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方違約強制清退出場,已完成工程量尚存爭議,法院只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不受理證據保全申請。期間,封條被撕毀、查封財產被轉移,法院不予理會,被執行查封的公司提出擔保金置換申請,法院卻當即作出解除查封財產裁定。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一化建)向媒體書面舉報稱,珠海市金灣區法院在審理其與珠海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濤海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涉嫌存在執法不公等問題。
日前,《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前往珠海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
擅自撕毀封條,轉移查封財產,法院不予理會
據十一化建珠海項目負責人謝某向記者反映,2017年9月,十一化建與巨濤海油籤訂項目分包合同。
2018年5月5日,巨濤海油單方違約強行將十一化建清退出場,但雙方對已完成工程量尚未確認,存在爭議。
圖為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5月30日,十一化建向珠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該委於6月4日函轉至金灣區法院。
6月6日,法院受理了財產保全申請,6月13日作出查封裁定,於6月14日進行查封執行,並加貼封條。
6月15日,十一化建得知法院查封封條已於14日被撕毀,遂將此情況多次以多種方式告知金灣區法院,但法院在收到告知後未作出任何回復及處理。
6月27日,十一化建再次向金灣區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申請,並以已完成工程量是雙方結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據,項目現狀是鑑定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關鍵證據;項目現狀有可能滅失及以後難以取得;十一化建同意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足額擔保等事實和法律根據,說明證據保全是案件必不可少的依據。法院在收到申請後,並未要求其提供擔保及提供多少數額的擔保,也一直未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
7月1日,十一化建向法院告知查封的部分財產被巨濤海油裝載上船,並轉移出保管區域。
7月3日,巨濤海油向法院提出擔保金置換申請,法院在已被告知查封財產被轉移且未徵詢十一化建意見的情況下,即作出解封財產的裁定,且未將置換憑證或查封清單相關資料提供給十一化建。
十一化建認為,正是因為法院有法不依,導致案件關鍵證據滅失,已查封財產無法執行,嚴重影響十一化建優先受償的實體權利,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
7月12日,《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向金灣區法院相關負責人進行當面了解。
該院唐法官表示,在法院查封扣押財產(動產)交由動產所有人(被查封人)保管時,「我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貼封條」。
唐法官說,封條只是起到公示作用。「我們對封條已經拍照固定了,就是已經產生一個公示效果了,封條的效果就是公示,當場就已經產生公示的效果。」
封條在與不在果真都能起到公示效果、達到查封目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的規定,「其他人」指的是法院以外的其他人當然包括被查封人,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
法學專家指出,封條的公示作用指的是案外第三人看到被查封財產上的封條後,知曉該財產是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產生司法公信力,而被查封的財產上如無封條、公告等公示方式,並不能產生公示效果。
對於查封涉案財產所張貼的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撕毀。擅自撕毀法院封條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嚴重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法院應當查明事實,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封條被巨濤海油撕毀一事,唐法官認為,撕毀封條的「法律責任在於查封的效果,而不是封條效果」,封條在與不在,並沒有影響到最終結果。
當被問及封條是否被撕毀時,唐法官表示「他(巨濤海油)是把那個封條卸掉。」記者再次求證是卸掉還是撕毀時,唐法官表示他不清楚。
對於查封的部分財產被巨濤海油裝載上船一事,唐法官認為,巨濤海油不存在擅自轉移查封財產的情況,在收到十一化建關於查封財產被轉移的告知後,法院派專人到現場核實,查封財產仍在保管區域內。
金灣區法院洪庭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查封的目的就是不要移走,不脫離法院的控制就可以了。
然而,巨濤海油將查封的部分財產轉移出保管區域是不爭的事實。《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均有相關規定,擅自轉移已被查封的財產,情節較輕的可給予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當記者問到十一化建稱一直未收到法院的告知或書面通知時,唐法官和洪庭長均表示,解除查封裁定已郵寄至十一化建,且該司已申請複議。
當記者問到,法院是否應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因法院未作出證據保全導致案件主要證據滅失、已作財產保全的財產無法執行等問題時,洪庭長表示,現有法律規定,證據保全應提供足額擔保,十一化建一直未向法院提供,因此未予證據保全。
洪庭長同時表示,不存在證據滅失的問題。7月3日,法院作出解封裁定時,巨濤海油已經提供了現金擔保,不存在執行不了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並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法學專家指出,司法程序是法治與恣意而治的分水嶺,程序先於權利,明確、公正、嚴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社會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程序上應當為被查封人提出擔保金置換申請,法院徵詢當事人意見,然後作出解封裁定,解除查封後,再轉移財產。
縱觀本案,同是涉案方,為何一方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願意提供足額擔保,法院卻不作出證據保全裁定?而另一方擅自轉移查封財產後提出擔保金置換申請,法院卻當即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法院在作出解封裁定前不用事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尚存在爭議的查封財產被轉移還不存在證據滅失、無法執行的問題?不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法學專家認為,這其中確實耐人尋味。
對此,《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