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TA轉移財產?財產保全來了!

2020-12-26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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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打過合同、財產糾紛官司的公司或個人都向法院申請過財產保全。那麼,財產保全到底是啥?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

讓我們結合近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來解答以上問題~快來學習下~

財產保全是什麼?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限制其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

財產保全的申請時間?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針對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起訴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情況緊急(比如故意轉移財產、將要破產等)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主動提出申請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4)申請人應當根據法院要求提供適當的擔保(現金擔保、房產擔保、保全保險、金融機構保函等)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針對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相對於訴前財產保全而言,是指案件進入審理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或難以被執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2)可以是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依職權進行

(3)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外,仲裁程序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選擇保全法院

一般按照如下標準判斷:

(1)訴前財產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2)訴訟財產保全:向審理案件的法院。

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資料

一般包括如下資料:

(1)保全申請書

(2)財產擔保文件

(3)法院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需要注意,保全的財產信息或線索非常重要。訴前保全,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準確的財產信息(比如房產的坐落位置、權利人、房產證號等);訴訟保全,則相對寬鬆,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

對象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來說,實踐中保全的對象主要包括:

(1)被申請人名下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2)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船舶等

(3)被申請人的銀行帳戶(包括微信、支付寶等帳戶)

(4)被申請人的股票帳戶、股權投資、特定金融理財產品等

(5)被申請人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

(6)被申請人的廠房、機器設備等

(7)被申請人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

(8)其他各類被申請人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如果出現保全錯誤,被申請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此,雖然申請財產保全是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因為錯誤申請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此時,如果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供了足額的擔保,則由擔保方承擔責任,比如保險公司理賠。

財產保全採取的強制措施

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及101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其中,針對訴前保全,要以情況緊急為前提);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除此之外,採取保全措施後,被保全人也可以申請變更保全措施��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財產被保全後,可否繼續使用?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原則上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但是,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申請財產保全多久可以解除?

——《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民事財產保全

提示「十七條」

我還有疑問!超標的財產如何處理?保全權利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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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碚法院

原標題:《怕TA轉移財產?財產保全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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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前財產保全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財產保全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訴訟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保全人轉移財產,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益得以實現。但是,我國公民個人財產登記和公示制度並不完善,特別是動產,公民個人財產難以界定。很多原告出於實現自己債權的迫切需要,在財產的權屬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即盲目要求法院進行財產保全,而法院一般又不做深入審查,只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即可啟動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 應慎重採取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制度的正當性就建立在對方當事人隱匿財產等惡意行為上,從而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有相關的惡意行為或者確實有惡意行為之虞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 由於措施得當的財產保全不僅為裁判生效後的執行工作做好鋪墊、可以有效避免打「法律白條」的不良現象發生,而且對那些沒有爭議的案件,還會客觀上促使當事人和解並有助於實現案結事了的司法目標
  • 財產保全問題與對策研究
    ,因其能夠有效防止當事人對財產的惡意轉移、保護申請人權益及促進執行程序的進行而具有非常高的制度價值,在現今的民事訴訟尤其是經濟案件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的比例非常高。  然而,實踐中,一些法官將財產保全看作單純為化解執行難題而設計的制度,從而忽視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一根本功能,基於這一觀念,其必然的邏輯就是每一個案件不論財產是否存在毀損滅失以及被轉移的可能,或者有無當事人的申請,法院為便於以後的執行,都會主動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 淺析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在情況緊急,且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一般是指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行為表明被申請人將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所謂難以彌補,是指不採取保全措施,即便勝訴申請人的權益也無法實現,比如被申請人轉移財產後無其他財產或剩餘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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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如何申請財產保全更有效
    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權利義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那麼就會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權利受損的情況發生,權利人可以在財產糾紛案件起訴前或起訴中,視具體情況向法院申請對權利義務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進行保全,以此來限制義務人的財產處分權,這對自己打贏官司後實現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因為判決贏了,無財產可供執行,判決也就是一張白紙,結果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肯定不是你想要的結果,所以說打官司保全很重要。
  • 應慎重對待財產保全
    正是因此之故,財產保全成為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種司空見慣現象,現實中只要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提供相應擔保並預交了保全費,人民法院就會予以準許,並進行財產保全活動。    財產保全制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有這麼多有益功能,卻不是法律制定的初衷。