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公事業單位:善意取得的認定

2020-12-21 吉林中公事業單位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在概念中,我們可以發現善意取得是處分人將無權處分的不屬於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的行為,且他人對於該無權處分不知情,又以合理的價格買受了該財產,最終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一種行為。因此善意取得到底應該滿足哪些構成要件呢?接下來我們從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注意:這是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在題目中常考的幹擾選項為出讓人有處分權將該物處分給他人,易錯選項為受讓人是基於善意取得為由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注意: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說白了就是不知情,指受讓人在接受該物時不知或者也不應當知道受讓人受讓該物是受讓人不能處分的財產,也將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這是從受讓人主觀方面來進行研究的,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是無權處分仍然進行交易,則違反了民法相關基本原則,因此此時的第三人為惡意第三人,不滿足善意,則不滿足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注意:依《物權法》第106條中關於「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規定,善意取得不僅應基於有償的交易行為,而且以合理的對價為其成立條件。合理的對價是指符合市場價格或者行業價格,不屬於明顯低價或者明顯高價,如果明顯低價或者明顯高價,不滿足善意取得。

4.所有權已轉移。

注意:之前在學習物權時,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因此該構成要件是指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以上就是關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做題時要重點分析案例中的出讓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必須滿足以上的四個構成要件才能滿足善意取得,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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