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廖小健(暨南大學華僑華人研究所教授)
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華人與當地民族的關係有不少相同之處,都是海外華人最多的國家。然而,印度尼西亞1945年獨立後,幾乎沒有停止過排華,大大小小的排華騷動層出不窮,1998年5月的排華暴亂更是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嚴厲譴責。
而馬來西亞1957年獨立以來,除了1969年的「5·13事件」外,基本沒有嚴重的馬、華兩族衝突,即使是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局勢異常動蕩之際,也始終沒有出現類似印度尼西亞那樣激烈的排華暴亂。
為什麼馬來西亞的民族關係比較和諧,而印度尼西亞當地民族和華人的關係卻要緊張得多?除了兩國大小懸殊外,到底還有哪些區別,導致兩國民族關係的不同表現?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都是伊斯蘭教國家,而且,前者還尊伊斯蘭教為國教,根據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不同宗教文明的民族,激烈衝突幾乎不可避免,那麼,如何解釋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民族關係的不同表現?
一
由於政治和經濟地位的不同,馬來人對華人的偏見,遠遠沒有印度尼西亞當地民族對華人的偏見那麼強烈。
殖民統治時期,英國殖民者為了取得馬來封建貴族的合作,曾與馬來各邦蘇丹訂立協定,承認馬來人是當地的主人,承認並維護馬來人在政治、經濟和文教等各方面的特權。馬來人的特權在馬來西亞1957年獨立後繼續得以確認,獨立憲法特別規定了馬來人的特殊地位和馬來統治者的地位,規定馬來語為國語,馬來人信仰的伊斯蘭教為國教。20世紀70年代又頒布《煽動法令》,禁止對上述有關規定進行質詢和討論。2000年馬來西亞發生馬來人特權風波,時任總理的馬哈蒂爾就明確表示,在捍衛馬來人的特權上,政府絕不作任何讓步。
因此,大多數馬來人認為自己是馬來西亞當然的主人,比華人有著更優越的法律地位,對於政治地位比自己低的華人較少產生妒恨。
和大多數東南亞國家一樣,馬來人經濟比華人經濟落後,這往往成為引發馬、華兩族矛盾的一個導火索,但由於馬來人經濟一直得到政府的保護和扶持,因經濟不平衡引發的不滿沒有印度尼西亞那麼強烈。
隨著馬來人政黨在政府中地位的加強,歷屆政府都毫不例外地執行馬來人經濟優先政策,加上馬來西亞經濟發展比印度尼西亞順利,貧富差距沒有印度尼西亞懸殊,生活較有保障的馬來人在政府強有力的保護下,沒有必要直接攻擊、搶掠華人。
印度尼西亞的情況則明顯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統治印度尼西亞的荷蘭殖民者實施分而治之的政策,將印度尼西亞的居民按不同等級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其中,歐洲人居上層,華人處中間,底層的是當地民族。與當地民族採用當地法律和法庭審判不同,華人和歐洲人一樣,可採用荷蘭法律並在荷蘭人的法庭進行民事訴訟和審判。
經濟上,華人不僅可從事各種中介業、工商業,部分上層華人還通過承包稅收和壟斷專賣獲得巨額利潤,經濟發展明顯優於當地民族。華人較優越的法律和經濟地位,引起了當地民族的妒忌和強烈不滿,不少印度尼西亞人把華人看成是繼荷蘭人之後搶奪印度尼西亞當地民族財富的剝削者。在荷蘭殖民者被趕走後,華人便成為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鬥爭的主要對象之一,戰後印度尼西亞洶湧澎湃的民族主義運動,遂轉化為強烈的排華情緒。
(印尼首任總統蘇加諾)
蘇加諾早在1959年就認為:中國人對印度尼西亞經濟生活的控制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嚴重問題。蘇哈託在1967年5月接見記者時也指出:華人不過佔印度尼西亞總人口的3%,但他們卻掌握和操縱了全國資產的70%左右。
印度尼西亞經濟的相對落後和貧富懸殊的異常突出,使上述觀點頗有市場,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嚴重偏見。印度尼西亞當地民族對政府的保護不力非常失望,在憂慮自己的弱勢地位的同時,自然對經濟條件比自己優越的華人充滿忿恨,民族間的不滿和仇恨與日俱增,並成為當地民族毀壞、搶掠華人財物的直接動因。
二
兩國的華人政策明顯不同,馬來西亞政府的華人政策比印度尼西亞政府的華人政策要寬鬆得多。
在國籍政策上,印度尼西亞政府從1958年起就實施了嚴格的國籍法,加上手續繁瑣,耗費巨大,華僑要入籍非常困難。到1965年,擁有中國國籍的印尼華僑仍有113萬人左右,約佔印尼華僑、華人總數的1/3。直到20世紀80年代,大多數印度尼西亞華僑才逐漸解決歸化入籍問題。
而且,長期以來,印度尼西亞籍華人的居民證上有特別的標誌,在報考大學、擔任公務員和軍職晉升上都受到歧視。
另外,在阻撓華僑入籍的同時,印度尼西亞政府對以華僑為主的外僑採取了各種嚴厲措施,如提高外僑的各種稅額,限制外僑的居留地點和旅行範圍等。
而馬來西亞從獨立起便實施較寬鬆的入籍政策,絕大部分華僑在1957年後不久就加入了馬來西亞國籍,成為馬來西亞公民,享有絕大部分公民權利。
在經濟政策上,獨立伊始的印度尼西亞政府將國內人口分為當地民族與外來民族(主要是華僑、華人)兩大類,並頒布了一系列法令限制和排斥華僑、華人經濟的發展,如限制華僑經營進出口貿易等各種傳統行業,要求華人向當地民族轉讓股權或企業,甚至沒收部分華人企業。禁止外僑在農村經營零售業的1959年第十號法令頒布實施時,被強行逼遷和接管的華僑零售店達八萬多家,數十萬華僑頓失生活憑恃,流離失所,苦不堪言。
雖然馬來西亞政府也實施扶持馬來人經濟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打擊了華人大企業,但佔華人企業90%以上的中小企業基本上不受影響。
同時,馬來西亞也沒有像印度尼西亞那樣,對華人實施職業限制和接管甚至沒收華人的店鋪、資財,因此,馬來西亞華人基本上可以保有賴以生存的傳統職業和產業。像印度尼西亞華人那樣,因在經濟上遭受排斥、打擊而生計無著、流離失所,甚至家破人亡的情況,在馬來西亞基本上沒有出現過。
印度尼西亞的其他政策也非常嚴厲。1965年以前,印度尼西亞政府對華僑學校、華文報紙、華僑社團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1965年「9·30事件」後,印度尼西亞政府強行關閉或接管所有華僑學校,關閉所有華文報刊,取締大部分華僑社團,禁止使用中文和舉行華人民俗慶典,並要求華人改用印度尼西亞名字,皈依伊斯蘭教,中華文化在印度尼西亞幾乎銷聲匿跡。
馬來西亞政府雖然也限制華文教育,要求教育馬來化,但仍繼續資助華文小學和改制的華文中學,允許華文獨立中學存在,並同意華人社會建立大專院校。華文教育在馬來西亞一直可以合法存在,還得以建立了從小學到中學直至大學的較完整的華文教育體系,這在中國境外是絕無僅有的。
(馬來西亞的華文獨立中學多年來堅持華語教育,傳承中華文化,意外地吸引了韓國及其他族裔的學生就讀)
對於華文報刊、華人社團、華人的姓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馬來西亞政府基本上不予幹預,中華文化在馬來西亞隨處可見。
華人在當地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是影響當地政府採用何種方式處理民族問題的主要原因。
據統計,印度尼西亞華人佔印尼總人口的比例1960年約為2.6%,後來有所上升,但到1998年仍僅為3%;馬來西亞則是中國境外僅次於新加坡的華人佔當地總人口比例最大的國家,到2000年仍佔26%。
由於馬來西亞華人人口眾多,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族群,所以每一屆政府在處理華人問題時都比較理性、務實,慎之又慎。而在印度尼西亞,華人的比例很小、影響有限,無論是印度尼西亞政府還是不少印度尼西亞人都有意無意地忽視了華人的權益和感受。
兩國政府對華人的不同政策,直接影響著當地民族對華人的態度。
印度尼西亞政府早期阻撓華僑入籍的政策,使不少當地民族認為華人都是外國人,潛意識裡拒絕華人,進而認為華人在印度尼西亞享有的一切都是不合法的,都是對當地民族的掠奪。印度尼西亞政府對華人的長期排斥和打擊,不僅使民族矛盾和衝突頻繁激烈、積怨日深,也使部分當地民族認為華人是可以任意歧視和欺凌的對象,一遇到局勢動蕩或民族騷動,便肆意地拿華人來出氣。
而馬來西亞政府相對寬鬆的華人政策,不僅使馬來西亞華人比印度尼西亞華人擁有更多的權益,更重要的是使馬來人潛意識裡接納華人為馬來西亞的成員,雖然他們認為華人和馬來人的地位不同,但只要不影響馬來人的特權,對於華人享有的多項社會權利,在一般情況下馬來人是可以接受的,因而民族間的矛盾和衝突遠沒有印度尼西亞那樣激烈。
三
馬來西亞緩和民族衝突的政治機制尤為突出。
馬來人雖然在政治上佔有絕對優勢,但由於人口眾多和代議選舉制度的影響,華人在當地政壇始終佔有一席之地,可以對政府施加一定的影響。馬來西亞獨立後40多年間,華人政黨一直是合法存在和發展的,且有自己的執政黨和反對黨,如馬華公會、民政黨、民主行動黨等。
(馬華公會,成立於1949年,首任會長為著名的華人領袖陳祿禎)
華人政黨參與執政,為馬、華兩族之間的溝通和磋商提供了最大的方便,政府得以及時了解華人的情況,並據此制訂較有效的應對措施,兩族間的不少紛爭和矛盾在激化之前就得到了解決或緩和。
印度尼西亞華人對當地政治的影響則微弱得多。蘇加諾政府時期,華人參政依然比較活躍,先後有陳寶源、蕭玉燦等多位華人擔任內閣部長,另外還有不少華人國會議員。當時,華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組織,其中較有影響的是1954年成立的以蕭玉燦為代表的印度尼西亞國籍協商會,據悉,1965年該會及其下屬機構會員已達50萬人。不過,該組織和其他所有印度尼西亞華人政黨一樣,在1965年「9·30事件」後被解散。
「9·30事件」後,印尼政府不僅禁止華人開展政治活動,也拒絕華人參與政事。1965~1998年數十年間,沒有一個華人進入內閣,1998年後曾有一兩個華人進入內閣,但勢單力薄,影響有限。多年來華人議員也寥寥無幾,華人對印度尼西亞的政治和政府幾乎沒有影響力。
由於基本上沒有華人參政、議政,沒有華人執政黨作為緩衝,沒有民族間的有效溝通,印度尼西亞當地民族與華人的衝突往往是直接、正面地突然發生,根本沒有預警、防範或迴旋的餘地,結果民族矛盾迅速激化,形勢很快就無法控制。
四
數十年來,馬來西亞的政治、經濟局勢一直比印度尼西亞穩定。通過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民族關係的比較研究,不同的宗教「文明」並不是影響民族關係發展的惟一障礙,民族衝突的背後往往有著更為深刻的政治、經濟和歷史根源,如果處理得當,不同信仰的民族完全可以相處得很好,並不一定會引發激烈衝突甚至兵戎相向。
事實上,馬來西亞自1957年獨立以來,馬、華兩族雖然保持著各自鮮明的民族特色和不同的宗教文化,但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融合卻與日俱增:在政治上,建立了多元民族的朝野政黨聯盟,提出了不少關乎全民利益的政治訴求;在經濟上,兩族合作不斷發展,逐漸從在國內共同經營發展到攜手走出國門;在文化上,兩族子弟同校讀書比比皆是,兩族人民共同歡慶各族佳節已成慣例,至於標示各自不同宗教文化特徵的教堂、寺廟更是遍及馬來西亞城鎮和鄉村。正如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所說,穆斯林通過自己的行動證明,他們能夠與非穆斯林一道生活和工作,建設一個統一的、進步的國家。
反過來,雖然擁有相同的文明,卻可能因為各種政治、經濟原因而引發矛盾,如馬來西亞最大的執政黨巫統和最大的反對黨伊斯蘭教黨,其黨員都是馬來人穆斯林,但兩黨卻彼此視為勁敵。
馬來西亞學者在對東南亞民族衝突的歷史因素進行分析後,曾針對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指出:東南亞與東亞的歷史發展經驗足以說明「文明衝突論」不能成立,東南亞各國的民族問題自有其歷史因素,不僅僅是文化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差異,固然是影響民族關係的眾多因素之一,但如果無限地誇大文明差異的衝擊,就有可能掩蓋造成民族矛盾的更為深刻的政治和經濟根源,這不僅不能根除民族衝突,反而為所謂的「高文明優等民族」打壓「低文明劣等民族」提供了理論依據,對民族衝突起到火上加油的負面效應。
文章發布於《世界民族》2004年第1期,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