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民商案例裁判摘要彙編

2020-12-14 澎湃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公報案例裁判摘要彙編(總第279期-總第289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各類案件的典型裁判範例,2020年已發布11期(總第279期-289期),共33例。其中,民事類案件最多,有23例,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8種具體案由。本文從案例名稱、案件字號、案由、關鍵詞、裁判摘要、相關法條及來源進行整理,以供參閱。

(一)人格權糾紛

1.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案由】肖像權、姓名權糾紛

【關鍵詞】涉外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合理開支;賠償數額

【裁判摘要】

在涉外人格權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就該民事關係的準據法作出了一致的選擇。

當姓名權和肖像權具有商業化使用權能時,當事人僅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進行主張,該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價值可一併予以保護,包括屬於合理開支的律師費在內均應納入人格權的損害賠償範圍。

在酌定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應結合權利類型、侵權方式,從侵權程度、被侵權人和侵權人的身份地位、經濟情況、獲利情況、過錯類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綜合考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43-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3

2.上海法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由】名譽權糾紛

【關鍵詞】名譽權;安全軟體;評價性標註;自動展示;違法性

【裁判摘要】

手機用戶使用安全軟體對呼入號碼進行評價性標註,即使評價帶有負面性特徵,也屬於公眾正當社會評價的範疇。安全軟體平臺根據公眾用戶的標註,將被標註號碼的負面性評價在手機用戶接聽界面中予以自動展示的,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除號碼權利人能夠證明平臺故意捏造虛假評價外,即使展示內容對號碼權利人聲譽產生一定影響,平臺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或幫助侵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第38-41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6443055

3.林某某、陳某某訴蔡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由】一般人格權糾紛

【關鍵詞】民主權利;合法權益;合法性;適度性

【裁判摘要】

民事主體行使各自的民主權利,均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主體各自行使民事權利導致衝突的案件,應當依據事實,判斷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據此平衡上述權利衝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505

(二)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1.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關鍵詞】繼子女;撫養關係;法定繼承

【裁判摘要】

離婚中,作為繼父母的一方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明確表示不繼續撫養的,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自此協議解除。繼父母去世時,已經解除關係的繼子女以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情形為由,主張對繼父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0-43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3282994

(三)物權糾紛

1.海南南洋房地產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資有限公司與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霖、海南金燦商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712號

【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關鍵詞】案外人;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權益;充分證明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功能,是為因不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濟。實踐中,既要依法維護案外人的正當權利,也要防止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導致損害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提起撤銷之訴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第29-46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1400864

(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1.黑龍江閩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志平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33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關鍵詞】股權讓與擔保;民間借貸合同;優先受償權;質押登記

【裁判摘要】

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並全面實際履行,應從籤約到履約兩方面來判斷,出借人應舉示借款合同、銀行交易記錄、對帳記錄等證據證明,且相關證據應能相互印證。

當事人以籤訂股權轉讓協議方式為民間借貸債權進行擔保,此種非典型擔保方式為讓與擔保。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籤訂股權讓與擔保協議並依約完成股權登記變更後,因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當事人又約定對目標公司的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抵銷相應數額債權、確認此前的股權變更有效,並實際轉移目標公司控制權的,應認定此時當事人就真實轉讓股權達成合意並已實際履行。以此為起算點一年以後借款人才進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張依破產法相關規定撤銷該以股抵債行為的,不應支持。

對於股權讓與擔保是否具有物權效力,應以是否已按照物權公示原則進行公示作為核心判斷標準。在股權質押中,質權人可就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優先受償。在已將作為擔保財產的股權變更登記到擔保權人名下的股權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形式上已經是作為擔保標的物的股權的持有者,其就作為擔保的股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更應受到保護,原則上享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借款人進入重整程序時,確認股權讓與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構成《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個別清償行為。

以股權設定讓與擔保並辦理變更登記後,讓與擔保權人又同意以該股權為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設定質押並辦理質押登記的,第三人對該股權應優於讓與擔保權人受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第15-43頁

【法寶引證碼】CLI.C.82583359

2.劉智超訴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最低充值金額;格式條款;自主選擇權

【裁判摘要】

經營者單方設定的最低充值金額條款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無故佔用了消費者的資金,還會額外增加消費者申請退款時的負擔,因此,該最低充值金額條款屬於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第44-46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26222

3.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與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大慶大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85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質量保證期;先履行抗辯權;從給付義務;給付貨款

【裁判摘要】

買賣的貨物交付後,買受人已經使用標的物且未在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當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欠付貸款、退還質保金時,買受人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術材料是賣方負有的從給付義務,賣方違反該義務,買方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並未影響買方對所買貨物正常使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買方不能基於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而拒絕履行給付貨款的主給付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33-40頁

【法寶引證碼】CLI.C.90971041

4.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申1774號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債務到期;以房抵債;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並予以釋明,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的基礎。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重新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以房抵債,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總第281期)第40-42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279042

5.深圳市奕之帆貿易有限公司、侯慶賓與深圳兆邦基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諾富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鯉魚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終751號

【案由】合同糾紛

【關鍵詞】讓與擔保;強制性規定;尚未屆滿;清算義務

【裁判摘要】

讓與擔保的設立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但就讓與擔保的實現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則需要滿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的情形等條件。雙方當事人在設立讓與擔保的合同中約定,如擔保物的價值不足以覆蓋相關債務,即使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債權人亦有權主張行使讓與擔保權利。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為防止出現債權人取得標的物價值與債權額之間差額等類似於流質、流押之情形,讓與擔保權利的實現應對當事人課以清算義務。雙方當事人就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達成的合意,可認定為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有效方式。在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已經確定,但雙方均預見債權數額有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仍應在最終據實結算的債務數額基礎上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11-25頁

【法寶引證碼】CLI.C.72277440

6.唐學富、龐華與合肥建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瑕疵擔保責任糾紛案

【案由】給付瑕疵擔保責任糾紛

【關鍵詞】租賃房屋;商業風險;先合同義務

【裁判摘要】

買賣尚處於租賃期間的房屋,出賣人應當告知買受人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但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屬於商業風險範疇,不屬於出賣人先合同義務,買受人應自行審查與承擔。租賃期間房屋產權發生變更,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租金自產權變更之日歸買受人所有。買受人在產權變更後,因租金難以收取,以出賣人有締約過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租金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30-3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0

7.鹽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案由】供用水合同糾紛

【關鍵詞】供水合同;水錶更換;生產用水量;損失數額

【裁判摘要】

在供水合同關係中,供水方自來水公司承擔的安裝、更換、維修水錶以及供水等義務是一種公共服務。用水方系被動接受水錶和計量結果。水錶更換前後,在用水方生產量基本不變且無管道跑水故障的情況下,水錶顯示用於生產的用水量卻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發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明原則和日常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作出綜合判斷並公平合理地確定計算方法和損失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總第281期)第43-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7259488

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再54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關鍵詞】委託貸款;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利息收益;參照規則

【裁判摘要】

委託貸款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範圍,由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並履行相應職責,另一方面又因其資金來源等特性與民間借貸存在相通之處,在不同方面體現出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的特點。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析委託貸款更近似金融借款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確定可參照的規則。鑑於委託貸款系根據委託人的意志確定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條款,且委託人享有貸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權利,同時考慮到委託貸款與民間借貸在資金來源相同的基礎上亦可推定其資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確定委託貸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時應當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

【相關法條】

《貸款通則》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20-36頁

【法寶引證碼】CLI.C.72202890

9.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鄭耀南、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儷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7)最高法民終885號

【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普通債權人;利害關係;無獨立請求權

【裁判摘要】

作為普通債權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於債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債務人相關財產處分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撤銷權條件,則依法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與該生效裁判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具備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37-44頁

【法寶引證碼】CLI.C.79325268

10.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山西朔州平魯區華美奧崇升煤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823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關鍵詞】主債權數額;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

【裁判摘要】

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關係中,如果合同明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包括主債權的數額和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即應當依照約定對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第28-36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845412

11.長春泰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再246號

【案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關鍵詞】締約目的;無過錯;返還價款;公平原則;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

因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出臺導致當事人籤訂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該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鑑於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均無過錯,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僅判決返還已經支付的價款及相應孳息,對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一方當事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稅損失,在雙方當事人對於案涉合同的解除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公平原則平均分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33-39頁

【法寶引證碼】CLI.C.94505914

(五)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1.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牆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出具證明;辦理轉移手續;再就業權益;損失賠償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在合理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專業證件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上述事項,致使勞動者在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者無法出示相關證件,嚴重影響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態度和職業能力的判斷,從而導致勞動者不能順利就業,損害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的,應對勞動者的未就業損失進行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757727

2.吳繼威訴南京搏峰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勞動合同;搬遷;工作地點;採取措施;提供勞動

【裁判摘要】

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結合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調整出勤時間、是否增加交通補貼等因素,綜合評判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不便並足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採取適當措施降低了搬遷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搬遷行為不足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勞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第47-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4966801

3.李林霞訴重慶漫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網絡主播;合作協議;勞動關係;網絡直播活動

【裁判摘要】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籤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註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並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並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於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網絡主播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第34-37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6442802

(六)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1.周長春與莊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漢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679號

【案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關鍵詞】書面申請;代表訴訟;前置程序;駁回起訴

【裁判摘要】

股東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則不應當以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27-32頁

【法寶引證碼】CLI.C.94134676

(七)侵權責任糾紛

1.朱兆龍訴東臺市許河安全器材廠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關鍵詞】店鋪經營權;權利外觀;適當補償

【裁判摘要】

個人經營的淘寶網店綁定企業營業執照後變更為企業性質網店的,雖仍由個人經營,但因淘寶店披露的信息均為該企業信息,導致該淘寶店實際已屬企業所有的權利外觀。在企業不再允許該綁定,且綁定不能被取消的情況下,企業逕自取得該淘寶店經營權的,並不構成對個人經營的侵權。鑑於個人對網店信用升級有一定貢獻,企業將店鋪經營權收回的同時,根據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則,應當對原經營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39-42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2

(八)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1.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與楊鳳鳴、大理建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關鍵詞】金錢質押;保證金;特定化;實際控制

【裁判摘要】

保證人與債權銀行之間約定設立保證金帳戶,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用於履行某項保證責任,未經同意保證人不得使用保證金,債權銀行有權從該帳戶直接扣收有關款項,並約定了保證期間等,應認定雙方存在金錢質押的合意。保證金帳戶內資金的特定化不等於固定化,只要資金的浮動均與保證金業務對應、有關,未作日常結算使用,即應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債權銀行實際控制和管理保證金帳戶,應認定已符合對出質金錢佔有的要求。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4-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3282995

2.湯國偉與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7)最高法民申3075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執行標的;另案訴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摘要】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況等,均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應審理的範疇。在執行異議之訴之外,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另行單獨就執行標的提出有關合同效力、繼續履行等訴訟的,存在串通訴訟的嫌疑,可能損害到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故該另案訴訟不應繼續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不因另案訴訟而終止審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30-32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905090

來源: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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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民商案例裁判摘要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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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彙編整理17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與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相關的案例裁判規則,以供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0-43頁2、劉青先訴徐飈、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關鍵詞】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權;非婚生子女【裁判摘要】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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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編說明本彙編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典型案例作為彙編對象,運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根據案由對公報案例的裁判要旨進行整理和彙編,僅供學習與交流。(北大法寶編寫)【法寶引證碼】CLI.C.66861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1期(總57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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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彙編整理17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與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相關的案例裁判規則,以供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0-43頁2、劉青先訴徐飈、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關鍵詞】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權;非婚生子女【裁判摘要】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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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說明+下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案例匯覽,涵蓋了2018年-2019年總第255期-總第277期所包括的81則案例。鑑於微信篇幅局限下述主文內僅展陳公報案件的「裁判摘要」部分供參考,需要Word文檔查閱的讀者朋友可關注本公眾號後,在後臺輸入#案例#字樣即可在線獲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2019)裁判精要」(純淨版)下載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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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侵權責任之「姓名權」相關案例裁判規則彙編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能夠鮮明地體現尊重人格尊嚴和保護人格權的人文主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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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故意逃避生效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 履行的調解協議內容應予撤銷——重慶三中院判決喻某訴楊某離婚糾紛案本案案號:(2017)渝0230民初4176號,(2020)渝0230民再初1號,(2020)渝03民再8號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李 健裁判要旨
  • 涉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彙編
    一、公報案例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出借人應對借貸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關鍵詞】虛構婚內債務;惡意串通;自認債務;舉證責任【裁判規則】
  • 最高法|與專利相關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彙編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要包括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三方面的重點內容。本期北大法寶彙編整理6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中與專利相關的案例裁判要點,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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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指導性案例研究組成員張文碩、訾永娟、郭美娜等對本文寫作提供的支持。【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中國應用法學》2020年第3期作者寄語:2020年6月,北大法律信息網原創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應用報告》全文發表於《中國應用法學》2020年第3期。
  •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103條
    》2012年第11期五、買賣合同糾紛6.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原裁判承擔債務時,可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7.在產品已經輸出的情況下誰能更有效地合理預防、消除風險,誰即應當及時、正確地採取產品召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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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25批143個指導性案例。為方便法官高效查詢、學習以加強類案檢索,湖南高院研究室將全部指導性案例進行篩選、歸類,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五大類,列出關鍵詞、裁判要點,同時將對應的案號附後,便於進一步的查閱。第四期將發布行政類的26個指導性案例,對涉行政類案例按行政案由進行了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