標的——惠陽惠良工業實業有限公司與湖北益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貿)工程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曾貫泉、第三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5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七、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4.採礦權租賃合同未經批准,法院應認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報批條款依然有效——陳允鬥與寬甸滿族自治縣虎山鎮老邊牆村民委員會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一)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或以現金方式補足面積差——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26.雙方當事人在籤訂合同後、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又籤訂多份補充協議修改原合同約定的,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均應認定為有效——吉林省東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佳壘房地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

27.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但土地登記未註銷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然是土地登記檔案中記載的權利人——四川省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達州廣播電視大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28.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中的合作各方當事人在項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權不影響其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所應享有的權益——海南海聯工貿有限公司與海南天河旅業投資有限公司、三亞天闊置業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29.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履行合法審批程序後將工業用地性質變更為居住用地後再行開發房地產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寧夏金力泰鋼結構有限公司銀川開發區與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0.要準確判斷和認定是否構成一物數賣,必須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事實情況,剖析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東莞利成公司、寶源公司與東莞晶隆公司、大嶺山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1輯(總第6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九、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31.儲戶在銀行的儲蓄存款性質上為銀行的資金而非儲戶的資金,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儲戶的存款被盜取,銀行應當承擔資金被盜取的全部責任——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3輯(總第4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十、承攬合同糾紛

3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3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與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進入執行程序後,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徑實現其債權不構成過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行與新疆天源棉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天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行紀、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4輯(總第3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5.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籤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籤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36.買受人與開發商均主張存在真實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係,對抗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但依據明顯不足的,不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宋宇與北京盛和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期

37.房地產開發企業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籤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他人明知的,合同無效——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38.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購房人無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為標準計算實際損失——李明柏訴南京金陵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2期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黃光娜與海口棟梁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9期

4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又約定開發商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後無需承擔逾期辦證的責任的屬無效格式條款——周顯治、俞美芳與餘姚眾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41.借款合同雙方終止借款合同關係,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並經對帳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本金及利息數額,法院應予以審查,防止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5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72號)

42.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丁福如與石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43.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不管出賣人是否具有惡意違約故意,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均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期

44.當事人基於同一筆款項先後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協議》,均已成立並生效的情況下應認定同時成立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民事法律關係——朱俊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45.合同的解除與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權的變動,而只與是否繼續承擔合同義務有關——成都訊捷通訊連鎖有限公司與四川蜀都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期

46.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與購房合同約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無法調換,購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張儉華、徐海英訴啟東市取生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9期

十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47.因對方違約解除合同後,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可得利益賠償——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與紅河東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雲南晟邦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4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十三、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8.非集中供熱地區,向業主供熱的開發商有強制締約義務,供熱合同的解除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決定——高爾夫(南京)房地產有限公司訴吳詠梅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2期

十四、借款合同糾紛

49.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1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53號)

50.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未列明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2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57號)

51.外商獨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需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應認定無效——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景軒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萬軒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期

52.公司減資的程序瑕疵是否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暨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非一定因物保、擔保置換、公司減資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上訴人湖南中融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北京中科時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6年第4輯(總第4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53.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制裁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的虛假民事訴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4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68號)

54.企業間借貸合同認定為有效應具備借貸行為屬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等條件——洪澤豐潤金屬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與安徽福賜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5.夫妻一方具有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嫌疑又自認債務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生效的舉證責任——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56.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可運用目的解釋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李佔江、朱麗敏與貝洪峰、瀋陽東昊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

57.民間借貸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曾志偉與襄陽市前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期

59.多個企業間進行封閉式循環買賣,一方在同一時期先低價賣後高價買同一標的物的,實為以買賣形式掩蓋借貸法律關係。企業間為此籤訂的買賣合同,屬於當事人共同實施虛偽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部與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6期

60.動產質押監管合同債權人、作為出質人的債務人、質物監管人對質物沒有真實、足額移交監管均有過錯的,均應擔責——大連俸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外運遼寧儲運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7期

61.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利率不得超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大連華成天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3年第3輯(總第3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十五、保證合同糾紛

62.保證人與借款人具有關聯關係,在保證合同中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實際履行了部分主債務的,可以認定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務系以新貸償還舊貸——大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4期

63.開發商與自然人籤訂虛假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自然人名義獲得銀行貸款,合同確認無效後二者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訴上海東鶴房地產有限公司、陳思綺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

十六、抵押合同糾紛

64.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王軍訴李睿抵押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7期

十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5.儲戶在銀行的儲蓄存款性質上為銀行的資金而非儲戶的資金,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儲戶的存款被盜取,銀行應當承擔資金被盜取的全部責任——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3輯(總第4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十八、承攬合同糾紛

66.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67.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與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68.進入執行程序後,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徑實現其債權不構成過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行與新疆天源棉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天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行紀、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4輯(總第3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69.糾紛已經解決且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民事抗訴案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應當作出案終結審查或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牡丹江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7號)

70.鑑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鑑定結論的,一般應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

7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原告又以超出原訴訟請求的數額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築工程公司與龍川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

72.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其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恆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

73.法院應根據合同約定、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合理確定建設、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海擎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與江蘇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6期

74.雙方未能如約履行約定了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應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確定爭議合同的工程價款——青海方升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

75.建築工程價款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

76.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時,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興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9期

77.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北京市建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周口欣欣置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8.因發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理工學院、河南省第六建築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79.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驗收報告及工程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鯨園建築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築工程款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

80.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獲得的利益不應比合同有效時更多——莫志華、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81.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係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期

二十、委託合同糾紛

82.行為人以所在單位名義籤訂經濟合同,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其所在單位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輕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2期

83.委託貸款合同實質是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的,應受民間借貸法律規則的規制——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84.無償委託法律關係中,受委託人在受委託完成委託事項時,未盡到謹慎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訴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區塔園路營業部、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8期

85.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大連佳期置業代理有限公司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4輯(總第5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86.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的禁止「跳單」條款有效,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構成違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號)

87.居間人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使委託人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李彥東訴上海漢宇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期

二十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88.合同內容只有違反了強制性效力性規定才應認定為無效——湛江市富昌實業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閒農莊有限公司、湛江市農業科學研究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二十三、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89.為實現特種用途林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的特種林林地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廈門市同安智龍花果苗木有限公司與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業局承包合同糾紛申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2年第1輯(總第3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二十四、服務合同糾紛

(一)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90.經營者訂約時未將限制條件明確告知消費者的,電信服務合同條款不產生效力——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3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64號)

91.電信服務提供者對免費提供的增值業務過期後需要收費時,應得到用戶的明確使用承諾——鄭傳新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5期

(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92.消費者與經營者預付式消費中約定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取價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不予退還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期

(三)旅遊服務合同糾紛

93.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和「損失的合理性」——陳明、徐炎芳、陳潔訴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期

(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94.雙方當事人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商業廣告簡訊息,侵害了不特定公眾的利益,其籤訂的相關合同無效——無錫市掌柜無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錫嘉寶置業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期

(五)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95.指定收款人與實際收款人名稱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並不導致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喜寶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城陽支行銀行結算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二十五、其他合同糾紛

96.有關礦業權承包的合同若名為承包,實為轉讓,應適用關於礦業權轉讓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若具備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徵,應認定為礦業權承包合同,不構成礦業權轉讓——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溫州市華建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7.當事人達成的前後兩份協議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產生衝突時,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以後一合同確定的內容為準——重慶雨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房屋聯建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5期

98.合同中的違約金或約定損失賠償條款,不因雙方當事人均構成違約而不能適用——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數源華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9.認定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將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四川金核礦業有限公司與新疆臨鋼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區域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100.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中,若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應高峰訴嘉美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陳惠美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

101.合同由一方當事人書寫並籤名後交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雖未籤名,但不否認合同內容的,應認定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籍祥太與鄭權嶽、烏蘭縣符青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5年第3輯(總第5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2.外貿代理人獲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約支付給委託人——北京博創英諾威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利民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期

103.經教育部門許可並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系公益性組織,出資人對學校財產不具有財產權益——李穩博訴上海虹口區藝術合子美術進修學校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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