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條不是「名牌」想撕就撕!雖然它形式上只是一張紙,但是卻象徵著司法權威。私自撕毀法院封條屬於妨礙公務行為,應受到相應的處罰;情節惡劣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惠安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執行一起拖欠建設工程款案件過程中,在惠安小岞查封被執行人陳某明財產時,被執行人陳某明的父親陳某財竟然當場撕掉剛剛貼上的封條並搶走,經本院執行人員制止後仍從地上抓起木棍威脅執行人員,公然阻礙法院執行工作。
對於陳某財公然對抗執法行為,執行幹警立即將其制服,本院決定對陳某財罰款2000元,並打算予以司法拘留。後鑑於陳某財在執行法官教育下認錯悔過,並主動繳納罰款2000元。綜合案件情節,本著教育目的對其違法行為做出寬大處理,本院不再對陳某財進行司法拘留。
執行法官表示,「法盲」撕毀法院封條,損害了法律的威嚴和執行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國民事訴訟法》第111、115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可對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及15日以下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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