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銀首飾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 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委託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託代銷金銀首飾的,受託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二)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
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為零售環節徵稅。
不包括鍍金等首飾。
其他非金銀首飾在正常環節徵稅。需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如未分別核算,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稅率徵收;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三)稅率:5%
(四)計稅依據
1.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有同類按同類,沒同類按組價: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五)申報與繳納
1.納稅環節:
一般在零售時:其他,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於受託方交貨時納稅。
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進口環節不繳消費稅;出口金銀首飾不退消費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般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憑證的當天。
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的當天。
二、捲菸批發環節徵收消費稅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收範圍:
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菸。
(三)應納稅額:
批發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11%+批髮捲煙數量*0.005(元/支)或批發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11%+批髮捲煙數量*250(元/箱)
(四)環節內部徵收——批發商之間銷售捲菸不繳納消費稅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稅範圍
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三)應納稅額
超豪華小汽車經銷商銷售給消費者: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10%
超豪華小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應納稅額=生產銷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生產銷售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四、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徵(免、退)政策
(一)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徵消費稅。
(二)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