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中級法院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通報我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環境資源案例以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
據了解,我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分別為:被告人吳某等九人汙染環境案;被告人張某、劉某等七人汙染環境案;被告人祁某、祁某某、周某汙染環境案;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濫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金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武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鹽城市雲博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訴射陽縣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趙某訴射陽縣某鎮不履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職責案;東臺市水務局申請執行錢某、韓某、吳某水利行政處罰案;射陽縣漁政監督大隊申請執行錢某某、黃某某等五人漁業行政處罰案。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吳某、周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議收購廢舊電瓶提煉鉛。2016年5月至9月,三人租賃阜寧縣陳良鎮某小學、某公司廠房分別用作廠房、倉庫。期間,三人僱傭被告人周其德負責聯繫工人拆解廢舊電瓶、收發貨等;僱傭被告人徐某、韓某某等人負責提煉鉛。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吳某、周某、鄧某將提煉設備搬至阜寧縣新溝鎮工業園區一廠房內繼續生產,直至2017年春節前後停產。2017年2月,被告人吳某拉攏被告人陳某、朱某入夥。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吳某等人共收購廢舊電瓶2753.792噸用於提煉鉛,銷售鉛1761.84噸、鉛灰77.14噸、爐渣48噸,銷售金額2621.038萬元,非法獲利20萬元。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陳某、李某明知吳某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別向被告人吳金馬等人出售廢舊電瓶601.99噸、172.09噸。經鑑定,被告人吳金馬等人非法煉鉛行為造成了環境汙染。
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周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判決被告人吳某等人四年三個月至一年兩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案不僅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實刑,而且判處數額較大的罰金,充分發揮罰金刑對汙染環境犯罪的懲罰作用,讓恣意汙染環境者付出高昂代價。本案被評為「2018年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案件81件。加大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懲治力度,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與制裁功能,懲罰一批、教育一批、警示一批,做到懲治、教育和預防相結合,有效實現刑法的立法目的,依法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65件(含環境侵權民事案件4件)。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一審行政訴訟203件,行政非訴案件269件。
綠色生態是鹽城最大財富和特色,生態保護沒有「天花板」,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近年來,我市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定不移實施「生態立市」戰略,深入推進「綠色轉型、綠色跨越」,探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鹽城路徑,這為我市法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了極佳的機遇。
記者李永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