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馳機電」、「公司」、「本公司」或「發行人」)股票將於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上市公告書數值通常保留至小數點兩位,若出現合計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均為四捨五入所致。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艾純以及與其有親屬關係的股東艾利、謝安源、艾剛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屆滿後,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發生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的情況,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收盤價應作相應調整。
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艾純控制的法人股東神馳實業、神馳投資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機構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發生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的情況,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收盤價應作相應調整。
本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
若本機構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本機構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如果因本機構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機構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鐘建春、鄧典波以及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劉吉海、宣學紅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屆滿後,在本人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發生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的情況,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收盤價應作相應調整。
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擔任公司監事的劉國偉、魏華、李玉英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屆滿後,在本人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司股東和邦集團、曜業投資、慶聚諮詢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機構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若本機構違反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減持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本機構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如果因本機構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機構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次發行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及相應約束措施
(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股票上市後3年內,每年首次出現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後,因公司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事項導致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淨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時,公司將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二)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公司股票價格觸發啟動條件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將按照如下順序啟動穩定股價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購,其次是控股股東增持,最後是董事(在公司任職並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在每一個自然年度,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需強制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義務僅限一次。
1、公司回購
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應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得低於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回購股份的價格參照市場價格確定。
2、控股股東增持
公司控股股東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控股股東用於增持公司股票的資金總額應不低於其所獲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現金分紅資金的20%(稅後)。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用於增持公司股票的資金總額應不低於其上一年度從公司所獲薪酬的20%(稅後)。
(三)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1、公司回購
公司董事會應在公司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觸發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參照公司股價表現並結合公司經營狀況確定回購方式、回購數量、回購價格及回購期限,擬定回購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回購股份相關事宜後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方案,並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相關事宜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次日啟動回購,並應在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後兩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如果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前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穩定股價措施條件的,可不再繼續實施該方案。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連續1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或公司回購股份方案無法實施時,公司控股股東應在5個交易日內擬定增持計劃。
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連續1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或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方案無法實施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5個交易日內擬定增持計劃。
公司董事會應依法及時披露上述增持計劃,相關增持計劃應明確增持方式、增持數量、增持價格和增持期限。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計劃披露之次日啟動增持計劃。
如果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前,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條件的,可不再繼續實施該方案。
(四)應啟動而未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約束措施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東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措施的,則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直至其按《公司穩定股價的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
3、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措施的,公司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停止發放未履行承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同時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直至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公司穩定股價的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並實施完畢。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職務變更、離職等情形為由拒絕實施《公司穩定股價的預案》規定的穩定股價措施。公司上市3年內聘任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將要求其籤署承諾書,保證其履行《公司穩定股價的預案》規定的穩定股價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及減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東艾純、神馳投資、神馳實業、艾利分別承諾:
本人/本機構所持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行人上市後,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前述減持價格應作相應調整。限售期滿後2年內,本人/本機構若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減持,包括但不限於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每年減持股份數量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0%。
本人/本機構在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前,將至少提前5個交易日將減持計劃告知發行人,並配合發行人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減持期限為自公告減持計劃之日起6個月。
本人/本公司如違反上述承諾,自願將減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四、關於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一)發行人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發行人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若投資者在繳納股票申購款後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對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發行人將按照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加算繳款後至退款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
2、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後,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發行人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制定股份回購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並於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5個交易日內啟動回購程序。回購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加算股票發行後至回購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若發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間內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價格應作相應調整。如果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將嚴格履行生效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作出發行人存在上述事實的最終認定或生效判決之日起10日內,依法及時提議召集召開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並通過在相關會議中就相關議案投贊成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諾。若發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間內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價格應作相應調整。如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嚴格履行生效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如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嚴格履行生效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四)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承諾
保薦機構承諾: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承諾:發行人律師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因發行人律師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存在過錯致使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律師將依生效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會計師承諾:如因發行人會計師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會計師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相關承諾的約束措施
本公司在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事宜出具相關承諾並提出約束措施的議案》,相關承諾的主要約束措施如下:
(一)發行人關於承諾履行的約束措施
公司將嚴格履行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3)對公司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4)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儘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承諾履行的約束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嚴格履行就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包括中小投資者在內的其他股東道歉;
(2)不得轉讓發行人股份,因繼承、被強制執行、上市公司重組、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暫不領取發行人分配利潤中歸屬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部分;
(4)可以職務變更但不得主動要求離職;
(5)主動申請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6)如果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並在獲得收益的5個工作日內將所獲取收益支付給發行人指定帳戶;
(7)因未履行招股說明書的公開承諾事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儘可能地保護髮行人投資者利益。
(三)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承諾履行的約束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嚴格履行就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道歉;
(2)不得轉讓發行人股份,因繼承、被強制執行、上市公司重組、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如有持股);
(3)暫不領取公司分配利潤中歸屬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部分(如有持股);
(4)可以職務變更但不得主動要求離職;
(5)主動申請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6)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並在獲得收益的5個工作日內將所獲取收益支付給發行人指定帳戶;
(7)因未履行招股說明書的公開承諾事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儘可能地保護髮行人投資者利益。
六、本次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安排
根據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完成前的滾存利潤由股票發行後的新老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發行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發行人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確了公司上市後的利潤分配政策及具體工作安排。
公司發行後的利潤分配政策為: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利潤分配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一)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程序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公司對利潤分配包括現金分紅事項的決策程序和表決機制如下:
1、董事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公司董事會在制定和討論利潤分配方案時,需事先書面徵詢全部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職務的監事,如有)的意見,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需徵得過半數獨立董事同意且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監事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訂或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並且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若公司有外部監事,還應經外部監事表決通過,並發表意見。
3、股東大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董事會指派一名董事向股東大會匯報制定該利潤分配方案時的論證過程和決策程序,以及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整理的投資者意見。利潤分配方案需經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二)利潤分配形式
採取現金、股票或二者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現金分紅為主,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應優先選擇以現金形式分紅。
公司主要採取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政策,即公司當年度實現盈利,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後有可分配利潤的,則公司應當進行現金分紅;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公司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單一年度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內購買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等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計)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事項。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應經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同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潤分配的方案時,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④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三)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若公司快速成長,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進行現金股利分配之餘,提出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四)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
一般進行年度分紅,公司董事會也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進行中期分紅。公司董事會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安排或原則,公司當年利潤分配完成後留存的未分配利潤應用於發展公司經營業務。
(五)利潤分配應履行的審議程序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及股東回報規劃,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並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形成專項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在制定、討論及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社會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獨立董事應對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發表獨立意見,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應及時將監事會意見、社會公眾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見匯總後及時提交給公司董事會,以供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參考。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在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時或發生其他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時,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方案,必須由董事會作出專題討論,詳細論證說明理由;公司董事會應將調整利潤分配的方案發送至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由獨立董事發表專項意見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同時,公司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應通過網絡、電話、郵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東意見,並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將中小股東意見匯總後交由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應在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會及中小股東意見後形成議案,審議通過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必須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最近3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公司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並結合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在上述利潤分配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製定或調整股東回報計劃。若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的議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八、上市後公司未來三年分紅規劃
為進一步明確本次發行後對公司股東股利分紅的回報,細化《公司章程(草案)》中關於股利分配的相關條款,經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公司制定了《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一)規劃制定的基本原則
1、積極回報投資者,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進一步增強公司利潤分配特別是現金分紅的透明度,以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3、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4、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規劃的主要考慮因素
本規劃是在綜合分析股東的回報要求和意願、公司所處發展階段及發展規劃、盈利能力、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的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資本結構及融資能力等情況,平衡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潤分配安排。
(三)公司上市後三年內股東回報規劃的具體內容
1、上市後三年內,公司採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且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優先採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採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成長性、每股淨資產的攤薄等因素。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2、在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原則上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且最近三年內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如果上市後三年內公司淨利潤保持持續、穩定增長且現金流狀況良好,公司將提高現金分紅比例,加大對投資者的回報力度。
3、上市後三年內,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下,公司一般按年度進行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還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4、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四)股東回報規劃的決策機制
1、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箱、公司網站投資者交流平臺)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董事會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形成專項決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監事會應就利潤分配方案提出審核意見。
3、公司因前述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就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在公司指定媒體上予以披露。
(五)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
董事會認為公司因外部經營環境或公司自身經營需要,確有必要對公司既定的股東回報規划進行調整的,應詳細論證調整原因並制定有關議案,調整後的股東回報規劃將充分考慮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並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將對股東回報規劃涉及的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發表獨立意見,並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九、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公司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3,667萬股,在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當年,公司的加權平均股數將有顯著增加,淨資產規模及每股淨資產水平都將顯著提高,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和實施需要一定周期,效益實現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如果公司完成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當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增長速度不能達到公司股本規模的增長速度,則可能會引起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當年公司每股收益低於上年度每股收益,公司的即期回報存在被攤薄的風險。
(一)發行人承諾及措施
為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公開發行即期回報被攤薄的風險,增強對股東利益的回報,發行人擬通過加強募集資金管理、加快推進募投項目的實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投資回報機制等方式提升發行人業績,以填補本次公開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具體措施如下:
1、確保募集資金規範使用
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發行人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進行嚴格把控;發行人將定期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募集資金得到合法合規使用。
2、加強募投項目的管理、保證募投項目實施效果
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擬用於數碼變頻發電機組生產基地建設項目、通用汽油機擴能項目、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相關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行人發展戰略,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發行人將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設,爭取募投項目早日達產並實現預期效益。
隨著項目的建成和產能的逐步釋放,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將得到提升,有助於填補本次公開發行對股東即期回報的攤薄。發行人未來將加強對上述擬投資項目的日常管理,努力提升上述投資項目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保障投資項目經濟效益的順利實現。
3、完善公司治理,為發行人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發行人將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內部各項制度準則,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股東能夠充分行使權利,確保董事會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確保獨立董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髮行人整體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財務的監督權和檢查權,為發行人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4、保持和優化利潤分配製度,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發行人將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並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發行人已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及監管要求,對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就利潤分配政策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利潤分配形式、現金方式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應履行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進行詳細規定和公開承諾,並制定了《公司上市後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充分維護髮行人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提高發行人的未來回報能力。
(二)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及措施
為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確保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已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31號)的要求,出具承諾如下: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發行人利益;
2、承諾對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承諾不動用發行人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支持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5、當參與公司制訂及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決策時,應該使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另承諾:不越權幹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十、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情況
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報告截止日為2019年6月30日。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併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2019年7-9月和2019年1-9月的合併及母公司利潤表、2019年1-9月的合併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閱,並出具了「川華信專(2019)560號」無保留結論的《審閱報告》。
審計截止日後,發行人延續報告期內的經營模式,各項業務正常開展,主要原材料的採購及供應情況正常,主要客戶的經營情況正常,未出現重大不利的情況。
2018年6月以來,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美國政府於2018年9月18日公布了對華擬加徵關稅2,000億美元商品清單,發行人銷往美國的通用汽油發電機組、數碼變頻發電機組和高壓清洗機等產品均在擬加徵關稅商品之列。自2018年9月24日起,上述商品在此前關稅的基礎上加徵關稅10%;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上述商品加徵的關稅提高至25%。
關稅加徵實施後,發行人積極採取了與客戶協商調價、降低生產成本、拓展新客戶、開發新產品等措施,有效抵消加徵關稅對公司經營的不利影響。未來隨著在美國市場品牌知名度、產品研發能力等核心競爭力的全面提高,公司整體的抗風險能力有望進一步增強。美國市場加徵關稅不會對發行人持續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預計2019年全年可實現營業收入124,795.20萬元至126,688.13萬元,同比下降5.28%至6.70%;淨利潤11,294.85萬元至11,750.67萬元,同比下降15.67%至18.94%;扣非後歸母淨利潤10,323.05萬元至10,778.87萬元,同比下降11.21%至14.96%。2019年以來,發行人在美國市場繼續積極推進自主品牌戰略,在與大客戶的深化合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尤其是AMAZON、SAMS CLUB 、WALMART等美國零售巨頭,較上年均實現了較大規模增長。考慮到COSTCO銷量下滑的影響因素已逐漸消除,同時隨著發行人與上述大客戶的合作規模進一步擴大,發行人後期經營業績將逐漸回升,預計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不存在持續大幅波動或下滑風險。
上述預計數據不構成公司盈利預測及利潤承諾。
十一、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發行不涉及老股轉讓情形。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情況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3年修訂)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二)股票發行的核准部門和文號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本次發行」)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9〕2643號」文核准。
(三)證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號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9〕305號」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9年12月31日
(三)股票簡稱:神馳機電
(四)股票代碼:603109
(五)本次公開發行後的總股本:146,670,000股
(六)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36,67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36,670,000股
(八)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九)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一)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薦機構: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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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任職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任職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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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近親屬持股情況
(1)直接持股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艾純,以及其妹艾利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艾純、艾利直接持股情況如下:
單位: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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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接持股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近親屬的間接持股情況如下:
①通過神馳投資的間接持股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艾純,公司董事艾剛,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謝安源,通過重慶神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馳投資」)間接持股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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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通過神馳實業的間接持股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艾純,以及其妹艾利,通過重慶神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馳實業」)間接持股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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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通過慶聚諮詢的間接持股情況
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鍾建春,董事、副總經理鄧典波,監事劉國偉、魏華、李玉英,副總經理劉吉海,財務負責人宣學紅,核心技術人員胡朝龍、楊祖然,通過重慶慶聚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聚諮詢」)間接持股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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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艾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5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5.79%;此外艾純先生還分別持有神馳投資98%的股權和神馳實業90%的股權,神馳投資持有公司股份2,0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3.64%;神馳實業持有公司股份1,944.4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3.26%。艾純先生直接控制並通過神馳投資和神馳實業間接控制公司合計62.69%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艾純,男,1966年6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EMBA畢業,碩士學歷,重慶市北碚區工商聯副主席。1988年2月至1990年1月就職於重慶市江北機械廠;1990年1月至2005年任重慶市北碚區萬裡蓄電池經營部經理;1994年6月至2004年5月任鑫鑫機械廠廠長;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神馳有限董事長、總經理;2012年12月至今任神馳機電董事長、總經理。
三、股東情況
(一)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情況
本次發行前,本公司總股本為110,000,000股,本次發行新股36,670,000股。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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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發行後、上市前的股東情況
本次發行後、上市前的公司股東戶數為40,119戶,持股數量前十名的股東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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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3,667萬股(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無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18.3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四、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和網上按市值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下發行量366.70萬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10.00%;網上發行量3,300.30萬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90.00%。
本次發行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股份由主承銷商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銷,包銷股份數量為130,071股,包銷比例為0.35%。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67,399.46萬元,全部為發行新股募集資金金額。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於2019年12月24日出具了「川華信驗(2019)68號」《驗資報告》。
六、本次發行費用總額及構成
本次發行費用總額為9,690.46萬元,具體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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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費用均不含增值稅
本次發行每股發行費用為2.64元(按本次發行費用總額除以發行股數計算)。
七、募集資金淨額:57,709.00萬元
八、本次發行後市盈率:22.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九、發行後每股淨資產:8.11元(按截至2019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資產與本次募集資金淨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十、發行後每股收益:0.8277元(按照2018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本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財務數據業經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並出具了「川華信審(2019)394號」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上述財務數據已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公司上市後將不再另行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併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2019年7-9月和2019年1-9月的合併及母公司利潤表、2019年1-9月的合併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閱,並出具了「川華信專(2019)560號」無保留結論的《審閱報告》,詳見2019年12月10日公告的招股意向書附錄。
一、2019年1-9月主要經營狀況
2019年第三季度,公司延續報告期內的經營模式,各項業務正常開展,主要原材料的採購及供應情況正常,主要客戶的經營情況正常,未出現重大不利的情況。
2019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2,740.63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9.46%;淨利潤8,561.37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9.0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7,756.55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4.07%,主要是受2018年偶發性因素、宣傳、倉儲、研發等長期費用的投入所致。2019年7-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31,565.94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0.14%;淨利潤3,665.32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4.5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3,187.01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3.94%,下降幅度已明顯收窄。
二、2019年年度業績預計情況
公司預計,2019年全年可實現營業收入124,795.20萬元至126,688.13萬元,同比下降5.28%至6.70%;可實現扣非後歸母淨利潤10,323.05萬元至10,778.87萬元,同比下降11.21%至14.96%。2019年以來,公司在美國市場繼續積極推進自主品牌戰略,在與大客戶的深化合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公司後期經營業績將逐漸回升,預計未來經營業績不存在持續大幅波動或下滑風險。
上述預計數據不構成公司盈利預測及利潤承諾。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公司(甲方)已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乙方)、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籤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及開戶銀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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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二、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定期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甲方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三、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何猛、艾可仁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四、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對帳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帳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甲方、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等書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六、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帳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七、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與正常業務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本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轉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名稱: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住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電話:010-56177248、010-56177249
保薦代表人:何猛、艾可仁
聯繫人:何猛、艾可仁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發行人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上市保薦機構同意推薦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神馳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