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是「兇宅」?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會認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謂的「兇宅」,房屋自身的價值也會因此而貶損。然而,生老病死是自然現象,有人在房間內死亡並不等於該房就是「兇宅」。
鄰居一席話讓她搬出了新房2014年2月,家住上海奉賢南橋的周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古華新村的一套房子,對房子的位置、戶型、朝向等都很滿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場、超市等基礎設施一應俱全。看了大半年房子的周女士喜出望外,心想終於找到了自己中意的房源。加上賣家季先生兩口子人老實,又是奉賢本地人,雙方談的非常順利,當即籤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約定房屋總價130萬元。
支付了3萬元定金之後,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鑰匙,周女士接收後對系爭房屋進行了裝修。在履行過程中,周女士分兩次支付了房款40萬元。一天早上,周女士出門買菜時與鄰居張大爺閒聊,張大爺提及「季先生兒子去年得病死掉了,才20歲出頭。」
周女士頓覺背後發涼,「怪不得這麼好的房子一直沒賣出去,原來裡面死過人啊!」她心裡嘀咕著。轉頭回去跟丈夫說了這個情況,由於周女士母親比較講究風水,對此事甚是在意。一家人想著,死過人的房子是「兇宅」,陰氣太重,容易惹禍上身。
於是,周女士一家很快從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又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定下心後想起來,買房子時賣家沒有說過這一情況,要是知道房子裡死過人肯定是不會買的。因此周女士想解除合同。可還沒等周女士找季先生理論,季先生就上門來討要剩餘的房款。周女士當然不會給了,因為此事雙方差點大打出手,還驚動了居委會。
季先生多次催討房款,周女士都以「兇宅」為由拒付。而該房屋季先生已搬離多年,長期出租在外。兒子小季雖然早年居住過,可最終在醫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戶口也不在該房屋內,根本不是周女士「臆想」的那樣。無奈之下將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其居住過的房屋非通俗意義上的「兇宅」。在系爭房屋不屬「兇宅」的前提下,季先生無需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要求被告支付剩餘房款及利息的主張與法有據,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並駁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故意隱瞞非正常死亡信息構成欺詐記者從上海多家法院獲悉,涉及「兇宅」的合同糾紛屢有發生。與前述案件類似,寶山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康先生訂買房合同並支付部分款項後,意外得知自己新買的房子涉及兩起「死亡事件」。一想到買到了「兇宅」,康先生一家就渾身不舒服,協商退房未果後,他一紙訴狀以欺詐為由將劉女士和陳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返還付款、賠償損失共40萬元。
令康先生感到不舒服的兩起「死亡事件」,之一是指劉女士的丈夫在家中病亡,另一起死亡事件則是樓上5樓住戶有人跳樓自殺,屍體正好落在房屋北側不遠處的公共草坪上。近日,寶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房屋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兇宅」,不構成欺詐,駁回康先生的訴請。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對於「兇宅」的忌諱不應簡單地認定為封建迷信,這是一種民間習俗。「兇宅」問題的產生和中國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關。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上家隱瞞應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會被認定存在「沉默性欺詐」行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兩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過中介居間介紹籤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雙方約定購買位於浦東新區環林東路某處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籤約後,肖某共支付房東杜某某房款22萬元,還支付中介費1萬元。
事後不久,肖某從鄰居處了解到,系爭房屋曾發生租客跳樓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買房是當婚房用的,買來了「兇宅」,這怎麼能行。肖某提出退房卻遭到拒絕,最後肖某起訴法院,認為被告未能盡到完全真實的告知義務,導致自己購房結婚的目的落空,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被告返還原告房款22萬元,賠償原告中介費損失1萬元並賠償23萬元的貸款利息。
法院根據出警記錄查實,系爭房屋確曾發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2009年7月21日,租客梁某某從系爭房屋陽臺上跳下,當場死亡。雖然杜某某否認知曉此事,但雙方的通話錄音顯示被告曾承認「聽說過跳樓事件」,與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曉「跳樓事件」的辯解相互矛盾,據此推定被告隱瞞應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詐故意,故肖某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獲法院支持。
(原題為《有人在房內死亡就是「兇宅」嗎?法院認為因病而亡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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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兇宅,買房,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