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鶴雅:日本司法官選任制度的適時改革

2020-12-13 中國社會科學網
娜鶴雅:日本司法官選任制度的適時改革

2017年06月16日 08:5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娜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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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這一複合式的司法考試方式,不僅有利於國家選拔出專業法律知識和司法實務技能全面的司法官人才,也有利於縮短法學理論、法學教學與法律工作實踐之間的距離。

關鍵詞:司法官;司法考試;改革;司法修習生考試;文官試驗試

作者簡介:

  近代以來,日本在同西方列國籤署條約時開始第一次接觸到西方近代的法律。1855年,處於開國還是攘夷搖擺不定中的日本幕府開設了洋學所,用來收集和研究西方的技術、思想、文化等。1862年日本向荷蘭派遣了第一批留學生。1865年,作為幕府西洋研究機關的開成所翻譯了《萬國公法》,《萬國公法》在當時成為年輕人廣泛閱讀以及許多私塾教學的文本。日本迎來了明治時代。

  1890年,日本制定施行《裁判所構成法》,這是日本正式頒布的西方式的近代化的法院組織法。根據《裁判所構成法》規定,全國設大審院、控訴院、地方裁判所(法院)、區裁判所,實行四級三審制。這與日本之前的行政官兼理司法制度不同,司法審判由專門的司法機關——裁判所負責,這意味著需要一大批具有近代法學知識和專業素養的司法官。

  由自由任用

  到司法考試

  1880年以前的日本,司法官任用實行的是自由任用制度(即對任用資格無要求,具有任命權者可自由任命任何人的制度)。明治政府成立後,按照自由任用制採用的司法官多為武士出身,均未接受過近代法律知識及技能的系統教育和訓練。因此,從以律令制度為基礎的刑部省改革而來的司法省,出於發展近代司法制度、培養司法官人才的目的,於1871年設立了司法省明法寮,並於翌年開設了明法寮學校。自明法寮成立以來,日本又先後設立了明治法律學校(今明治大學)、專修學校(今專修大學)、英吉利法律學校(今中央大學)、日本法律學校(今日本大學)、京都法政學校(今立命館大學)等法學教育機構,並在東京大學和京都大學開設了法學部。

  1872年,日本制定了《司法官職務定製》,將與法律相關的「判事」(法官)、「檢事」(檢察官)、「證書人」(公證人)、「代言人」(律師)等各項職業固定了下來。1884年,日本制定了《判事登用規則》,引入了司法考試制度。1887年制定的《文官試驗試補及見習規則》取代了《判事登用規則》。根據《文官試驗試補及見習規則》的規定,作為官僚的文官分為奏任官和判任官,奏任官候補即「試補」(即為成為高等文官而進行實務實習者)須通過高等文官考試,但具有法學、文學博士學位者以及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文科大學畢業者可免除考試;判任官候補即「見習」(即為成為比高等文官低一級的判任官而進行實務實習者)必須要通過高等文官考試,但司法省舊法學校、官立府縣立中學校以及私立法學校的畢業者可以免除考試。當時的司法官也被包含在文官之內,其中判事(法官)、檢事(檢察官)為奏任官,書記為判任官。1890年制定頒布的《裁判所構成法》對《文官試驗試補及見習規則》中關於司法官(判事和檢事)任用制度進行了修正。《裁判所構成法》規定:司法官必須是通過兩次考試且合格並經過三年實地研修者,又或在帝國大學法科任職三年的教授或律師;而判事、控訴院判事及大審院判事的任用資格分別是具有三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判事、檢事、帝國大學法科教授或律師的經驗,其中帝國大學教授要求具有一定年數的司法實務經驗。作為司法官必須要通過的兩次考試,分別是學術即專業知識的考試以及實務即實務實習熟練程度的考試。

  日本自1885年依據《判事登用規則》規定舉辦了第一次司法考試開始,至1887年為止,共舉辦了5次司法考試,合格者為682人;而1888年至1890年,根據《文官試驗試補及見習規則》的規定共舉辦了3次「行政官試補及司法官試補任用的文官高等考試」,其中司法官試補合格者為64人。

  適時改革司法考試制度

  進入當代,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面臨著新的問題與挑戰,根據時代要求,適時地對司法考試進行改革和調整成為了必要。1948年日本廢止了選拔錄用行政官和司法官的高等文官考試,重新設立了針對行政官的「公務員考試」和針對司法官的「司法考試」。並於1949年5月公布實施了《司法考試法》,改造了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二元司法考試結構,建立了統一的一元司法考試制度。這一司法考試制度歷經數次修改,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基本穩定下來。自此,凡是立志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曹三者」)者都須參加司法考試,並在考試合格後進入司法研修所修習。司法研修所修習除了民刑事審判、檢察、民刑事辯護通常科目外,還包括判決書等司法文書的起草,修習者還會被派往法院、檢察廳、律師事務所進行司法實務實習。修習結束,只有實務修習考試合格者,才能獲得法曹資格。但自司法考試設立以來,由於考試難度過大,通過率過低(每年考試合格率僅在1%—2%之間),考試合格人數過少(司法考試設立的30年間共3萬人參加,合格者僅為500人),無法滿足日本社會對於法律專業人員的需要。因此,2006年日本開始施行新的司法考試,並於2011年廢止了舊司法考試。

  新的司法考試同舊司法考試相比,改革了應試資格、取消了口試,但延續了與司法實務實踐相關的司法修習。司法修習包括三個部分,即實務修習、集合修習及選擇型實務修習。司法考試第一次考試結束後,合格者根據志願將被派往日本各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院和律師會進行為期10個月的實務修習。實務修習主要是針對民事審判、刑事審判、檢察以及律師的實務訓練,每個內容項目為2個月,共8個月。之後2個月為選擇型實務修習,修習者可根據各自關心的領域進行實務強化訓練。最後2個月為集合修習,修習者須在司法研修所接受法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等的起草訓練和指導。司法實務修習完成後,須參加被稱為「恐怖考試」的第二次考試即「司法修習生考試」。司法修習生考試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下旬舉行,在5天的考試中,主要對應試者在民事審判、刑事審判、檢察、民事辯護、刑事辯護五個方面的實務實習成果進行書面考查。司法修習生考試的通過率一般在90%以上,以2012年為例,在2126名參加者中,有2080人合格,通過率為97.8%。而考試不合格者可參加次年的司法修習生考試。為了讓參加實務實習的修習生能夠安心實習,日本《裁判所法》第67條規定,最高法院可向修習生提供無利息的「修習基金」貸款。同舊司法考試相比,新的司法考試在通過率上有很大提升,每年大約維持在20%以上。以2016年為例,根據日本法務省的統計,參加司法考試實際人數為6899人,合格者為1583人,合格率為22.9%。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合格者中,約有1/10的人會成為司法官,9/10的人基本進入到了律師行業。

  不因司法官不足而放寬標準

  對於近代日本而言,近代化的司法改革牽繫著國家的命運,司法人才的培養和選任關係到近代化司法改革中司法審判機關的建設與質量,但日本未因改革初期司法官的不足而放寬司法官的選任標準。這主要體現在,作為司法官選任重要方式的司法官考試,不僅考查應試者法學專業知識,同時考核應試者的司法實務能力。進入20世紀,日本的司法考試根據時代和社會需求作了相應的調整,但延續了近代以來複合式的考試方式,即基礎知識考試+司法實務實習的模式。這一複合式的司法考試方式,不僅有利於國家選拔出專業法律知識和司法實務技能全面的司法官人才,也有利於縮短法學理論、法學教學與法律工作實踐之間的距離。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分享到: 0轉載請註明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責編:崔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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