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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文強:說白了就是合法性的認定之一,構成了一個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應該是合理補償。能這樣理解嗎?
潘金忠:我不認同這種邏輯
畢文強:聽一聽
潘金忠:我不認同這種邏輯,首先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徵地制度的一個設計,
是先做調查,在調查過程當中,籤訂安置補償協議,然後再去申報用地這個批准文件,然後批准下來之後,然後公告和實施,這樣的一個過程。
其實這個過程我的理解是第一,相對於原來老的制度,更多的迴避徵地實施之後的潛在的矛盾
也就是之前,你這個老百姓還還沒有對於這個徵地是否合法或者徵地是否合合理的情況之下,
你地方政府呼呼呼的一下就把這個所謂的程序走完了,再實施這個徵收,這樣引發了這個這個當下幾十年的這個矛盾的一個典型,就是爭議矛盾,引發這個矛盾。這種情況之下,
一帶來社會的一些治理的不穩定。第二個問題,法院也好,部分行政機關也好,它的壓力比較大的,現在這種調整模式,至少前期,跟你籤了這樣相應的補償協議了, 補償的標準已經有認可了,所以說將矛盾啊這這個潛在的矛盾,在前期做相應的消化和處理,這是我覺得制度是一個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不認同的這個劉律師所說的一個問題,
就是從包括這次條例的修訂來看,那麼前期的這樣工作,包括土地徵收之前的調查和籤訂安置補償協議,如果沒有這個籤訂協議的,做申報時候做相應的說明, 法律上不是實施的過程,也就是說這個前期僅僅是調查,或者是聽取意見,以及做相應的這個籤訂協議的一個準備工作。
畢文強:能不能這樣理解?給這個徵收方政府和被徵收方,就是這個擁有資產、擁有土地房屋的這個農民,他們在前期的談判擁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呢?
能這樣理解嗎?
潘金忠:我不認為這個空間很大,我從實務當中,我覺得這個制度設計是來源於哪呢?來源於比如說上海在推進舊城區改建的時候,結合這個這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這個制度。那麼在發布徵收決定之前,與房屋所有權人進行相應的聽取意見。
如果這個意見達到了一定的比例,那麼我就實施,這個意見達不到這個比例,那我就不實施。這次這樣的一個徵地制度,可能是對這個這個制度的再一次的深化和延伸。
一方面來說,前期這個準備工作,即代表著聽取各方的意見,如果絕大多數不同意的話,那可能就是無疾而終了,是吧?這是聽取意見的過程。
第二方面,那就是說在這個過程當中,來做好後期實施的相應一些內容。所以說它是對於聽取意見和為後期實施做前期這個相應準備的一個環節,這個環節我們可能從學理上可能接受不了的一件事。
那麼在這個過程,擬徵收過程當中,籤的這個協議,這個協議的效力到底是什麼?
畢文強:是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潘金忠:是真實意思表示,對啊,但是從土地的這個管制上來看,協議的生效角度來說,
必須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徵徵地的一個批覆,和你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公告作為生效條件。也就是說對,也就是說我們前期所籤訂的這種安置補償協議,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效力?
認定的問題,從我的角度來說,認定為成立,但待定生效的一個狀態。
那什麼時候生效?等徵地批覆下來之後,等這地方人民政府發布了徵收公告時候,這個節點。
畢文強:這是附期限的一個還是附條件的
潘金忠:附條件。因為某種程度上說,什麼時候下來,什麼時候下徵地批覆,或者說能不能下徵地批覆,在籤訂協議時候,不確定。
畢文強: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點,劉律師應該聽明白了,就是說潘律師認為這個由於現在的這個程序,就等於說徵收方和被徵收方籤訂的這種徵收協議前置了,放在前面了,但是它放在前面,就在效力方面就出現問題了。按正常的原來的老法是先出這個徵地批覆,出了徵地批覆公告以後,雙方籤訂一個補償協議,那麼這個協議自然而然的就是作為一個行政協議生效了。
那麼現在這個行政協議往前提了,提到前面去,由於沒有批覆在先,這個協議到底能不能生效?這潘律師認為這個效力是附條件的。劉律師,你怎麼認為?你認為這個協議是不是已經生效了?
劉春龍:他是這樣。
#農村土地徵收#
「擬」徵收多一字:補償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卻無效?
懂徵收維權之道:區片綜合地價與實際經濟水平相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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