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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縣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拒執」犯罪案件,被告人馮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早在2013年10月,原告高某軍與被告馮某及案外人楊某文、武某富四人合夥購買了一輛客車共同經營。2014年8月,該四人籤訂了合夥經營協議書。同年12月,因客車經營期間的帳務未結算,原告要求退夥,當時原告出資225000元,經與被告等其他2名合伙人協商後同意原告高某軍退夥。
經結算,由被告馮某向原告出具欠條,由被告馮某負責清償原告高某軍欠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馮某未按照約定清償原告欠款,於是高某軍將馮某起訴至富縣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馮某支付原告高某軍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馮某未按照約定時間履行清償義務,高某軍便向富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執行局於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人馮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告馮某向原告高某軍分期支付該筆借款及利息。
和解協議規定履行期限到期後,被告人馮某仍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償還借款,高某軍於今年5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案件進入恢復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馮某故意躲避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經執行幹警多次傳喚,其均未到庭,且拒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經調查發現,被告人馮某自2019年3月以來在銅川市務工,年收入達12萬元,其將大部分收入用於償還其他普通債務約9萬元,但從富縣人民法院開始執行至移送公安立案,被告人馮某仍分文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且故意躲避執行。
期間,富縣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多次聯繫被告人馮某,其拒不配合,始終不與法院工作人員及申請執行方聯繫,致使法院判決得不到執行。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給付義務,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在執行期限內,故意躲避、逃避法院的執行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馮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自願籤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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