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5: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吳映輝 奉法尚賢
前段時間的熱播大劇《安家》中,房似錦作為空降新店長,獨自承租了一套無人問津的兇宅,震住了店裡員工!同一套兇宅,先後被其出賣給一位打算在兇宅裡住七七四十九天、用兇宅之兇化解煞氣的老闆,以及一位無所畏懼的法醫。
一般而言,人們對非正常死亡的恐懼是很難克服的,一旦知道自己購買的房屋曾經發生過不吉利的事情,恐怕只有少數人可以泰然處之。對於買受人來說,退房似乎是理所應當,但法律上,事情就沒有那麼簡單,來看一則案例。
實踐案例
2014年2月,季某與周某籤訂《房地產居間合同》,約定季某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周某,合同約定了房價、放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當日,周某支付季某定金3萬元,並按約支付了前兩期購房款共計40萬元。直至第三期購房款支付期限屆滿,周某遲遲未付款。期間,季某依約交付房屋,周某接收房屋後對其進行了裝修。季某也以簡訊和電話方式向周某催要後續購房款,但周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付款,後季某起訴至法院。
周某辯稱,季某兒子死於系爭房屋內,系民俗意義上的兇宅,房屋買賣合同存在瑕疵,故拒付房款。答辯期間,周某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退還已付房款並要求季某賠償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失費。
審理中,法院查明,季某兒子體質較弱,生前確實居住過系爭房屋,但早在生病之前就已搬到他處居住,且戶籍亦未落在系爭房屋中。後季某兒子患病於2013年8月18日死亡,死亡地點上海某醫院。
法院認為
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會認為存在不吉利因素,房屋自身的價值因此而貶損。本案中,季某之子因病而亡,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其居住過的房屋非通俗意義上的「兇宅」。周某也未能證明季某之子病死於系爭房屋內,相反,根據現有證據顯示季某之子病死於醫院,戶籍地亦非系爭房屋。在系爭房屋不屬「兇宅」的前提下,季某無需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本案《房地產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並無違反誠實信用、社會公德之情形,當事人應當恪守合同權利義務。最終,法院支持了季某的訴訟請求,要求周某支付剩餘房款87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房屋交易市場出現較多因「兇宅」買賣引發的糾紛,究竟哪類房屋屬於「兇宅」,出賣人應負何種信息披露義務,買受人有哪些救濟方式呢?
01
「兇宅」的認定標準
「兇宅」並非法律概念,無法在實體法律規範上對其進行準確定義,也沒有硬性的認定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中,「兇宅」主要指發生人為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地處異常地段的房屋,給在其中居住的人帶來不適感和恐懼感,並給房屋帶來價值貶損。
02
出賣人的披露義務
雖然「兇宅」不存在物理上的質量瑕疵,但房屋內確實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出賣人應當如實告知買受人可能影響交易的「兇宅」情況,或在買受人詢問該房屋是否存在「兇宅」情況時,出賣人也應如實答覆,上述即出賣人的披露義務。若出賣人故意隱瞞,導致買受人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簽訂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03
買受人的救濟途徑
因「兇宅」而退房,用法律語言闡述就是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即在撤銷理由成立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房屋買賣糾紛中,若買受人買到「兇宅」,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出賣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
END
文字:吳映輝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標題:《你買的房子是「兇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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