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知名酒店員工出差意外身亡,協議外妻子欲再索賠72萬!

2020-12-18 熱點大件事

今年9月22日

對於深圳的蘭女士而言

是一個充滿灰霾的日子

蘭女士的丈夫白某軍是深圳維也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也納酒店)員工,曾經常被外派至青海西寧工作。9月22日,在一次長途出差途中,白某軍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家中頂梁柱轟然倒下。

而丈夫身亡後

關於事後的賠償問題

蘭女士表示,一直無法

與維也納酒店達成一致

四人出差途中出意外

兩死兩重傷

2014年10月17日,蘭女士的丈夫白某軍入職深圳維也納酒店集團(總部)。2019年4月,工作發生變動,他被調入維也納酒店(青海西寧勝利路店)任職酒店總經理。

今年9月22日,白某軍、毛某、胡某和姚某偉一行四人,從西寧出發前往德令哈出差。但是,在這次長途出差途中,四人不幸遭遇車禍,導致兩人死亡兩人重傷。

青海交警出具的事故鑑定報告顯示——

9月22日20時30分許,胡某駕駛越野車沿茶德高速下行線由北向南行駛的過程中,越野車發生翻車,造成白某軍、毛某死亡,駕駛員胡某、乘車人姚某偉重傷。事故原因分析顯示,超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部分)

據蘭女士介紹,這輛越野車是一行四人到達西寧後向租車公司借用的。出差時,公司並未安排車輛接送,而是要求員工在當地租車,自駕前往目的地。「從西寧市前往德令哈市,單程大約有500多公裡。」而維也納方面則表示,公司沒要求員工租車,規定是乘坐火車、高鐵、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

蘭女士表示,現在死者已火化安葬。丈夫白某軍去世,家中除年邁的父母外,還有一個3歲的兒子需要照顧。

事發後

蘭女士曾今多次前往公司

至於賠償問題

雙方有了爭議

死者妻子和公司

就賠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

就此事,維也納酒店表示,車禍導致兩名員工死亡,另外兩名員工重傷。目前,就賠償問題,除白某軍外,其他三名員工均已與公司達成了一致。

維也納酒店方面表示,此前,酒店方曾給白某軍的家屬出具了賠償方案。除幫助蘭女士申請工傷賠償外,還會給予白某軍家屬一筆70萬元的一次性人道主義援助,分付給死者的父親、母親、配偶和兒子。

此外,酒店員工還會發起捐款,「這筆錢也會一次性給到白某軍的家屬。」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維也納酒店方提供的協議書中,除配偶蘭女士外,父親、母親和兒子等家屬均由死者父親籤字代領。

對此,蘭女士表示,「此前並不清楚這份協議的具體內容,自己也並未參與協議的商定。丈夫去世,賠償事宜為何不與妻子溝通,而是和丈夫的父母溝通?」

就賠償事宜,蘭女士提出了要求——

「3歲的兒子,公司方面需支付15年撫養費,每年2萬,共30萬;另外,公司還需要支付給她42萬,用於償還丈夫生前的債務。」

維也納酒店回應稱,此前曾多次找蘭女士商談過賠償事宜。11月4日,公司就與其他家屬達成了一致,並取得了感謝信、保證書。但是,蘭女士在協議外要求公司支付72萬元的賠償費用,這個是沒有道理的。

另外,公司已經幫助蘭女士向有關門申請了工傷賠償。就白某軍的賠償問題,接下來將與蘭女士做進一步的商談。

那麼

到底蘭女士的訴求合理嗎?

維也納需要承擔多少賠償金額?

律師說法

本案屬於工傷事故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顏律師表示,從賠償主體看,根據案情,蘭女士丈夫一行人系在長途出差途中,因司機超速行駛發生事故死亡,沒有證據蘭女士丈夫存在過錯,只有司機是直接責任人。因為司機是履行職務行為,相關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顏律師介紹,在賠償金額上,工傷賠償標準低於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公司是因為司機的職務行為而承擔責任,既然司機是公司員工,法律上將司機認為是公司內部人員,本案不屬於「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換句話說——

本案屬於工傷事故,因此蘭女士很大可能無法主張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如果公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相關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顏昭雄表示,如果公司已依法為蘭女士丈夫繳納工傷保險,相關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嚴格來說,繳納工傷保險後,公司可以不再承擔賠償義務。

事實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中,已包括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顏昭雄介紹,需要說明的是,蘭女士丈夫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領取賠償款的權利人。

還需要補充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釋後,個人債務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是蘭女士丈夫的個人債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批覆中有特別規定,如果蘭女士丈夫名下沒有財產,相關債權人不能要求蘭女士丈夫的繼承人還款。

聽完律師的解釋

大家是不是對「工傷」

有了更多的了解

還有什麼不懂的

下方長圖給大家科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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