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雙方意思自治所籤訂的協議,而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上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在法律中通常表現為: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所謂特許,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公共事業、安全和社會福利的需要,授權企業生產某些特定的產品,或使公共財產在某些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獨佔權。政府特許經營權的權利客體通常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基於對這些資源利用的效益型考慮,需要進行特許經營,例如菸草、電信、傳媒、供水、供氣、供電、銀行、保險等領域。
2.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早些年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主體是民事主體,因此拆遷補償協議的性質屬於民事合同。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以及行政訴訟法、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更新,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納入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國有自然資源包括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行政機關出讓上述自然資源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
4.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供求雙方是政府部門和住房人,因此雙方籤訂的租賃、買賣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
以上便是幾種常見的行政協議形式,如果認為行政協議存在違約,當事人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起訴行政機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