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但是,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上卻沒有受到平等的對待,加上社會上對他們的一些歧視,使他們那一融入新生活。
誠然,法律規定有案底的人不得從事政府機構、軍隊等國家性質的單位還可以理解,但是,目前的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導向,很多企業單位都要求求職者在入職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就連做個計程車司機、快遞員、送餐員都要出具。實際上,企業的這種要求是於法無據的,但是無法明文規定即允許,企業可以說是自己的規章制度。我們也不能說企業的不對。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很多有案底的人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進而無法找到合適工作,甚至少數連生存都有困難,他們平等就業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一方面,國家教導他們重新做人、報效社會;但另一方面,他們有時連報效社會機會都沒有。如此而來,他們心裡會有巨大的落差,如果生存都存在困難的情況下,難免將他們再次推向社會的對立面,釀成新的社會性問題。
鑑於以上的原因,部分有案底的人找工作、融入新生活還是有些困難的。他們怎樣才能融入新生活?這個真的不是個人能夠解決的。應是多方努力才能解決。
首先,對個人而言。第一,不能走老路,不要再犯法。那是一條不歸路,走下去再也難以回頭,誰也不能幫你了。不要再和以前的那些不安分的人接觸了,給自己一個乾淨的壞境。這點是最重要的。第二,調整好心態。別自暴自棄,就當成自己犯錯誤後所得到的一個人生考驗,勇敢面對它,人生就沒有過不去的坎。第三,如果你沒有謀生的手藝,儘量學習一門謀生的手段,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總有適合你幹的事情。第四,尋找機會。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雖然社會對他們設置了禁入門檻,但並非完全關閉了大門,還是有很多行業沒有這方面限制,機會還是有,多多尋找。第五,有的地方有專門幫扶刑滿釋放人就業的,多問問尋求幫助。
其次,對社會而言。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們不能將人一棒子打死。社會應該多多給他們包容理解。不要區別對待,更加不能冷眼相看。很多職業確實沒有必要要求求職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能不能不要這種規定?也能減輕企業的負擔不是。企業應該儘量給予他們公平就業的機會。此外,應當健全相關社會保障體系,如加強刑滿釋放人員的培訓,擴大收納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等。
最後,對國家而言。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前科消滅制度。目前,我們國家建立了未成年的前科封存制度,規定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但是,目前並未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滅或封存制度。其實,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建立有條件的前科消滅制度。即是,對於服刑完後,在一定期間內未犯新罪的,視為沒有前科。如此,除了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人員之外,對於那些輕微的犯罪人員來說,在一定期限之後,在生活、就業方面就與一般常人無異了。
諮詢問題請關注後在文章下面留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