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2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津市監濱價罰〔2020〕178號 天津睿洋大藥房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天津睿洋大藥房有限公司在售的4種口罩,分別為朝美新9000KN90口罩4個、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5包(20個/包)、鴻銘時尚防護口罩4個、「3M 9501 KN95口罩14個」,上述口罩未明碼標價。天津睿洋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系統中無口罩的銷售記錄,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違法行為罰款2千元。具體內容如下: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濱價罰〔2020〕178號
當事人:天津睿洋大藥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10MA05RETX1J
住所(住址):天津自貿試驗區(中心商務區)海晶園6-S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史明輝
我局接到舉報,及根據濱海新區公安局反映當事人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涉嫌哄抬物價及銷售假冒口罩的情況,2020年1月31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4種口罩,分別為朝美新9000KN90口罩4個、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5包(20個/包)、鴻銘時尚防護口罩4個、「3M 9501 KN95口罩14個」,上述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銷售系統中無口罩的銷售記錄,經與舉報人聯繫舉報人均無法提供當事人銷售口罩的相關憑證,故當事人未明碼標價行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2份(2020年2月13日營業執照變更前後各1份)、李煥軍身份證複印件1份、授權委託書1份、史明輝身份證複印件1份,登記系統調取戶卡1張,證明當事人身份及登記情況;
2. 2020年1月31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筆錄1份,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3. 當事人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銷售記錄1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口罩無銷售記錄的事實;
4. 其他證據材料若干。
執法人員於2020年3月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要求進行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
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在在全國爆發新型冠狀病毒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屬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的從重情形。同時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屬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從輕情節,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當事人予以適中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我局可依法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