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皇家航空公司行李事件雖已圓滿解決(詳見本報4月27日、4月29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8日A1版相關報導),但由此引發的國際航空和國內航空有關行李限額責任的規定及差異化問題卻依舊存在。同樣一件行李,在國際航班丟失損毀延誤與在國內航班丟失損毀延誤,相應的賠償標準直線下跌,金額相差2倍多。國內航班的相關賠償限額依據的是1985年制定、1996年修訂的標準,5月17日,中國民航總局運輸司消費者事務處有關人士表示,隨著物價的上漲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0年前的標準已不能適應今天消費者對航空旅行的需要,民航總局對此也十分關注,相關修改方案已上報國務院審查,賠償標準有望提高。
[b]差異:國內與國際航班賠償標準依據不同[/b]
記者查閱了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國際航空公司有關行李限額的規定,發現基本一致,「託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託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東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稱,上述條款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以下簡稱《國內客規》)制定的。
而對國際航班,南方航空公司的《國際航班旅客手冊》規定,「國際運輸(包括國際運輸的國內段)的最高賠償限額是,託運行李每公斤20美元;隨身攜帶行李每位旅客400美元」。國內所有BSP國際機票背後的行李賠償責任限額通告內容與此類似。據航空公司反饋,制定上述規定的依據是《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客規》)和《民航法》。
也就是說,同一名旅客的行李,如果在國內航班託運途中丟失,按照每位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20公斤計,一件行李的賠償額最高為1000元人民幣。而這件行李如果在國際航班上丟失,旅客所獲賠償額最高是400美元,約相當於3300人民幣,兩者相差2倍多。為何會有這種差異呢?中國民航總局運輸司消費者事務處廉處長告訴記者,這種差距是必然的,因為適用的規則不同。《國際客規》等國際航班賠償標準是依據國際相關法規如華沙公約等制定的,而《國內客規》是民航總局依據本國實際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的。
[b]癥結:10年前的賠償標準已成維權障礙[/b]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主任段建平稱,近幾年,有關航運行李損毀的糾紛逐年增加,糾紛癥結主要在於賠償標準過低和聲明價值限定額過低。幾乎所有的航空公司都以《民航法》和《國內客規》的規定為擋箭牌,拒絕每公斤超過50元人民幣的索賠。經濟艙乘客最多只能免費託運20公斤以內的行李,一旦丟失就只能索賠1000元。而事實上,有的旅客僅行李箱價值就可能超過1000元。而託運行李聲明價值最高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的條款規定,也已經不符合目前國情。由於該規定出自《民航法》和《國內客規》,造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5月17日,中國民航總局運輸司消費者事務處一位姓楊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報記者,針對行李損毀、丟失、延誤等賠償標準過低的投訴有一大批,民航總局對此也十分關注,並已著手組織修訂相關標準。該處廉處長告訴記者,如何制定標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譬如要依據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漲幅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賠償標準,主要包括行李責任限額和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目前,修改方案已報國務院審查,須等批准後方可公布執行。
另據了解,《國內客規》是1985年制定的,1996年經過修訂,至今再未變動。對此,福建法學會副會長、福州大學兼職教授遊勸榮,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松為等多位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呼籲,政府部門和航運業各承運人應根據我國現狀,儘快依照相應的步驟,提高國內航運行李責任限額和賠償標準,與國際標準早日接軌,與國際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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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