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九條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三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商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實施。制定長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其他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長江河口鹹淡水平衡。
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遊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洩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洩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提升洪澇災害防禦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高防禦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遊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名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十六條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管理要求,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長江流域農業、工業用水效率目標,加強用水計量和監測設施建設;完善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
第三十九條 國家統籌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在長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及珍貴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蹟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第四十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區、生態狀況脆弱區劃定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國家對長江流域天然林實施嚴格保護,科學劃定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流域草原資源的保護,對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發布長江流域國家重要溼地、地方重要溼地名錄及保護範圍,加強對長江流域溼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溼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並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長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鱘、中華鱘、長江鱘、鯮、鰣、四川白甲魚、川陝哲羅鮭、胭脂魚、䲘、圓口銅魚、多鱗白甲魚、華鯪、鱸鯉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境特徵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救護。
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四章 水汙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汙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補充規定;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汙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汙染源或者水汙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
(二)現有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複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六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磷汙染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幹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磷礦開採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製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四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汙水收集處理能力。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汙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汙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汙口。
第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農業面源汙染防治。長江流域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長江流域河湖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第五十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汙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汙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修復
第五十二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長江流域各項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逐步改善長江流域河湖連通狀況,恢復河湖生態流量,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五十五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修復規範,確定岸線修復指標。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範和指標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劃,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佔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重點庫區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因地制宜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溼,禁止施用化肥、農藥,科學調控水庫水位,加強庫區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
第五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江流域森林、草原、溼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溼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溼地修復力度。
第五十八條 國家加大對太湖、鄱陽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點湖泊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支持力度。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富營養化湖泊的生態環境修復,採取調整產業布局規模、實施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對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湖泊,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採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制定修複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遊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調度、灌江納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六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長江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的綜合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長江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第六十一條 長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水土流失地塊,以自然恢復為主,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溼;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依法有序退出並予以補劃。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六十二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汙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並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採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六十三條 長江流域中下遊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對長江流域江河源頭和上遊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給予支持,提升長江流域生態脆弱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的能力。
國家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推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長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六十六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等產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動造紙、製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肥、焦化、原料藥製造等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開發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並組織對各類開發區的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開發區產業產品、節能減排措施等進行優化調整。
第六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長江流域實施重點行業和重點用水單位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園區建設,促進節水型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並加快建設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
第六十九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與管理,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城鎮和美麗鄉村。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因地制宜組織實施廁所改造。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新區、各類開發區等使用建築材料的管理,鼓勵使用節能環保、性能高的建築材料,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管網。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廢棄土石渣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廢棄土石渣收集、清運、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勵開展綜合利用。
第七十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推動交通設施互聯互通,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
第七十二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船舶汙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級改造,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港口綠色設計等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十四條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採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汙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運輸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