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加拿大等很多國家的硬性移民監規定,美國的移民監(維持綠卡身份必須滿足的境內居住時間要求)並不能定義最少居住多少天,對於任何有「意向」在美國長期居住的綠卡持有人都允許其保持居民身份。這個政策相當人性化,能夠基本滿足很多國人拿到綠卡後不願意長時間住在美國境內的要求,同時還能保住綠卡,長期合法有效地維持美國居民身份。此舉措更適合本無移民意向,只是因為孩子未到獨立申請的低年齡而「被迫」申請移民的父母。
美國的綠卡,只發給要把美國當作自己的長期居住地的申請人。在任何的時候,如果綠卡的持有者放棄了把美國做為長期的居住地的意圖,他就失去了擁有綠卡的權利。
美國的移民法規定,綠卡的持有者如果在美國境外連續停留180天以上,即使沒有主動放棄綠卡,當使用綠卡申請再次入境時,美國移民局也有權利去質疑他是否還有把美國當作長期居住地的意圖。當然,這並不完全意味著,如果永居居民每6個月不到就返回美國幾天將不會失去他的永居居留權。如果您保持每6個月返回美國一次,在頭2到3年內可能不會有任何後果,但是時間長了,就提高了被移民局認為您已經有放棄永居居留美國的意圖的風險。妥善的做法是綠卡持有者事先就告知美國移民局自己可能離開美國超過半年,通過申請回美證(白皮書),表明自己沒有要放棄永居居留權的意圖。
如果您拿到綠卡(不論是有條件綠卡還是永居綠卡,兩者在居住要求上完全沒有區別,以下統稱「綠卡」),但由於各種原因需要儘可能多時間住在中國,可又不想失去綠卡,應該儘量在獲得綠卡的第一時間就申請白皮書(也叫「回美證」,英文「Re-entry Permit」),白皮書的申請程序簡單,批准後的有效期為兩年(或與條件式綠卡期限相同)。您可以在兩年的有效期內住在國內,但需要在有效期終止的最後一天前趕回美國,入境時間需要早於有效期的最後一天。一般情況下,如果您兩次進入美國的時間相距超過半年或以上,持綠卡入境時會被海關查問,但如果有白皮書,則入境時不會被刁難。
對有條件綠卡持有人,律師建議,儘管有白皮書保護,也儘量做到每半年來一次美國小住,表示自己仍有強烈的保持永居居民身份的意願。當白皮書即將失效的時候,建議申請白皮書的延期。第一次延期批准可以再獲得兩年時間。在這兩年中,您可以都住在國內,但同樣要在到期前至少一天回到美國境內。第一次延期結束時,可以再申請第二次延期。白皮書的第二次延期將只能批准一年的有效時間,在這一年中,您仍然可以住在美國境外,只需要在一年有效期的最後一天之前回到美國即可。
回美證申請流程
1.向USCIS遞交申請表(即I-131表,可從移民局官網www.uscis.gov下載),連同申請資料、申請費,郵寄給移民局。
2.遞交申請1-3周左右,移民局寄打指紋通知給申請人,申請人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打指紋。
3.遞交申請後3-6個月左右,移民局將回美證郵寄給申請人美國地址。
如果您不能避免長期居住在美國之外,那就為答覆移民局質疑您的永居居留意圖保留以下的證據:
1.每年依照美國稅務局的規定,按時報所得稅。並且保留好報稅的記錄。
2.擁有一個在美國的居住地址。
3.擁有一個在美國的銀行帳戶。
4.擁有一個有效的美國駕駛執照,並且在入境時隨身攜帶美國駕駛執照。
5.擁有美國的信用卡。
6.在美國擁有房屋、汽車等產業。
7.隨身攜帶您的社會安全卡入境。
8.保持您的綠卡在有效期之內,在有效期到期前申請新的綠卡。
同時,要避免如下事項:
1.如果您離境一年以上,沒有回美證(白皮書),一定申請特殊的移民籤證進入美國,如SB-1類別。千萬不能申請非移民籤證入境。
2.儘量避免與您的非公民或非美國綠卡的配偶和孩子一起入境,尤其是如果您的配偶和孩子只是短期停留美國的話。
3.不要用往返機票進入美國,尤其是返程機票目的地在美國之外。
美國綠卡的持有者要用綠卡返回美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未放棄合法永居居留權,即綠卡。
2.在美國境外的停留期不超過一年。這就是說,如果您離開美國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即使您有美國的綠卡,您也不能用綠卡再進入美國了。所以如果您計劃要在美國之外停留一年以上,就必須申請回美證(白皮書)才能再次進入美國。
不過只有回美證還不夠,「即使有回美證,但在美國境內沒有任何關聯也不行。比如說,你在美國境內有沒有其他有公民或綠卡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的關聯,在美國境內有無駕照、個人銀行帳戶或共同帳戶,是否報稅,有沒有住房證明等,這些都是你和美國社會不可失去的關聯。」
如果離開美國時間過久,並且沒有和美國有關係的證明,邊境移民官可能會認定你沒有在美國長期居留的意願,就可能會沒收你的綠卡。
不過沒收綠卡有程序要求,要去移民法庭上庭,跟法官解釋,到底想不想留在美國,是否能證明你有長期留在美國的意圖。
有時移民官會給你一份「I-407表格」讓你填寫,一旦填完,邊境移民官蓋章後,就表示你同意放棄永居居民身份,身份就沒有了,「如果你不籤,你說我不同意,移民官一定會讓你進來。他可以沒收你的綠卡,但是你的永居身份還沒有被取消,直到移民法官作出最後決定。」遇到這種情況,雖然馬上找到律師不容易,但一定別忘了你有要求翻譯幫助的權利。
一名透過工作籤證獲得綠卡的華人男子,日前在入境美國時,因回國過久,被移民官員認定「無意定居美國」沒收綠卡,並要他籤署一份「自願放棄綠卡表格」,他不知道可以拒籤,結果被立即遣返,以致喪失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訴機會。
提醒回美綠卡持有人,不管綠卡以何種方式取得,一旦入境時遇到遭移民官員質疑並要沒收綠卡,大部分情況下,最關鍵就是不要輕易在「自願放棄綠卡」同意書、也就是I-407表格上簽名,而是要求上庭見法官,這是美國司法機關賦予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如果一旦籤名,即被視同自願放棄綠卡,將會被原機遣返母國。
拒絕在I-407表格籤名並不違法,拒籤後,當事人仍可入境美國,等待移民法庭審理,但如果在海關籤署自動放棄綠卡表格,就等於放棄向移民法官申訴權利,當事人可能原機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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