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標題:《【案件聚焦】淘寶賣家竟然用蟲草花冒充蛹蟲草!虛假宣傳、自食其果……》
近日,
上鐵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蟲草糾紛案件,
買家陳某購買的一件「蟲草」商品,
不但引起了他與賣家之間的糾紛,
還觸及到了食品安全問題……
你知道蟲草花與蛹蟲草的區別嗎?
購買蟲草時又要注意些什麼?
快跟上小編的腳步,
帶著疑問去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的某天,陳某在淘寶店購買了「伊春堂北蟲草/蟲草花/金蟲草/蛹蟲草/孢子頭乾貨500g」1件,付款38元。誰知收到商品後,該商品包裝上未標註不適宜人群,也未標明營養成分表、廠家、聯繫方式及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陳某認為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遂將淘寶店主王某投訴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大隊於同年11月作出對陳某的投訴舉報答覆,確認了王某的違法行為並作出處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38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00元。
▲商品圖片
審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陳某貨款38元;同時原告陳某退還涉案商品給被告王某,如原告陳某屆時無法退還,則以38元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
二、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賠償款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那麼,
法院為何作出此判決?
原告購買的商品究竟是不是蛹蟲草?
……
快來看看法官是如何解釋的吧!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商品是否為衛計委2014年第10號公告內的蛹蟲草,及被告是否應當因此承擔退貨賠償的法律責任。
從涉案商品介紹中可以得出該商品是一種蟲草子實體,是在培養基裡人工培育出的蛹蟲草等信息,這些特徵與國家衛計委2014年第10號公告規定的蛹蟲草內容一致。據此,可認定涉案商品為新食品原料蛹蟲草,根據衛計委2014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涉案商品必須在商品標籤、說明書中標註不適宜人群(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涉案商品標籤中並未標註不適宜人群,易造成不適宜人群不慎攝入,從而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定。
本案中,涉案商品實為蟲草花,屬於食用菌,但涉案商品卻從實物包裝到網頁介紹均採用了金蟲草、北蟲草、蛹蟲草、蟲草花、孢子頭等多個名稱,商品具有不確定性,且被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實物為蛹蟲草。蟲草花和蛹蟲草是兩個不同的產品,在培育方法、成本、難度、價格等方面均有很大區別,被告虛假宣傳,以蟲草花冒充蛹蟲草,誤導消費者。
經查明,本院認定涉案商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主張被告退還貨款並賠償1,000元的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編輯| 黃詩原 張雯琳 卞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