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公報案例裁判摘要彙編

2020-12-12 澎湃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公報案例裁判摘要彙編(總第279期-總第289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各類案件的典型裁判範例,2020年已發布11期(總第279期-289期),共33例。其中,民事類案件最多,有23例,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8種具體案由;行政類5例;智慧財產權類3例;刑事類2例。本文對此33例公報案例以民事類、刑事類、智慧財產權類及行政類進行歸類,並從案例名稱、案件字號、案由、關鍵詞、裁判摘要、相關法條及來源進行整理,以供參閱。

一、民事類(23例)

(一)人格權糾紛

1.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案由】肖像權、姓名權糾紛

【關鍵詞】涉外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合理開支;賠償數額

【裁判摘要】

在涉外人格權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就該民事關係的準據法作出了一致的選擇。

當姓名權和肖像權具有商業化使用權能時,當事人僅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進行主張,該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價值可一併予以保護,包括屬於合理開支的律師費在內均應納入人格權的損害賠償範圍。

在酌定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應結合權利類型、侵權方式,從侵權程度、被侵權人和侵權人的身份地位、經濟情況、獲利情況、過錯類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綜合考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43-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3

2.上海法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由】名譽權糾紛

【關鍵詞】名譽權;安全軟體;評價性標註;自動展示;違法性

【裁判摘要】

手機用戶使用安全軟體對呼入號碼進行評價性標註,即使評價帶有負面性特徵,也屬於公眾正當社會評價的範疇。安全軟體平臺根據公眾用戶的標註,將被標註號碼的負面性評價在手機用戶接聽界面中予以自動展示的,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除號碼權利人能夠證明平臺故意捏造虛假評價外,即使展示內容對號碼權利人聲譽產生一定影響,平臺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或幫助侵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第38-41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6443055

3.林某某、陳某某訴蔡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由】一般人格權糾紛

【關鍵詞】民主權利;合法權益;合法性;適度性

【裁判摘要】

民事主體行使各自的民主權利,均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主體各自行使民事權利導致衝突的案件,應當依據事實,判斷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據此平衡上述權利衝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505

(二)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1.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關鍵詞】繼子女;撫養關係;法定繼承

【裁判摘要】

離婚中,作為繼父母的一方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明確表示不繼續撫養的,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自此協議解除。繼父母去世時,已經解除關係的繼子女以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情形為由,主張對繼父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0-43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3282994

(三)物權糾紛

1.海南南洋房地產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資有限公司與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霖、海南金燦商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712號

【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關鍵詞】案外人;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權益;充分證明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功能,是為因不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濟。實踐中,既要依法維護案外人的正當權利,也要防止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導致損害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提起撤銷之訴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第29-46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1400864

(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1.黑龍江閩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志平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33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關鍵詞】股權讓與擔保;民間借貸合同;優先受償權;質押登記

【裁判摘要】

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並全面實際履行,應從籤約到履約兩方面來判斷,出借人應舉示借款合同、銀行交易記錄、對帳記錄等證據證明,且相關證據應能相互印證。

當事人以籤訂股權轉讓協議方式為民間借貸債權進行擔保,此種非典型擔保方式為讓與擔保。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籤訂股權讓與擔保協議並依約完成股權登記變更後,因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當事人又約定對目標公司的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抵銷相應數額債權、確認此前的股權變更有效,並實際轉移目標公司控制權的,應認定此時當事人就真實轉讓股權達成合意並已實際履行。以此為起算點一年以後借款人才進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張依破產法相關規定撤銷該以股抵債行為的,不應支持。

對於股權讓與擔保是否具有物權效力,應以是否已按照物權公示原則進行公示作為核心判斷標準。在股權質押中,質權人可就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優先受償。在已將作為擔保財產的股權變更登記到擔保權人名下的股權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形式上已經是作為擔保標的物的股權的持有者,其就作為擔保的股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更應受到保護,原則上享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借款人進入重整程序時,確認股權讓與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構成《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個別清償行為。

以股權設定讓與擔保並辦理變更登記後,讓與擔保權人又同意以該股權為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設定質押並辦理質押登記的,第三人對該股權應優於讓與擔保權人受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第15-43頁

【法寶引證碼】CLI.C.82583359

2.劉智超訴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最低充值金額;格式條款;自主選擇權

【裁判摘要】

經營者單方設定的最低充值金額條款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無故佔用了消費者的資金,還會額外增加消費者申請退款時的負擔,因此,該最低充值金額條款屬於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第44-46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26222

3.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與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大慶大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85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質量保證期;先履行抗辯權;從給付義務;給付貨款

【裁判摘要】

買賣的貨物交付後,買受人已經使用標的物且未在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當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欠付貸款、退還質保金時,買受人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術材料是賣方負有的從給付義務,賣方違反該義務,買方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並未影響買方對所買貨物正常使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買方不能基於賣方違反從給付義務而拒絕履行給付貨款的主給付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33-40頁

【法寶引證碼】CLI.C.90971041

4.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申1774號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債務到期;以房抵債;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並予以釋明,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的基礎。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重新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以房抵債,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總第281期)第40-42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279042

5.深圳市奕之帆貿易有限公司、侯慶賓與深圳兆邦基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諾富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鯉魚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終751號

【案由】合同糾紛

【關鍵詞】讓與擔保;強制性規定;尚未屆滿;清算義務

【裁判摘要】

讓與擔保的設立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但就讓與擔保的實現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則需要滿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權利的情形等條件。雙方當事人在設立讓與擔保的合同中約定,如擔保物的價值不足以覆蓋相關債務,即使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債權人亦有權主張行使讓與擔保權利。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為防止出現債權人取得標的物價值與債權額之間差額等類似於流質、流押之情形,讓與擔保權利的實現應對當事人課以清算義務。雙方當事人就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達成的合意,可認定為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有效方式。在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已經確定,但雙方均預見債權數額有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仍應在最終據實結算的債務數額基礎上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11-25頁

【法寶引證碼】CLI.C.72277440

6.唐學富、龐華與合肥建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瑕疵擔保責任糾紛案

【案由】給付瑕疵擔保責任糾紛

【關鍵詞】租賃房屋;商業風險;先合同義務

【裁判摘要】

買賣尚處於租賃期間的房屋,出賣人應當告知買受人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但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屬於商業風險範疇,不屬於出賣人先合同義務,買受人應自行審查與承擔。租賃期間房屋產權發生變更,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租金自產權變更之日歸買受人所有。買受人在產權變更後,因租金難以收取,以出賣人有締約過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租金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30-3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0

7.鹽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案由】供用水合同糾紛

【關鍵詞】供水合同;水錶更換;生產用水量;損失數額

【裁判摘要】

在供水合同關係中,供水方自來水公司承擔的安裝、更換、維修水錶以及供水等義務是一種公共服務。用水方系被動接受水錶和計量結果。水錶更換前後,在用水方生產量基本不變且無管道跑水故障的情況下,水錶顯示用於生產的用水量卻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發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明原則和日常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作出綜合判斷並公平合理地確定計算方法和損失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總第281期)第43-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7259488

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8)最高法民再54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關鍵詞】委託貸款;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利息收益;參照規則

【裁判摘要】

委託貸款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範圍,由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並履行相應職責,另一方面又因其資金來源等特性與民間借貸存在相通之處,在不同方面體現出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的特點。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析委託貸款更近似金融借款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確定可參照的規則。鑑於委託貸款系根據委託人的意志確定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條款,且委託人享有貸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權利,同時考慮到委託貸款與民間借貸在資金來源相同的基礎上亦可推定其資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確定委託貸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時應當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

【相關法條】

《貸款通則》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20-36頁

【法寶引證碼】CLI.C.72202890

9.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鄭耀南、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儷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7)最高法民終885號

【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普通債權人;利害關係;無獨立請求權

【裁判摘要】

作為普通債權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於債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債務人相關財產處分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撤銷權條件,則依法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與該生效裁判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具備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37-44頁

【法寶引證碼】CLI.C.79325268

10.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山西朔州平魯區華美奧崇升煤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823號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關鍵詞】主債權數額;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

【裁判摘要】

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關係中,如果合同明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包括主債權的數額和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即應當依照約定對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受主債權數額的限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第28-36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845412

11.長春泰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再246號

【案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關鍵詞】締約目的;無過錯;返還價款;公平原則;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

因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出臺導致當事人籤訂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該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鑑於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均無過錯,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僅判決返還已經支付的價款及相應孳息,對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一方當事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稅損失,在雙方當事人對於案涉合同的解除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公平原則平均分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33-39頁

【法寶引證碼】CLI.C.94505914

(五)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1.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牆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出具證明;辦理轉移手續;再就業權益;損失賠償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在合理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專業證件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上述事項,致使勞動者在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者無法出示相關證件,嚴重影響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態度和職業能力的判斷,從而導致勞動者不能順利就業,損害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的,應對勞動者的未就業損失進行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757727

2.吳繼威訴南京搏峰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勞動合同;搬遷;工作地點;採取措施;提供勞動

【裁判摘要】

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結合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調整出勤時間、是否增加交通補貼等因素,綜合評判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不便並足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採取適當措施降低了搬遷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搬遷行為不足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勞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第47-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4966801

3.李林霞訴重慶漫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關鍵詞】網絡主播;合作協議;勞動關係;網絡直播活動

【裁判摘要】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籤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註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並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並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於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網絡主播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第34-37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6442802

(六)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1.周長春與莊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漢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民終1679號

【案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關鍵詞】書面申請;代表訴訟;前置程序;駁回起訴

【裁判摘要】

股東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則不應當以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27-32頁

【法寶引證碼】CLI.C.94134676

(七)侵權責任糾紛

1.朱兆龍訴東臺市許河安全器材廠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關鍵詞】店鋪經營權;權利外觀;適當補償

【裁判摘要】

個人經營的淘寶網店綁定企業營業執照後變更為企業性質網店的,雖仍由個人經營,但因淘寶店披露的信息均為該企業信息,導致該淘寶店實際已屬企業所有的權利外觀。在企業不再允許該綁定,且綁定不能被取消的情況下,企業逕自取得該淘寶店經營權的,並不構成對個人經營的侵權。鑑於個人對網店信用升級有一定貢獻,企業將店鋪經營權收回的同時,根據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則,應當對原經營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39-42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62

(八)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1.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與楊鳳鳴、大理建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關鍵詞】金錢質押;保證金;特定化;實際控制

【裁判摘要】

保證人與債權銀行之間約定設立保證金帳戶,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用於履行某項保證責任,未經同意保證人不得使用保證金,債權銀行有權從該帳戶直接扣收有關款項,並約定了保證期間等,應認定雙方存在金錢質押的合意。保證金帳戶內資金的特定化不等於固定化,只要資金的浮動均與保證金業務對應、有關,未作日常結算使用,即應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債權銀行實際控制和管理保證金帳戶,應認定已符合對出質金錢佔有的要求。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4-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3282995

2.湯國偉與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件字號】(2017)最高法民申3075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執行標的;另案訴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摘要】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況等,均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應審理的範疇。在執行異議之訴之外,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另行單獨就執行標的提出有關合同效力、繼續履行等訴訟的,存在串通訴訟的嫌疑,可能損害到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故該另案訴訟不應繼續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不因另案訴訟而終止審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30-32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905090

二、刑事類(2例)

1.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旭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故意傷害罪

【關鍵詞】高空拋物;不特定人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摘要】

行為人明知樓下系人流密集的學校操場,仍故意從高空連續拋物,其行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實際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第43-45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846342

2.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訴王江浩挪用資金案

【案由】挪用資金罪

【關鍵詞】職務便利;挪用資金罪;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

【裁判摘要】

小區業主委員會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符合同類職務犯罪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特徵,屬於作為被害單位的「其他單位」範疇的,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業主委員會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帳戶內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具有屬於自己的財產,業主委員會名下的銀行帳戶內資金應視為「本單位資金」。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業主委員會資金歸個人使用,用於營利活動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第46-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9846343

三、智慧財產權類(3例)

1.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2號

【案由】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關鍵詞】獨立訴訟;案件管轄;上訴機制

【裁判摘要】

基於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與專利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上述兩類案件的管轄,應遵循司法活動的基本規律和特點,堅持「兩便」原則,並非均需移送管轄合併審理。至於上述兩類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別審理是否會出現衝突,因其上訴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這一可能出現的問題能夠通過上訴機制解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第26-29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52559

2.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

【案由】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關鍵詞】侵害專利權;現有技術抗辯;不予審查

【裁判摘要】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於現有技術,由此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即構成現有技術抗辯。鑑於現有技術證據均早於專利申請日,為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規範訴訟程序,避免對專利權人造成訴訟突襲並架空第一、二審訴訟程序,引導當事人在第一、二審程序中充分抗辯、解決糾紛,對於被訴侵權人在再審審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理由和證據,不應予以審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第37-42頁

【法寶引證碼】CLI.C.98409015

3.江蘇省高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南通市糧棉原種場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

【案由】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使用費;未經許可

【裁判摘要】

植物新品種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品種權被授予後,品種權人依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張在植物新品種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有關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品種類型和價值、實施者的經營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修訂)》第三十三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7期(總第285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08771440

四、行政類(5例)

1.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由】工傷認定糾紛

【關鍵詞】認定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協商排除

【裁判摘要】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認定工傷並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四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第47-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96926223

2.江蘇瑞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權行政許可案

【案由】行政許可糾紛

【關鍵詞】海域使用權;申請續期;行政協議

【裁判摘要】

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屆滿前有權申請續期,但政府與海域使用權人以行政協議方式約定到期後不再續期的,該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8期(總第286期)第45-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0122738

3.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訴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由】行政處罰決定糾紛

【關鍵詞】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處罰;適當性審查;行政裁量

【裁判摘要】

行政規範性文件經制定、發布、公布、施行,具備作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據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報送備案並非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報備而未報備的,該問題應通過行政機關內部督促檢查的法定途徑予以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訴行政規範性文件如果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存在一定區別,且構成檢驗、判定在一定地域生產、銷售的普通柴油產品質量依據的,對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實施問題應當在行政處罰適當性審查中予以衡平考量。故從行政裁量上依法調整處罰結果,進一步提升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當性,以更好地體現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第42-48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6443168

4.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件字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19號

【案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關鍵詞】專利無效宣告;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獨立權利要求;從屬權利

【裁判摘要】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為手段,應當著眼於實現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兩大法律標準的立法目的,兼顧行政審查行為的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而不宜對具體修改方式作出過於嚴格的限制,否則將使對修改方式的限制純粹成為對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撰寫不當的懲罰。

當權利要求的修改系將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術特徵補入其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時,判斷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是否擴大了原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作為修改對象的原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基準。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修訂)》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21-29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72

5.鎮江市鴻興磁選設備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顧章澤撤銷行政處理案

【案由】撤銷行政處理糾紛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強制性;專屬性;繳存義務

【裁判摘要】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其繳存具有強制性和專屬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對象、數額、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監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對住房公積金實行強制儲蓄、專戶存儲制度,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數額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通過協商改變繳存方式或者減免繳存義務。

【相關法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第41-44頁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502

附:2020年1-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

1.黑龍江閩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志平民間借貸糾紛案

2.劉智超訴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3.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總第280期)

1.深圳市奕之帆貿易有限公司、侯慶賓與深圳兆邦基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諾富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鯉魚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2.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3.唐學富、龐華與合肥建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瑕疵擔保責任糾紛案

4.朱兆龍訴東臺市許河安全器材廠侵權責任糾紛案

5.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總第281期)

1.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鹽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第282期)

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2.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鄭耀南、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儷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3.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牆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

1.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山西朔州平魯區華美奧崇升煤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2.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3.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旭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訴王江浩挪用資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

1.周長春與莊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漢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2.長春泰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3.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4.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與楊鳳鳴、大理建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7期(總第285期)

1.江蘇省高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南通市糧棉原種場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8期(總第286期)

1.江蘇瑞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權行政許可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

1.海南南洋房地產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資有限公司與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霖、海南金燦商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吳繼威訴南京搏峰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

1.李林霞訴重慶漫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上海法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3.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訴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總第289期)

1.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湯國偉與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3.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與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大慶大豐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4.鎮江市鴻興磁選設備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顧章澤撤銷行政處理案

5.林某某、陳某某訴蔡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1-11期公報案例裁判摘要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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