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由於付款不及時等多種原因,購入的存貨常常出現發票不能及時到達的情形,在會計處理上,財務人員通常會對此類存貨做暫估入帳處理。那麼,在做暫估入帳會計處理時哪些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呢?我們一起看看吧~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性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了生產需要,2019年8月,甲公司與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籤訂材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3萬元。甲公司應在收到貨物並驗收合格後向A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A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月20日,甲公司收到該批貨物並驗收入庫。因資金周轉緊張甲公司未能向A公司支付貨款,因此,A公司也未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財務人員於當月末做了如下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暫估入庫113萬元
貸:應付帳款113萬元
那麼,甲公司財務人員的帳務處理正確嗎?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帳,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帳。下月初,用紅字衝銷原暫估入帳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帳款」等科目。
2018年8月,甲公司與B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籤訂材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200萬元,增值稅稅額32萬元,甲公司應在收到貨物並驗收合格後向B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B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甲公司收到該批貨物並領用。因資金周轉緊張甲公司未能向B公司支付貨款,因此,B公司也未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財務人員小張於當月末做了如下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暫估入庫200萬元
貸:應付帳款2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
貸:原材料200萬元
之後,因財務人員小張離職時忘記告知後續接管人員小李該事項,2018年11月,甲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貨款232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小李誤以為是一項新的業務,因此做了如下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2萬元
貸:銀行存款232萬元
當月末,又將原材料200萬元全部結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從而導致同一筆原材料採購業務出現重複入帳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問題。
小編提醒:
財務人員在做暫估入帳處理時,針對暫估業務較多的情形應建立工作檯帳,以便及時對暫估金額紅字衝銷,避免因重複入帳導致多結轉成本產生涉稅風險。
2018年12月,甲公司與C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籤訂材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6萬元,甲公司應在收到貨物並驗收合格後向C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C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甲公司領用了該批材料並結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截至2019年6月1日,甲公司未能向C公司支付貨款,因此,C公司也未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麼,針對該筆業務發生的成本支出,甲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針對本案例,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甲公司應以增值稅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甲公司以暫估金額入帳並結轉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其成本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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