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賈彥穎 人民法治
法律文書的送達既是我國案件審執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法律文書的送達既是我國案件審執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201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即「二號檢察建議」),建議人民法院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嚴格落實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及文件有關公告送達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公告送達的有關司法解釋或文件,糾正各地存在公告送達不規範現象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回應。
程序需嚴格送達非小事
一個公告送達,看似是小事,事實上並非如此。
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設置的公告送達,是一種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上以推定理論為基礎的擬制方式,是為了解決因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實現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而引起的訴訟程序停滯不前的問題所產生的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送達方式,其有使中斷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下去,從而儘快解決糾紛的重要作用。
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實施意見對公告送達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在公告送達的具體實踐過程中,由於公告送達制度的立法還不盡完善,以及個別法官為了追求「高效率」,對公告送達的條件、公告內容、公告方式的運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極易造成被適用公告送達的當事人因未參加訴訟而不服裁判,拒絕履行義務,造成「案結事不了」的局面。
2006年,王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並由梁某、張某、焦某提供房產抵押擔保。2006年5月,王某與某銀行籤訂個人經營循環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5萬元,期限為一年。2006年6月,某銀行與梁某、張某、焦某籤訂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房屋他項權利書。當月,某銀行即發放借款15萬元。
2007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後,王某僅歸還了部分貸款本息,至2009年1月,王某尚欠銀行貸款本息合計12萬餘元。某銀行遂將王某、梁某、張某、焦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歸還本息共計12萬餘元。法院於2009年6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四被告均未到庭參加庭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判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梁某、張某、焦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判決生效後,梁某、張某、焦某不服該判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三申訴人提交的證明材料證明其三人在原審期間住址未發生變動且均未曾離開住所,並且原審案卷中也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本案明顯不具備公告送達的要件。原審法院在沒有採用直接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三申訴人開庭的情況下,逕行採取了公告送達方式,違反了法定程序,導致申訴人未能及時行使自己的訴權,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抗訴。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抗訴案件後,啟動再審程序,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本案系因法院濫用公告送達,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及辯論權,違反了法定程序,檢察院據此抗訴並成功啟動再審程序的典型案例。
根據該案可以看到,送達在司法實踐中若不能依法、規範適用,不僅可能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會進而影響案件實體公正。
「兄弟」提「建議」解決送達難題
記者通過檢索發現,上述類似案例雖然在近年來逐年減少,但仍時有發生。
2018年,被告謝某戶籍登記的住所地址為「西安市碑林區友誼西路二一四號舊樓某號」,該地址也是謝某經常居住地和所在單位地址。一審法院按原告提交地址「西安市雁塔區明德門怡心居一期某室」向其郵寄送達開庭傳票未能實現送達後,採用公告方式進行了送達,系未窮盡送達方式而直接適用公告送達,違反法定程序。檢察院據此抗訴並成功啟動再審程序。
「送達是民事訴訟活動中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效行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和實體正義最終實現的重要環節。」最高檢第六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華錳介紹說,最高檢民事檢察部門對民事公告送達監督案件梳理總結髮現,法院民事公告送達存在送達方式不規範、送達內容不規範等問題。
2018年11月11日,最高檢向兄弟單位最高法發出「二號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嚴格落實公告送達的相關規定。
收到檢察建議的當天,最高法主要院領導立即作出批示,部署相關部門對檢察建議書相關內容進行了核實反饋。最高法在答覆函中從落實司法責任制,藉助技術手段解決「送達難」問題,多措並舉,解決送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了回復。
有專家指出,「二號檢察建議」的發出將對公告送達功能不強、送而不達、公告內容不規範、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長、拖延訴訟、原告怠於參與送達、送達責任法院承擔、缺席審判、普通程序流於形式等問題的解決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各地注重落實建立長效機制
2020年5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某公司申請民事訴訟監督一案中,承辦檢察官經調閱法院訴訟卷宗發現,該案二審程序中存在應公告送達而未進行公告以及公告送達程序不規範的情形,檢察官立刻與承辦法官進行交流,雙方進行充分溝通達成共識,法官表示理解、支持與配合。
5月13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的規定進行送達活動,進一步提高對送達特別是公告送達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化責任意識,梳理和總結存在的問題,加強針對性研究和整改,依法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避免類似情況的出現。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15日函復採納檢察建議,表示將在審理工作中,嚴格規範公告送達程序,提高規範公告送達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認識,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如此這般推動「檢法」良性互動,建立民事檢察監督的常態化機制,切實把「二號檢察建議」監督理念和監督效果落到實處的並非獨此一家。
青海省海東市人民檢察院通過調閱近5年來民事訴訟送達的檢察監督案卷,總結出海東市兩級人民法院在送達中存在不規範等七個方面的問題,於2019年7月,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一是切實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二號檢察建議」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檢察建議書意見復函;二是嚴格落實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及文件規定送達法律文書;三是進一步完善公告在報刊上發布的相關規定,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探索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率。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組織全院幹警學習最高檢「二號檢察建議」和最高法的回覆函。針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向所在部門進行了通報,由立案庭牽頭與民事審判團隊和執行審判團隊共同梳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並於2019年8月30日書面復函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整改措施。
據記者了解,「二號檢察建議」發出兩年期間,多地檢察機關都在積極行動,就如何更好落實「二號檢察建議」與審判機關充分交流意見,有效避免了檢察建議流於形式,為今後「二號檢察建議」落實落地,深化民事檢察監督的常態化機制打下了堅實基礎,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實效。
「要以程序工作保障實體公正,充分體現司法公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工作理念,共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最高檢新聞發言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道。
來源:《人民法治》雜誌
原標題:《「二號檢察建議」:為公正審判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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