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巖某
在雲南勐海一個山村種田,
47歲的呂某明
在湖南邵陽一個山村種田。
因為販賣毒品麻古數量特別巨大,
他們變成了綁在一條繩子上的螞蚱。
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5月11日,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巖某、呂某明及其同夥
徐某祥、呂某學執行死刑。
籌資2271萬元赴滇購毒
2013年2月中旬,呂某明經楊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紹,向楊某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求購麻古。
楊某波與其嶽父巖某聯繫後,與呂某明商定價格為每條(6000粒)5.4萬元。
其後,呂某明與徐某祥、呂某學共謀籌集資金販毒牟利,並由呂某明負責聯繫毒品貨源,徐某祥負責運輸,呂某學負責銷售。
呂某學還邀約呂某哲、蔣某新、黎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阿華」(在逃)等人參與販毒。
網絡圖片
上述人員一共籌集毒資1116萬元交給呂某明,並指使呂某哲、蔣某新等人到湖北省武漢市租賃房屋、購買車輛,為藏匿、販賣毒品做準備。
徐某祥也邀約吳某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參與販毒,共籌集毒資920萬元,並安排吳某華負責運輸毒資去雲南省,從雲南省運輸毒品回湖南省。
2013年3月5日,徐某祥將前述毒資及呂某明的235萬元毒資共計2271萬元交給吳某華,吳某華即與邱某彬、丘某豔(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駛事先購買的貨車前往雲南省勐海縣。
200多千克毒品與香蕉混裝
當日,楊某受呂某明指使抵達勐海縣與楊某波聯繫購毒,楊某波告知楊某麻古每條有6000元差價,由其二人平分,楊某同意。
同月7日,吳某華、邱某彬、丘某豔駕車來到勐海縣,楊某將運來的毒資送至勐海縣勐混鎮曼蚌村巖某家。
次日,巖某夥同他人從中緬邊境購得麻古395條。
同月9日,楊某波、楊某將毒品混裝在運輸香蕉的貨車內,由邱某彬、丘某豔駕駛返回湖南省。
網絡圖片
次日2時許,邱某彬、丘某豔駕車行至勐海縣星海查緝點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麻古20箱,淨重222.35千克。
另,2012年12月,呂某學與呂某哲、蔣某新、黎某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牟利,並籌集了400餘萬元購毒資金。
後呂某學在廣東省東莞市將上述資金通過郭小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轉交給「阿明」(在逃),由郭小軍、「阿明」安排人員到雲南省購買毒品後運回長沙市,呂某學支付給郭小軍酬勞10萬元。
呂某學又安排黎某等人將其中30條麻古(約16.89千克)運至湖北省武漢市交由「阿華」販賣,得款414萬元按出資比例分配。
法院判決四人死刑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呂某學販賣、運輸麻古230餘千克,巖某、呂某明、徐某祥販賣或販賣、運輸毒品220餘千克,毒品犯罪數量特別巨大。
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呂某明提起犯意、出資參與並聯絡毒品上線;
徐某祥參與預謀、出資,負責毒資和毒品運輸;
呂某學參與預謀、出資,負責毒品銷售,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徐某祥在二審宣判後檢舉在逃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因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依法判處巖某、呂某明、徐某祥、呂某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去年長沙判決毒品犯罪1367人
6月2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布會。據統計,2017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毒品刑事案件1107件,判處毒品犯罪人數1367人。
會上,新聞發言人還分析了當前毒品刑事案件的特徵:
一是毒品案件、涉毒人數增長幅度較大,毒品案件在全市刑事案件中比重超過七分之一。
二是涉案毒品種類、數量增多,除傳統的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外,還出現了丁丙諾啡(鎮痛藥)等新型毒品,從境外走私大麻、恰特草販賣的案件也不少見;同時涉案的毒品數量增幅較快,審理的毒品案超過一千克已成常態。
三是犯罪主體多元化,呈現流竄作案增多,再犯率高,犯罪集團化、家族化現象等特點。
四是犯罪形式多樣化,呈現製販毒一體化、毒品交易方式隱蔽化、涉毒犯罪網絡化等特點。
新聞發言人介紹,長沙市的毒品主要來源於雲南、廣東、廣西等周邊省區,外市、外省人員流竄至長沙作案多。
來源丨長沙晚報 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李昭菲
編輯丨姚碧姿
值班主任丨黃飛武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為法院公正的審判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